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日前印發了《廣東調頻輔助服務市場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將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執行。
規則中指出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指具備提供調頻服務能力的裝置,包括儲能裝置、儲能電站等;容量為2MW/0.5小時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是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繳納者之一。
具體體現在:
第七條 調頻服務提供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位于南方電網統一調頻控制區(見附錄2),且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應具備AGC功能的,由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管的并網發電單元;允許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與上述發電單元聯合作為調頻服務提供者;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指具備提供調頻服務能力的裝置,包括儲能裝置、儲能電站等。
現階段,廣東省內抽水蓄能電站、BOT電廠按現行有關規定提供調頻服務,不納入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范圍。
(二)允許由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管的獨立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作為調頻服務提供者,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三)申請作為調頻服務提供者的市場主體應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注冊。
第八條 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繳納者包括
(一)廣東省內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含按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管理的地市級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并網發電廠。
現階段,廣東省內抽水蓄能電站、BOT電廠不納入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繳納范圍。
(二)地調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且容量為30MW及以上風力發電場、10kV及以上并網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容量為2MW/0.5小時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自備電廠。
(三)位于南方區域內,以“點對網”方式向廣東送電并接入南方電網統一調頻控制區的電源,按照廣東落地電量比例繳納調頻市場補償費用。
(四)基于政府間框架協議的送廣東年度計劃外的省間市場化送電電量。
(五)按國家核定輸配電價參與廣東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
(六)其他需要繳納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的市場主體。
文件原文如下:
規則中指出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指具備提供調頻服務能力的裝置,包括儲能裝置、儲能電站等;容量為2MW/0.5小時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是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繳納者之一。
具體體現在:
第七條 調頻服務提供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位于南方電網統一調頻控制區(見附錄2),且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應具備AGC功能的,由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管的并網發電單元;允許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與上述發電單元聯合作為調頻服務提供者;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指具備提供調頻服務能力的裝置,包括儲能裝置、儲能電站等。
現階段,廣東省內抽水蓄能電站、BOT電廠按現行有關規定提供調頻服務,不納入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范圍。
(二)允許由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管的獨立第三方輔助服務提供者作為調頻服務提供者,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三)申請作為調頻服務提供者的市場主體應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注冊。
第八條 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繳納者包括
(一)廣東省內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含按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管理的地市級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的并網發電廠。
現階段,廣東省內抽水蓄能電站、BOT電廠不納入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繳納范圍。
(二)地調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且容量為30MW及以上風力發電場、10kV及以上并網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容量為2MW/0.5小時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自備電廠。
(三)位于南方區域內,以“點對網”方式向廣東送電并接入南方電網統一調頻控制區的電源,按照廣東落地電量比例繳納調頻市場補償費用。
(四)基于政府間框架協議的送廣東年度計劃外的省間市場化送電電量。
(五)按國家核定輸配電價參與廣東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
(六)其他需要繳納廣東調頻市場補償費用的市場主體。
文件原文如下:
標簽: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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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 9月1日執行!廣東允許儲能電站/裝置作為第三方參與輔助服務 容量為2MW/0.5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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