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們注意到網絡上出現了幾篇關于我公司與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文章,這些文章聽取一面之詞,對我公司進行不實報道,損害我公司聲譽。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利益,以正視聽,我公司特發表聲明如下:
1、我公司于2018年1月6日與一級經銷商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達成《授權經銷商協議》后,嚴格按照該協議規定履行自己的各項合同義務;
2、眾所周知,今年531政策出臺后,光伏行業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由于原來一些戶用政策性補貼取消,發生情勢變更,造成很多合同不能履行,我公司也不例外。我們在處理已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盡量考慮經銷商的利益,積極協商,盡可能犧牲公司的利益而給予經銷商補充。在我們的努力下,我們和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雙方達成《解除合同協議》。我方嚴格按照這份協議履行自己的承諾;
3、10月9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6月30日前并網有權享受原來政策補償。根據該政策,我們對經銷商開發的項目進行了區別處理,我們對經銷商的承諾也主要是在于補償。我們認為我們的處理方式合情合理合法;
4、我公司認為,在執行雙方達成各種協議的過程中,即使雙方對其中任何具體條款有任何異議或者爭議,也應該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也有權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阿特斯光伏電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
情況說明
阿特斯光伏電子(常熟)有限公司與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簽署《經銷商合作協議》。根據協議,融光通向阿特斯繳納保證金和一部分加盟費,但加盟費始終未按協議完全繳納。
協議還約定,雙方合作期為一年,合作期滿后,如融光通未違反合作協議,保證金退回。由于我方提供了加盟的材料和培訓支持,加盟費是我方收取的材料和勞務支持,沒有約定退回。
河南融光通公司在河南省開發他們自己的二級經銷商。所有商務合同均由融光通直接簽訂,直接與融光通發生所有業務往來,包括融光通收取二級經銷商的加盟費。
5月31日,國家頒布了《發改能源【2018】823號》文件,戶用市場受到巨大沖擊,融光通經營困難,7月向阿特斯提出解除經銷商協議和退還所有保證金和加盟費的請求。
我司考慮到融光通實際情況,于2018年7月25日與融光通達成了《解除協議書》及幾條三方都接受的商務補償條款。
融光通收到我司返還的巨大金額后,并不按協議作為,直接導致二級經銷商20余人于7月28日來到阿特斯公司訴求解決。雖然二級經銷商和我司無直接的法律和合同關系,作為一個負責任企業,我們依然做出了以下補償:
1. 確認無合作意愿,也沒有繼續經營能力的二級經銷商,和融光通公司解除合作協議,由我司在融光通公司余款中代為退還保證金和加盟費;
2. 因當地供電局未能按時受理的庫存產品,由我司與融光通公司共同補貼一定差價;
3. 已經在6月30日前安裝并網,未享受到國家0.37元/KWH的項目,我們預先補貼一點差價;將來再補貼經銷商一些差價。
其中,第1和第2條處理方案已于達成協議后一周予以解決。第3條也予以了部分補償。
10月9日,國家頒布了《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說明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459號文件,規定6月30前并網的戶用電站可以享受0.37元/KWH的補貼。
我司認為,這些二級分銷商既享受了國家的電價補貼,又得到了很大的折扣,我們無需再支付第3套方案的剩余補差。同時,這些二級分銷商本應有由一級分銷商融光通負責。
阿特斯本著照顧客戶的宗旨,已經在合同義務之外予以了大量補償,這些做法均超出了行業慣例。目前此糾紛已在司法程序中,我司本不愿做出公眾評論,亦不愿我們的超常補貼給其他同行造成困擾。但融光通發布單方面消息,我司不得不做出以上聲明,以正視聽。
阿特斯光伏電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
1、我公司于2018年1月6日與一級經銷商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達成《授權經銷商協議》后,嚴格按照該協議規定履行自己的各項合同義務;
2、眾所周知,今年531政策出臺后,光伏行業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由于原來一些戶用政策性補貼取消,發生情勢變更,造成很多合同不能履行,我公司也不例外。我們在處理已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盡量考慮經銷商的利益,積極協商,盡可能犧牲公司的利益而給予經銷商補充。在我們的努力下,我們和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雙方達成《解除合同協議》。我方嚴格按照這份協議履行自己的承諾;
3、10月9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了6月30日前并網有權享受原來政策補償。根據該政策,我們對經銷商開發的項目進行了區別處理,我們對經銷商的承諾也主要是在于補償。我們認為我們的處理方式合情合理合法;
4、我公司認為,在執行雙方達成各種協議的過程中,即使雙方對其中任何具體條款有任何異議或者爭議,也應該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也有權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阿特斯光伏電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
情況說明
阿特斯光伏電子(常熟)有限公司與河南融光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簽署《經銷商合作協議》。根據協議,融光通向阿特斯繳納保證金和一部分加盟費,但加盟費始終未按協議完全繳納。
協議還約定,雙方合作期為一年,合作期滿后,如融光通未違反合作協議,保證金退回。由于我方提供了加盟的材料和培訓支持,加盟費是我方收取的材料和勞務支持,沒有約定退回。
河南融光通公司在河南省開發他們自己的二級經銷商。所有商務合同均由融光通直接簽訂,直接與融光通發生所有業務往來,包括融光通收取二級經銷商的加盟費。
5月31日,國家頒布了《發改能源【2018】823號》文件,戶用市場受到巨大沖擊,融光通經營困難,7月向阿特斯提出解除經銷商協議和退還所有保證金和加盟費的請求。
我司考慮到融光通實際情況,于2018年7月25日與融光通達成了《解除協議書》及幾條三方都接受的商務補償條款。
融光通收到我司返還的巨大金額后,并不按協議作為,直接導致二級經銷商20余人于7月28日來到阿特斯公司訴求解決。雖然二級經銷商和我司無直接的法律和合同關系,作為一個負責任企業,我們依然做出了以下補償:
1. 確認無合作意愿,也沒有繼續經營能力的二級經銷商,和融光通公司解除合作協議,由我司在融光通公司余款中代為退還保證金和加盟費;
2. 因當地供電局未能按時受理的庫存產品,由我司與融光通公司共同補貼一定差價;
3. 已經在6月30日前安裝并網,未享受到國家0.37元/KWH的項目,我們預先補貼一點差價;將來再補貼經銷商一些差價。
其中,第1和第2條處理方案已于達成協議后一周予以解決。第3條也予以了部分補償。
10月9日,國家頒布了《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說明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459號文件,規定6月30前并網的戶用電站可以享受0.37元/KWH的補貼。
我司認為,這些二級分銷商既享受了國家的電價補貼,又得到了很大的折扣,我們無需再支付第3套方案的剩余補差。同時,這些二級分銷商本應有由一級分銷商融光通負責。
阿特斯本著照顧客戶的宗旨,已經在合同義務之外予以了大量補償,這些做法均超出了行業慣例。目前此糾紛已在司法程序中,我司本不愿做出公眾評論,亦不愿我們的超常補貼給其他同行造成困擾。但融光通發布單方面消息,我司不得不做出以上聲明,以正視聽。
阿特斯光伏電子(常熟)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