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已經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將提交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為了將該條例修改完善,現將法規草案全文及相關資料在網站上公布,歡迎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實施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加工、轉換、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結構優化、技術推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研究開發新能源技術和節能新技術,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技術和技能,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并逐步推行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和推動節能工作,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向節能型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設區的市、縣(市)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省節能專項規劃,分別編制重點領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能源資源,科學規劃能源項目建設,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鼓勵開發利用天然氣、潔凈煤、農村沼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強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能和可燃廢棄物的綜合開發利用。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工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能耗行業增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工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以及產品。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能耗較高的產品制定并公布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主要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定額,指導、促進用能單位節約能源。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能耗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對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和能源消費計量的檢測與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的監督核查制度。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第十五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屬于節能評估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設備和產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設置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察日常工作。
被監督檢查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查。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向監督對象收取費用,執法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落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新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