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下發的《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七批)的通知》中有一項重大變化:
可再生能源接網工程項目,包括之前已經納入補貼目錄的工程,未來將不再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補貼!
一般情況下,大型光伏電站的送出成本可以達到0.5~0.7元/W。
毫無疑問,如果電網企業不投資或不及時回購,則這項費用將大大增加光伏項目的非技術成本!
另外,從第七批目錄的申請情況來看: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也要排隊進補貼目錄!
1、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2009年12月26日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一共對三種情形進行補貼,具體規定為第20~22條。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
2012年3月14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號)中明確提出:
第七條 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第八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2、歷次補貼目錄發放情況
在第4批~第6批目錄的附件中,都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作為單獨的一項公布。下面為第4批~第6批目錄的附件截圖。
1)2013年下發的第四批目錄
2)2014年下發的第五批目錄
3)2016年下發的第六批目錄
3、第七批補貼目錄的重大變化
在剛剛下發的第七批目錄中提到:
二、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規定,已納入和尚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可再生能源接網工程項目,不再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給予補貼,相關補貼納入所在省輸配電價回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核定輸配電價時一并考慮。
可見,不僅新項目無接網工程補貼,原來已經進入目錄,可以拿接網工程補貼的項目,其補貼未來也將被取消!
文件截圖如下:
第七批目錄附件中無“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
4、其他變化
第七批目錄的下發,還透露出一個信息。
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也要排隊進補貼目錄!
第七批目錄的“非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中,有780個項目的規模為6kW及以下,總規模為3.087MW,平均單個項目的規模為3.97kW。很明顯,這些項目為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部分項目截圖如下。
由此來看,除了自然人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不需要補貼以外,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并未享受到補貼墊付的待遇,也需要排隊進補貼目錄。
5、結語
由此可見,所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未來將不再享受可再生能源附加補貼。
一般情況下,大型光伏電站的送出成本可以達到0.5~0.7元/W。
毫無疑問,如果電網企業不投資或不及時回購,則這項費用將大大增加光伏項目的非技術成本!
可再生能源接網工程項目,包括之前已經納入補貼目錄的工程,未來將不再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補貼!
一般情況下,大型光伏電站的送出成本可以達到0.5~0.7元/W。
毫無疑問,如果電網企業不投資或不及時回購,則這項費用將大大增加光伏項目的非技術成本!
另外,從第七批目錄的申請情況來看: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也要排隊進補貼目錄!
1、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2009年12月26日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一共對三種情形進行補貼,具體規定為第20~22條。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
2012年3月14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號)中明確提出:
第七條 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第八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2、歷次補貼目錄發放情況
在第4批~第6批目錄的附件中,都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作為單獨的一項公布。下面為第4批~第6批目錄的附件截圖。
1)2013年下發的第四批目錄
2)2014年下發的第五批目錄
3)2016年下發的第六批目錄
3、第七批補貼目錄的重大變化
在剛剛下發的第七批目錄中提到:
二、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規定,已納入和尚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可再生能源接網工程項目,不再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給予補貼,相關補貼納入所在省輸配電價回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核定輸配電價時一并考慮。
可見,不僅新項目無接網工程補貼,原來已經進入目錄,可以拿接網工程補貼的項目,其補貼未來也將被取消!
文件截圖如下:
第七批目錄附件中無“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
4、其他變化
第七批目錄的下發,還透露出一個信息。
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也要排隊進補貼目錄!
第七批目錄的“非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中,有780個項目的規模為6kW及以下,總規模為3.087MW,平均單個項目的規模為3.97kW。很明顯,這些項目為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部分項目截圖如下。
由此來看,除了自然人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不需要補貼以外,法人單位投資的戶用光伏項目并未享受到補貼墊付的待遇,也需要排隊進補貼目錄。
5、結語
由此可見,所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項目”未來將不再享受可再生能源附加補貼。
一般情況下,大型光伏電站的送出成本可以達到0.5~0.7元/W。
毫無疑問,如果電網企業不投資或不及時回購,則這項費用將大大增加光伏項目的非技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