各關單位:
為促進我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省財政廳、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浙能源〔2014〕32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常山縣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加強和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和《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光伏發電、光熱利用、風電、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發改部門職責
(一)根據清潔能源示范縣實施方案中的重點項目,負責制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安排計劃、受理、初審工作,并按照項目補助標準提出專項資金補助安排建議。
(二)負責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予以公示。
第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對發改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發改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報省財政廳和省能源局備案。
(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會同縣發改局審核并撥付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扶持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專項資金原則上用于常山縣清潔能源示范縣實施申報方案所列的重點項目。項目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17年底前按審批規模建成投運并通過驗收的,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調整項目等處理意見,報省財政廳、省能源局備案。
第七條 項目實施期限。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實施期限為2015-2017年,各補助項目必須在2017年底前建成,超過實施期限的項目將不予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與標準。
結合全省百萬家庭屋頂光伏工程、衢州市金屋頂光伏富民工程和常山縣實施金屋頂光伏富民工程方案,該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主要為戶用屋頂光伏、工商業屋頂光伏、村集體屋頂光伏和機關事業單位屋頂光伏等項目,其他類項目暫不列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具體標準如下:
1.采用銷售模式(含貸款)安裝的一般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實際裝機容量不超過0.8元/瓦給予補助。
2.采用出租安裝的一般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實際裝機容量不超過0.9元/瓦給予補助。(根據《常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實施金屋頂光伏富民工程的通知》(常政辦發〔2017〕81號)文件精神,鼓勵采用出租模式建設分布式戶用屋頂光伏)。
3. 工商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村集體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實際裝機容量不超過0.2元/瓦給予補助。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按照資金分配方案中的額度申請,優先安排分布式戶用光伏。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撥付要求
項目建成并網后,一次性申請撥付。2017年底前建成,未并網的,先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備,2018年1月底前必須并網,否則不予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撥付程序。
(一)提出申請。補助項目符合撥付專項資金要求的,由項目單位(自然人)向縣發改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
2.項目報備材料;
3.項目竣工驗收材料;
4.光伏項目須提供電力部門并網驗收材料;
5.技術服務合同、設備購置合同、發票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審核程序
1.縣發改局收到項目單位申請后,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后,會同縣財政局現場核實,必要時對部分項目采取現場核實方式,并在《常山縣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審核表》(附件)上出具審核意見,明確補助資金額度。
2.縣發改局將審核后的項目資料報送縣政府審批,縣政府同意后撥付。
(三)項目公示。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四)資金撥付。專項補助資金經公示結束無異議,縣財政局會同縣發改局下達專項資金,并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自然人)。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縣發改局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重點檢查或抽查及績效評價,實施跟蹤問效。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用于項目實施單位辦公經費和發放津補貼,如違反規定,一經查實,取消該項目并全額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同個項目不得變相多頭或重復申報同級的財政資金補助。申請各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三條 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要求,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賬或專科目核算。
第十四條 對檢查、審計或績效評價中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或實施績效較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補助政策到期終止。
附件
常山縣財政局 常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6日
為促進我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省財政廳、省能源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建〔2015〕53號)、《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浙能源〔2014〕32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常山縣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導向作用,加強和規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和《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光伏發電、光熱利用、風電、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發改部門職責
(一)根據清潔能源示范縣實施方案中的重點項目,負責制定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安排計劃、受理、初審工作,并按照項目補助標準提出專項資金補助安排建議。
(二)負責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將評價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予以公示。
第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對發改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會同發改部門下達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并報省財政廳和省能源局備案。
(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會同縣發改局審核并撥付資金,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扶持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專項資金原則上用于常山縣清潔能源示范縣實施申報方案所列的重點項目。項目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17年底前按審批規模建成投運并通過驗收的,由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調整項目等處理意見,報省財政廳、省能源局備案。
第七條 項目實施期限。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實施期限為2015-2017年,各補助項目必須在2017年底前建成,超過實施期限的項目將不予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與標準。
結合全省百萬家庭屋頂光伏工程、衢州市金屋頂光伏富民工程和常山縣實施金屋頂光伏富民工程方案,該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分布式屋頂光伏項目,主要為戶用屋頂光伏、工商業屋頂光伏、村集體屋頂光伏和機關事業單位屋頂光伏等項目,其他類項目暫不列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具體標準如下:
1.采用銷售模式(含貸款)安裝的一般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實際裝機容量不超過0.8元/瓦給予補助。
2.采用出租安裝的一般戶用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實際裝機容量不超過0.9元/瓦給予補助。(根據《常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實施金屋頂光伏富民工程的通知》(常政辦發〔2017〕81號)文件精神,鼓勵采用出租模式建設分布式戶用屋頂光伏)。
3. 工商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村集體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實際裝機容量不超過0.2元/瓦給予補助。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按照資金分配方案中的額度申請,優先安排分布式戶用光伏。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與撥付
第九條 專項資金撥付要求
項目建成并網后,一次性申請撥付。2017年底前建成,未并網的,先向所在鄉鎮(街道)報備,2018年1月底前必須并網,否則不予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撥付程序。
(一)提出申請。補助項目符合撥付專項資金要求的,由項目單位(自然人)向縣發改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
2.項目報備材料;
3.項目竣工驗收材料;
4.光伏項目須提供電力部門并網驗收材料;
5.技術服務合同、設備購置合同、發票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審核程序
1.縣發改局收到項目單位申請后,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后,會同縣財政局現場核實,必要時對部分項目采取現場核實方式,并在《常山縣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審核表》(附件)上出具審核意見,明確補助資金額度。
2.縣發改局將審核后的項目資料報送縣政府審批,縣政府同意后撥付。
(三)項目公示。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7天。
(四)資金撥付。專項補助資金經公示結束無異議,縣財政局會同縣發改局下達專項資金,并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自然人)。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縣發改局負責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重點檢查或抽查及績效評價,實施跟蹤問效。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用于項目實施單位辦公經費和發放津補貼,如違反規定,一經查實,取消該項目并全額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同個項目不得變相多頭或重復申報同級的財政資金補助。申請各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三條 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要求,各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賬或專科目核算。
第十四條 對檢查、審計或績效評價中發現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擠占、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等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或實施績效較差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補助政策到期終止。
附件
常山縣財政局 常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