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下稱《通知》),對5月31日印發的《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531”新政)實施中的有關事項做了進一步說明。
《通知》明確,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范圍,標桿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對于已開工未并網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考慮到戶用光伏從申請并網到實際并網一般需2-3周,明確給予戶用光伏一個月的緩沖期,最大程度將《通知》發布前已開工的戶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項目納入國家認可的規模范圍之內。
對于地面普通光伏電站項目,《通知》規定,已經納入2017年及以前建設規模范圍(含不限規模的省級區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投運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執行2017年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屬競爭配置的項目,執行競爭配置時確定的上網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