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區正在推行燃煤小鍋爐淘汰,淘汰方式包括關閉拆除和清潔燃料替代兩種途徑,清潔燃料替代主要是煤改電、天然氣、生物質和醇基燃料4種形式。部分地區尤其是區縣農村小企業的生產鍋爐、小浴室經營鍋爐和小賓館采暖鍋爐使用醇基燃料。但據筆者了解,作為可再生燃料,醇基燃料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清潔燃料。并且,作為一種危化品,使用醇基燃料的問題和隱患十分突出,應引起高度重視。
目前使用醇基燃料的,多是偏遠農村的小鍋爐,這些使用者對燃料來源幾乎一無所知。例如,在華北某縣沒有一家在工商注冊的醇基燃料生產、貯存和銷售公司,所用醇基燃料由使用者通過電話聯系流動個體戶供應,個別供貨個體戶根據燃料使用者需求,再聯系外地供應商,通過槽罐車轉運到當地后進行分銷,其對醇基燃料產地和上游供貨渠道也不了解。無論是當地政府部門還是使用者,對使用的醇基燃料來源知之甚少。
這就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醇基燃料的銷售缺乏有效監管,市場上的供應者基本都是流動性很強的“黑戶”。二是未對散布在農村的醇基燃料供應點進行安全與防護的監管和指導,其私設的臨時儲罐有可能成為“定時炸彈”。三是不少鍋爐因燃料替換(燃煤替換成醇基燃料)進行私下改造,存在安全隱患。四是未對醇基燃料進行特性分析,在成分、性質等重要信息不明的情況下,已在大量使用。五是尚未對醇基燃料的無組織揮發和燃燒排放的廢氣進行環境監測,有可能成為新的污染源。
目前國家對醇基燃料使用和推廣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的政策要求,可行性和合法性有待確認。醇基燃料相關標準嚴重滯后,甚至缺失。早在1996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了醇基液體燃料標準(GB16663-1996),這一標準已實行20多年,檢測指標已明顯不符合當前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
醇基燃料行業魚目混珠、市場混亂,一些非法商販利用化工廢料(甚至危險廢物)生產醇基燃料并向偏遠農村銷售。醇基燃料鍋爐排放也沒有明確的執行標準。2015年12月24日,環境保護部在給河北省環保廳《關于醇基燃料鍋爐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議,醇基燃料的鍋爐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但在醇基燃料安全防護方面,缺乏相應執行標準。
2017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向外界公布,當地警方近日破獲了一起非法處置危廢物品污染環境案件。涉案公司將危險化學廢液冒充醇基燃油、生物質醇油、環保油等燃料油(俗稱“鍋爐燃油”)非法出售供應給鍋爐用戶使用,造成嚴重的大氣環境污染。據抽樣檢測,樣品包含甲苯、乙酸乙酯、正庚烷、三乙胺、苯、異丁醇、氯乙酸甲酯、氯苯等《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所列有害化學物質。樣品經燃燒檢測,顆粒物及氮氧化物排放均超出國家標準,并均檢出氯化氫等鹽酸氣態物質。
筆者曾現場抽樣檢查部分醇基燃料,發現其為深褐色油狀物,有濃烈的類似化工溶劑的刺激性氣味,與醇基液體燃料標準(GB16663-1996)中透明、無惡臭的要求不一致。現場還發現,使用醇基燃料的鍋爐房內刺激性氣味濃烈。不少使用者也反映了這個問題,個別用戶反映擔心對健康有影響,因而停止使用。醇基燃料屬于混合化合物燃料,貯存和銷售應當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GB16663-1996也規定其運輸按照危險品的運輸規定。但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市場上醇基燃料的成分、性質、來源及危害與防護等均處于空白。
隨著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大、進度加快,有些地方不排除產生貪功冒進、急功近利的思想,對相關工作重視不足、調研不夠、監管放松,為一些不法行為提供了可趁之機。醇基燃料不僅是危化品,由于標準和監管缺失,其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重大的安全、環境和健康隱患,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目前使用醇基燃料的,多是偏遠農村的小鍋爐,這些使用者對燃料來源幾乎一無所知。例如,在華北某縣沒有一家在工商注冊的醇基燃料生產、貯存和銷售公司,所用醇基燃料由使用者通過電話聯系流動個體戶供應,個別供貨個體戶根據燃料使用者需求,再聯系外地供應商,通過槽罐車轉運到當地后進行分銷,其對醇基燃料產地和上游供貨渠道也不了解。無論是當地政府部門還是使用者,對使用的醇基燃料來源知之甚少。
這就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醇基燃料的銷售缺乏有效監管,市場上的供應者基本都是流動性很強的“黑戶”。二是未對散布在農村的醇基燃料供應點進行安全與防護的監管和指導,其私設的臨時儲罐有可能成為“定時炸彈”。三是不少鍋爐因燃料替換(燃煤替換成醇基燃料)進行私下改造,存在安全隱患。四是未對醇基燃料進行特性分析,在成分、性質等重要信息不明的情況下,已在大量使用。五是尚未對醇基燃料的無組織揮發和燃燒排放的廢氣進行環境監測,有可能成為新的污染源。
目前國家對醇基燃料使用和推廣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的政策要求,可行性和合法性有待確認。醇基燃料相關標準嚴重滯后,甚至缺失。早在1996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了醇基液體燃料標準(GB16663-1996),這一標準已實行20多年,檢測指標已明顯不符合當前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
醇基燃料行業魚目混珠、市場混亂,一些非法商販利用化工廢料(甚至危險廢物)生產醇基燃料并向偏遠農村銷售。醇基燃料鍋爐排放也沒有明確的執行標準。2015年12月24日,環境保護部在給河北省環保廳《關于醇基燃料鍋爐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建議,醇基燃料的鍋爐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但在醇基燃料安全防護方面,缺乏相應執行標準。
2017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向外界公布,當地警方近日破獲了一起非法處置危廢物品污染環境案件。涉案公司將危險化學廢液冒充醇基燃油、生物質醇油、環保油等燃料油(俗稱“鍋爐燃油”)非法出售供應給鍋爐用戶使用,造成嚴重的大氣環境污染。據抽樣檢測,樣品包含甲苯、乙酸乙酯、正庚烷、三乙胺、苯、異丁醇、氯乙酸甲酯、氯苯等《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所列有害化學物質。樣品經燃燒檢測,顆粒物及氮氧化物排放均超出國家標準,并均檢出氯化氫等鹽酸氣態物質。
筆者曾現場抽樣檢查部分醇基燃料,發現其為深褐色油狀物,有濃烈的類似化工溶劑的刺激性氣味,與醇基液體燃料標準(GB16663-1996)中透明、無惡臭的要求不一致。現場還發現,使用醇基燃料的鍋爐房內刺激性氣味濃烈。不少使用者也反映了這個問題,個別用戶反映擔心對健康有影響,因而停止使用。醇基燃料屬于混合化合物燃料,貯存和銷售應當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GB16663-1996也規定其運輸按照危險品的運輸規定。但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市場上醇基燃料的成分、性質、來源及危害與防護等均處于空白。
隨著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大、進度加快,有些地方不排除產生貪功冒進、急功近利的思想,對相關工作重視不足、調研不夠、監管放松,為一些不法行為提供了可趁之機。醇基燃料不僅是危化品,由于標準和監管缺失,其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重大的安全、環境和健康隱患,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