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投服中心提起的億晶光電虛假陳述損害賠償支持訴訟被南京中院正式受理。
兩項違法行為,雙雙被起訴
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晶光電”),前身為海通食品,2011年重大重組之后進入光伏行業,主要從事光伏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光伏電站的建設運營和銷售,主要收入來自純太陽能電池組件。2018年5月3日,億晶光電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億晶光電涉及未披露重大仲裁和重大股權轉讓兩項虛假陳述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認定,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間,億晶光電發生三起仲裁事項,其中第三起與杭錦后旗國電等的反仲裁事項單筆超過了億晶光電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達到了2.9億元人民幣,但億晶光電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直到2017年4月25日億晶光電在《2016年年度報告》中才首次披露該仲裁事項。
2016年12月27日,勤誠達集團與億晶光電時任董事長荀建華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勤誠達集團將分兩次受讓荀建華所持占億晶光電總股本20%的股份,成為億晶光電控股股東;但是億晶光電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將該事項首次予以披露。億晶光電的兩項虛假陳述行為互相獨立,時間上有所重疊,投服中心支持兩項違法行為的適格受害投資者進行索賠。
兩地法院,由經營地管轄
億晶光電注冊地為浙江寧波,但在寧波并無實際經營場所,實際經營地為江蘇金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若干意見,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可以實際經營地所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億晶光電近期的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寧波中院受理的同類案件也被移送至南京中院。
兩類被告,堅持“追首惡”實際控制人
投服中心在支持訴訟中始終以保護廣大股東利益為初衷,堅持“追首惡”,此次依然將億晶光電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荀建華作為第一被告。荀建華是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兩項虛假陳述行為負主要責任的管理人員,至今為止仍是億晶光電的實際控制人。將負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被告并“追責到人”,是投服中心支持訴訟一直秉承的原則,目的就是降低其他廣大股東因上市公司賠償責任而受到潛在影響,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彰顯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兩項違法行為,雙雙被起訴
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晶光電”),前身為海通食品,2011年重大重組之后進入光伏行業,主要從事光伏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光伏電站的建設運營和銷售,主要收入來自純太陽能電池組件。2018年5月3日,億晶光電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億晶光電涉及未披露重大仲裁和重大股權轉讓兩項虛假陳述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認定,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間,億晶光電發生三起仲裁事項,其中第三起與杭錦后旗國電等的反仲裁事項單筆超過了億晶光電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達到了2.9億元人民幣,但億晶光電未按規定及時披露,直到2017年4月25日億晶光電在《2016年年度報告》中才首次披露該仲裁事項。
2016年12月27日,勤誠達集團與億晶光電時任董事長荀建華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勤誠達集團將分兩次受讓荀建華所持占億晶光電總股本20%的股份,成為億晶光電控股股東;但是億晶光電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將該事項首次予以披露。億晶光電的兩項虛假陳述行為互相獨立,時間上有所重疊,投服中心支持兩項違法行為的適格受害投資者進行索賠。
兩地法院,由經營地管轄
億晶光電注冊地為浙江寧波,但在寧波并無實際經營場所,實際經營地為江蘇金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若干意見,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可以實際經營地所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億晶光電近期的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寧波中院受理的同類案件也被移送至南京中院。
兩類被告,堅持“追首惡”實際控制人
投服中心在支持訴訟中始終以保護廣大股東利益為初衷,堅持“追首惡”,此次依然將億晶光電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荀建華作為第一被告。荀建華是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兩項虛假陳述行為負主要責任的管理人員,至今為止仍是億晶光電的實際控制人。將負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被告并“追責到人”,是投服中心支持訴訟一直秉承的原則,目的就是降低其他廣大股東因上市公司賠償責任而受到潛在影響,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彰顯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