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12309中國檢查網披露,招商局物流集團鎮江有限公司運輸部經理
葉超因涉嫌職務犯罪,貪污罪等,正式提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其擔任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運輸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承接天合、協鑫、中節能等光伏物流業務過程中,通過隱瞞結余運費、虛報運輸成本、虛構運輸業務等手段,侵吞公款428233.62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之便,從運輸部掌控的由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支付給實際承運人的運費等資金中,累計侵吞308457.62元并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1.2016年3月,葉超因購車缺少資金20余萬元,以幫公司墊付運費的名義要求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的供應商王某某將210796元轉至葉超母親厲某某的銀行賬戶,并約定承擔該筆運費稅務成本為5.5%,總計222389元。葉超收到王某某的210796元轉款后,全部用于個人購車支出。2017年8月,葉超為歸還王某某上述222389元欠款,從受運輸部掌控的本公司運費等資金中,通過余某某的銀行賬戶將22339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后葉超指使章某某將222389元轉至王某某的業務單位安徽省懷遠縣**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將上述款項陸續轉至王小松賬戶,用于歸還葉超的個人欠款。
2.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葉超從受運輸部掌控的本公司運費等資金中,于2017年10月3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225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于2017年10月9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150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于2017年12月20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95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上述470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后,葉超指使章某某陸續轉至其個人賬戶,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3.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間,葉超從受運輸部掌控的本公司運費等資金中,于2018年1月29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7000元轉至其個人賬戶,于2018年7月27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8000元轉至其個人賬戶,于2018年8月9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23067.62元轉至其個人賬戶。上述38067.62元到賬后,葉超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二、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之便,在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承接的協鑫青海物流業務過程中,采取隱瞞結余運費的方式,將本屬于公司的運費結余款共計38088元,予以侵吞并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1.2017年8月,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通過鎮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鎮江**公司”)向無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無錫**公司”)和鮑某某個人支付運費。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支付給鎮江**公司運費875088元。鎮江**公司收到該款后,將其中的658720元運費轉賬支付給無錫**公司;其余部分扣除6%的稅務成本后,余款為203385.92元,將余款中的168960元轉至鮑某某個人賬戶后,仍結余運費34425.92元。葉超向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隱瞞了運費結余的事實,要求鎮江**公司公司將結余的34425.92元運費轉至章某某賬戶后,又指使章某某將該款轉至其個人賬戶,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2.2017年9月,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支付給鎮江**公司運費135072元。鎮江**公司收到該款后,將其中的86240元運費轉賬支付給無錫**公司;其余部分扣除6%的稅務成本后,余款為45902.08元,將余款中的42240元轉至鮑某某個人賬戶后,仍結余運費3662.08元。葉超向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隱瞞了運費結余的事實,要求鎮江**公司將結余的3662.08元運費轉至章某某賬戶后,又指使章某某將該款轉至其個人賬戶,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三、2018年5月,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便利,在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承接的協鑫六盤水物流業務過程中,采取虛報運費成本的方式,將62776元公款予以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2018年初,葉超負責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協鑫六盤水物流業務,將該業務交由無錫**公司業務人員鮑某某具體運作。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通過南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南京**公司”)向無錫**公司和鮑某某個人支付運費。葉超向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隱瞞了運費成本的真實情況,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共支付南京**公司運費626220元,南京**公司支付無錫**公司及鮑某某實際運費531790元。南京**公司扣除虛報的運費稅務成本等費用后,按照葉超的要求將結余的62776元運費轉至章某某賬戶,后葉超指使章某某將12776元轉至其個人賬戶,50000元被葉超以個人名義借給章某某使用。
四、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之便,指使下屬潘某某先后將運輸部注冊使用的“運滿滿”賬戶內的調車信息費共計18912元提取,后轉至葉超個人賬戶,被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2016年至2018年期間,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運輸部在運作協鑫、天合及中節能等物流業務過程中,以該公司的名義在調車信息平臺“運滿滿”APP上注冊賬號和綁定微信,通過該調車信息平臺發布公司貨運信息,并與承運司機聯系,收取調車信息費。2018年下半年,因光伏物流業務結束,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運輸部停止使用“運滿滿”APP。在此情況下,葉超指使下屬潘某某將“運滿滿”賬戶內余額轉至其個人賬戶。潘某某將“運滿滿”APP內的余額提取后,于2018年7月9日將12800元轉至葉超個人賬戶,于2018年8月14日將6112元轉至葉超個人賬戶,兩筆共計18912元,均被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歸案后,被告人葉超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涉案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任命文件、業務資料、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葉超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葉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葉超在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葉超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濱2020年1月19日
