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記者張一山報道:今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公布“第十八屆發審委2020年第10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公告顯示晶科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發審委會議對晶科電力提出的詢問的主要問題有:
1、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晶科能源持有境外光伏電站資產、技術領跑者基地及個別EPC項目,報告期發行人聯合晶科能源共同投標光伏領跑者項目;實際控制人李仙德、李仙華的兄弟李仙壽控制的部分企業主要從事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運營,與發行人主營業務存在重合。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是否主要利用晶科能源渠道獲取客戶和訂單,發行人是否具備獨立市場開拓能力、經營能力;(2)股權托管有無最長期限安排,實際控制人及相關各方關于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是否有明確履行期,通過股權托管能否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3)發行人與李仙壽控制的企業是否具有替代性、競爭性或利益沖突,是否構成本次發行障礙;結合發行人與李仙壽控制的企業供應商重疊情況,說明發行人采購價格公允性,李仙壽控制的企業是否為發行人承擔費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報告期各期末發行人應收賬款凈額和占流動資產的比例較大;報告期各期發行人資產負債率均在70%以上,2016、2018年利息支出超過當年凈利潤。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應收賬款持續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與同行業一致;說明應收賬款的減值計提政策是否謹慎,減值計提是否充分;(2)說明2019年是否因未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被列為被執行人,是否存在失信行為,是否存在財務風險及償債壓力,相關事項及風險是否充分披露;(3)說明發行人是否對天津富歡或四川東旭做出了放棄票據追索權的承諾或其他類似安排;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監高或其他關聯方是否為出票人簽發或背書轉讓票據提供財務支持、保證金或其他利益安排;(4)結合天津富歡報告期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說明出票人為天津富歡總金額為30,397.9萬元的五張商業承兌匯票是否存在到期無法兌付的風險,發行人認為已經收回對四川東旭全部應收賬款的依據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報告期發行人向關聯方晶科能源采購組件、支架等,占同類采購的比例報告期期初金額及占比較大,發行人新增的部分供應商成立時間較短或無實繳資本。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前十大供應商銷售給發行人的產品是否存在最終來自于晶科能源的情況;(2)部分供應商的實力與其提供的服務是否匹配,選擇該等供應商的原因以及采購的真實性和價格公允性;(3)報告期內前十大供應商變動的情況及原因,前十大供應商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與發行人、股東及其董監高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為關聯交易非關聯化;(4)招股書披露及自查表填寫數據與供應商公開披露信息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4、關于光伏531新政的影響。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報告期各期光伏電站運營、光伏電站EPC板塊實現營業收入、扣非歸母凈利潤情況,分板塊說明是否與行業可比公司一致,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說明光伏531新政對發行人兩大板塊業務的具體影響,相關應對措施及效果;(3)說明發行人所處經營環境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可持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4)說明業績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業績進一步下滑的風險,相關風險是否充分披露;(5)結合發行人存在不等額還款方式的借款情況,說明業績下滑對歸還相關貸款是否存在重大影響。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發審委會議對晶科電力提出的詢問的主要問題有:
1、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晶科能源持有境外光伏電站資產、技術領跑者基地及個別EPC項目,報告期發行人聯合晶科能源共同投標光伏領跑者項目;實際控制人李仙德、李仙華的兄弟李仙壽控制的部分企業主要從事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設、運營,與發行人主營業務存在重合。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是否主要利用晶科能源渠道獲取客戶和訂單,發行人是否具備獨立市場開拓能力、經營能力;(2)股權托管有無最長期限安排,實際控制人及相關各方關于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是否有明確履行期,通過股權托管能否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3)發行人與李仙壽控制的企業是否具有替代性、競爭性或利益沖突,是否構成本次發行障礙;結合發行人與李仙壽控制的企業供應商重疊情況,說明發行人采購價格公允性,李仙壽控制的企業是否為發行人承擔費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2、報告期各期末發行人應收賬款凈額和占流動資產的比例較大;報告期各期發行人資產負債率均在70%以上,2016、2018年利息支出超過當年凈利潤。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應收賬款持續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與同行業一致;說明應收賬款的減值計提政策是否謹慎,減值計提是否充分;(2)說明2019年是否因未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被列為被執行人,是否存在失信行為,是否存在財務風險及償債壓力,相關事項及風險是否充分披露;(3)說明發行人是否對天津富歡或四川東旭做出了放棄票據追索權的承諾或其他類似安排;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監高或其他關聯方是否為出票人簽發或背書轉讓票據提供財務支持、保證金或其他利益安排;(4)結合天津富歡報告期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說明出票人為天津富歡總金額為30,397.9萬元的五張商業承兌匯票是否存在到期無法兌付的風險,發行人認為已經收回對四川東旭全部應收賬款的依據是否充分。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3、報告期發行人向關聯方晶科能源采購組件、支架等,占同類采購的比例報告期期初金額及占比較大,發行人新增的部分供應商成立時間較短或無實繳資本。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前十大供應商銷售給發行人的產品是否存在最終來自于晶科能源的情況;(2)部分供應商的實力與其提供的服務是否匹配,選擇該等供應商的原因以及采購的真實性和價格公允性;(3)報告期內前十大供應商變動的情況及原因,前十大供應商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與發行人、股東及其董監高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是否為關聯交易非關聯化;(4)招股書披露及自查表填寫數據與供應商公開披露信息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4、關于光伏531新政的影響。請發行人代表:(1)說明報告期各期光伏電站運營、光伏電站EPC板塊實現營業收入、扣非歸母凈利潤情況,分板塊說明是否與行業可比公司一致,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說明光伏531新政對發行人兩大板塊業務的具體影響,相關應對措施及效果;(3)說明發行人所處經營環境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可持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4)說明業績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業績進一步下滑的風險,相關風險是否充分披露;(5)結合發行人存在不等額還款方式的借款情況,說明業績下滑對歸還相關貸款是否存在重大影響。請保薦代表人說明核查依據、過程,并發表明確核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