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各媒體都在轉發國家電網公司6月29日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2018年光伏發電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571號文件”)。個人認為,這并不是新提法,讀者不要誤讀政策。
個人對“571號文件”的理解如下:
文件原文:
2018年以前在國家能源局備案并納入財政補貼規模管理的項目,2018年6月30日之前投運的,執行2017年光伏電站標桿電價;2018年6月30日之后投運的,執行“823號文”規定的光伏電站標桿電價;
原文解讀:
很多人錯誤的認為,這一條表示所有630前并網的項目,都可以執行2017年的額電價。
一定不能忽視兩個問題:
其一:該政策只適用于“需要指標的地面電站”,不適用于任何形式的分布式(包含工商業、戶用)。這點國家能源局早就明確過,詳見《兩個利好:630項目電價不變,還要搶工期!電網繼續墊付分布式補貼!》
其二:享受該政策的前提是,要納入2017年及以前的規模指標。如果是無指標電站,也不能享受該待遇!
文件原文:
各級電網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光伏發電并網管理相關政策,對項目業主應主動溝通,提供技術指導按照國家要求切實做好并網工作,為新能源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做好接網工作,確保項目及時并網。
原文解讀:
這一條,是對2018年6月19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的《關于做好光伏發電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93號)的具體落實。需要強調的是:
分布式光伏項目可以繼續并網,但531之后,并沒有補貼指標。因此,531之后并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未來可能面臨兩種情況:
其一,變成無補貼項目;
其二,等待明年的補貼指標,但明年的補貼規模有多少?補貼額度會在0.32元/kWh的基礎上下降多少?這兩點還未確定。同時,明年的分布式補貼指標也要競價,競價規則如何定?這也是不確定的。
文件原文:
各級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規范管理分布式并網相關資料,為分布式項目申請納入國家認可規模提供支持。
原文解讀:
之前由于分布式是不限制規模指標的,并網即獲得補貼資格;而531之后的分布式要納入指標才能獲得補貼資格。然而,未來的規則如何定?要等到《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辦法》出臺后才能明確。
因此,電網公司要保留好過程文件,相當于保存好證據,以便未來規模明確后,可以按規則辦事,減少扯皮空間。
總而言之,個人認為,“571號文件”中的內容,之前國家能源局都明確過,該文件只不過是國網內部對國家能源局文件的一個執行,并無新內容。也并未明確531之后并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可納入補貼范圍。
個人對“571號文件”的理解如下:
文件原文:
2018年以前在國家能源局備案并納入財政補貼規模管理的項目,2018年6月30日之前投運的,執行2017年光伏電站標桿電價;2018年6月30日之后投運的,執行“823號文”規定的光伏電站標桿電價;
原文解讀:
很多人錯誤的認為,這一條表示所有630前并網的項目,都可以執行2017年的額電價。
一定不能忽視兩個問題:
其一:該政策只適用于“需要指標的地面電站”,不適用于任何形式的分布式(包含工商業、戶用)。這點國家能源局早就明確過,詳見《兩個利好:630項目電價不變,還要搶工期!電網繼續墊付分布式補貼!》
其二:享受該政策的前提是,要納入2017年及以前的規模指標。如果是無指標電站,也不能享受該待遇!
文件原文:
各級電網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光伏發電并網管理相關政策,對項目業主應主動溝通,提供技術指導按照國家要求切實做好并網工作,為新能源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做好接網工作,確保項目及時并網。
原文解讀:
這一條,是對2018年6月19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的《關于做好光伏發電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18〕93號)的具體落實。需要強調的是:
分布式光伏項目可以繼續并網,但531之后,并沒有補貼指標。因此,531之后并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未來可能面臨兩種情況:
其一,變成無補貼項目;
其二,等待明年的補貼指標,但明年的補貼規模有多少?補貼額度會在0.32元/kWh的基礎上下降多少?這兩點還未確定。同時,明年的分布式補貼指標也要競價,競價規則如何定?這也是不確定的。
文件原文:
各級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規范管理分布式并網相關資料,為分布式項目申請納入國家認可規模提供支持。
原文解讀:
之前由于分布式是不限制規模指標的,并網即獲得補貼資格;而531之后的分布式要納入指標才能獲得補貼資格。然而,未來的規則如何定?要等到《分布式光伏項目管理辦法》出臺后才能明確。
因此,電網公司要保留好過程文件,相當于保存好證據,以便未來規模明確后,可以按規則辦事,減少扯皮空間。
總而言之,個人認為,“571號文件”中的內容,之前國家能源局都明確過,該文件只不過是國網內部對國家能源局文件的一個執行,并無新內容。也并未明確531之后并網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可納入補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