葉超因涉嫌職務犯罪,貪污罪等,正式提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其擔任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運輸部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承接天合、協鑫、中節能等光伏物流業務過程中,通過隱瞞結余運費、虛報運輸成本、虛構運輸業務等手段,侵吞公款428233.62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之便,從運輸部掌控的由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支付給實際承運人的運費等資金中,累計侵吞308457.62元并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1.2016年3月,葉超因購車缺少資金20余萬元,以幫公司墊付運費的名義要求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的供應商王某某將210796元轉至葉超母親厲某某的銀行賬戶,并約定承擔該筆運費稅務成本為5.5%,總計222389元。葉超收到王某某的210796元轉款后,全部用于個人購車支出。2017年8月,葉超為歸還王某某上述222389元欠款,從受運輸部掌控的本公司運費等資金中,通過余某某的銀行賬戶將22339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后葉超指使章某某將222389元轉至王某某的業務單位安徽省懷遠縣**物流有限公司,該公司將上述款項陸續轉至王小松賬戶,用于歸還葉超的個人欠款。
2.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葉超從受運輸部掌控的本公司運費等資金中,于2017年10月3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225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于2017年10月9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150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于2017年12月20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95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上述47000元轉至章某某賬戶后,葉超指使章某某陸續轉至其個人賬戶,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3.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間,葉超從受運輸部掌控的本公司運費等資金中,于2018年1月29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7000元轉至其個人賬戶,于2018年7月27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8000元轉至其個人賬戶,于2018年8月9日通過方某某的銀行賬戶將23067.62元轉至其個人賬戶。上述38067.62元到賬后,葉超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二、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之便,在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承接的協鑫青海物流業務過程中,采取隱瞞結余運費的方式,將本屬于公司的運費結余款共計38088元,予以侵吞并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1.2017年8月,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通過鎮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鎮江**公司”)向無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無錫**公司”)和鮑某某個人支付運費。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支付給鎮江**公司運費875088元。鎮江**公司收到該款后,將其中的658720元運費轉賬支付給無錫**公司;其余部分扣除6%的稅務成本后,余款為203385.92元,將余款中的168960元轉至鮑某某個人賬戶后,仍結余運費34425.92元。葉超向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隱瞞了運費結余的事實,要求鎮江**公司公司將結余的34425.92元運費轉至章某某賬戶后,又指使章某某將該款轉至其個人賬戶,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2.2017年9月,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支付給鎮江**公司運費135072元。鎮江**公司收到該款后,將其中的86240元運費轉賬支付給無錫**公司;其余部分扣除6%的稅務成本后,余款為45902.08元,將余款中的42240元轉至鮑某某個人賬戶后,仍結余運費3662.08元。葉超向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隱瞞了運費結余的事實,要求鎮江**公司將結余的3662.08元運費轉至章某某賬戶后,又指使章某某將該款轉至其個人賬戶,將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三、2018年5月,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便利,在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承接的協鑫六盤水物流業務過程中,采取虛報運費成本的方式,將62776元公款予以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2018年初,葉超負責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協鑫六盤水物流業務,將該業務交由無錫**公司業務人員鮑某某具體運作。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通過南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稱“南京**公司”)向無錫**公司和鮑某某個人支付運費。葉超向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隱瞞了運費成本的真實情況,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共支付南京**公司運費626220元,南京**公司支付無錫**公司及鮑某某實際運費531790元。南京**公司扣除虛報的運費稅務成本等費用后,按照葉超的要求將結余的62776元運費轉至章某某賬戶,后葉超指使章某某將12776元轉至其個人賬戶,50000元被葉超以個人名義借給章某某使用。
四、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間,被告人葉超利用職務之便,指使下屬潘某某先后將運輸部注冊使用的“運滿滿”賬戶內的調車信息費共計18912元提取,后轉至葉超個人賬戶,被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具體為:
2016年至2018年期間,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運輸部在運作協鑫、天合及中節能等物流業務過程中,以該公司的名義在調車信息平臺“運滿滿”APP上注冊賬號和綁定微信,通過該調車信息平臺發布公司貨運信息,并與承運司機聯系,收取調車信息費。2018年下半年,因光伏物流業務結束,招商局物流鎮江公司運輸部停止使用“運滿滿”APP。在此情況下,葉超指使下屬潘某某將“運滿滿”賬戶內余額轉至其個人賬戶。潘某某將“運滿滿”APP內的余額提取后,于2018年7月9日將12800元轉至葉超個人賬戶,于2018年8月14日將6112元轉至葉超個人賬戶,兩筆共計18912元,均被其侵吞并用于個人消費。
歸案后,被告人葉超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涉案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任命文件、業務資料、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章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葉超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超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葉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葉超在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葉超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濱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