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政府發布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該政策措施指出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到2022年,全市建成公用快充樁超過4000個,充電設施相關建設要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為0.4元/千瓦時。且新能源汽車夜間市政道路停車場等停車免費。給予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每車每年50元的車聯網通訊流量費補助。詳情如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為踐行新發展理念,鼓勵綠色出行,積極拓展新能源汽車應用市場,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加快公用快充設施建設。按照相對靠近重點停靠區域和充電便捷高效的原則建設公用快充設施。到2022年,全市建成公用快充樁超過4000個,公用快充樁單槍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其中,到2020年,主城區建成公用快充樁超過2000個,具體建設區域及標準為:機場、火車站、公交及公路客運站場、駐車換乘(P+R)、公園、文體場館、獨立停車場(庫)等,以上區域停車位數量在500個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50個,在500個以下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停車位數量的10%;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4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等區域建成公用快充樁500個以上,以上區域停車位數量在50個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5個,在50個以下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停車位數量的10%。其他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參照主城區標準加快公用快充設施建設。(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國資委、市體育局,各區縣政府,各電力企業)
2.加快新建建筑充電設施建設。主城區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車場(庫),應全部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下同),建成充電設施的公共停車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辦公類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庫),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車場(庫)及獨立用地建設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預留和建成情況應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整體工程驗收,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充電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其他區縣參照主城區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各區縣政府)
3.加快現有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到2020年,市級機關及其所屬公共機構的內部停車位建成充電設施比例不低于停車位總數的20%,其他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不低于10%。各區縣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社會企業、居民區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參與充電設施建設或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市國資委、市機關事務局,各區縣政府)
4.充電設施相關建設要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市能源局編制《主城區公用快充設施布點規劃》。市住房城鄉建委修訂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拒不配合或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市城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修訂和完善公共停車場(庫)備案管理、等級劃分和收費以及充電車位管理等相關規定。電力企業要加強配網建設與改造,為充電設施提供匹配的配電容量。(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各區縣政府,各電力企業)
二、優化使用環境
5.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為0.4元/千瓦時。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逐步推行居民分時電價。(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6.對使用新能源專用號牌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4.5噸的渝籍牌照載貨汽車發放主城區貨車通行證。對納入城市配送體系或者更新替換傳統能源的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噸的新能源貨車,發放綠色通行證。(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7.每日20時至次日8時,新能源汽車在市政道路的路內停車位停放免收停車費。新能源汽車在機場、火車站、公交及公路客運站場、駐車換乘(P+R)、公園、文體場館等配建的收費停車場(庫)和特級公共停車場停放首小時免停車費。(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區縣政府)
8.對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的其他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9.給予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每車每年50元的車聯網通訊流量費補助。(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
三、推動公共領域率先應用
10.市級單位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新增和更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50%,新增和更換機要通信車、相對固定線路的執法執勤車、通勤車原則上使用新能源汽車。各區縣參照以上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11.主城區新增和更換公交車、出租車要加快提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新增和更換市政環衛車、市政工程車、郵政快遞車,原則上使用新能源汽車。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以上車輛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財政局,有關區縣政府)
12.在符合有關法規要求的前提下,主城區新增和更換網絡預約出租車、分時租賃用車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財政局,有關區縣政府)
13.逐步提高新增和更換駕駛培訓車、駕駛考試車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區縣政府)
14.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開展新能源汽車替換傳統燃料汽車示范工程的區縣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有關區縣政府)
四、落實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政策
15.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市級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鼓勵各區縣制定相應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五、加強考核評估
16.將支持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市政府督查范圍,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每年進行督促檢查,檢查結果向市政府報告。(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信息委)
17.每年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成效評估,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企業授予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單位稱號。對給予新能源汽車停車費減免優惠的各類停車場(庫)頒發“綠色停車場”標志。(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
渝府辦發〔2018〕184號
渝府辦發〔2018〕18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為踐行新發展理念,鼓勵綠色出行,積極拓展新能源汽車應用市場,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1.加快公用快充設施建設。按照相對靠近重點停靠區域和充電便捷高效的原則建設公用快充設施。到2022年,全市建成公用快充樁超過4000個,公用快充樁單槍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其中,到2020年,主城區建成公用快充樁超過2000個,具體建設區域及標準為:機場、火車站、公交及公路客運站場、駐車換乘(P+R)、公園、文體場館、獨立停車場(庫)等,以上區域停車位數量在500個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50個,在500個以下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停車位數量的10%;全市高速公路服務區、4A級及以上旅游景區等區域建成公用快充樁500個以上,以上區域停車位數量在50個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5個,在50個以下的公用快充樁建成數不低于停車位數量的10%。其他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參照主城區標準加快公用快充設施建設。(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委、市國資委、市體育局,各區縣政府,各電力企業)
2.加快新建建筑充電設施建設。主城區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車場(庫),應全部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下同),建成充電設施的公共停車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辦公類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庫),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車場(庫)及獨立用地建設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于10%。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預留和建成情況應納入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整體工程驗收,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充電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其他區縣參照主城區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各區縣政府)
3.加快現有停車場(庫)充電設施建設。到2020年,市級機關及其所屬公共機構的內部停車位建成充電設施比例不低于停車位總數的20%,其他公共機構和國有企業不低于10%。各區縣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社會企業、居民區業主委員會應積極參與充電設施建設或提供便利。(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市國資委、市機關事務局,各區縣政府)
4.充電設施相關建設要納入城鄉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市能源局編制《主城區公用快充設施布點規劃》。市住房城鄉建委修訂完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建設技術規范》,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拒不配合或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市城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修訂和完善公共停車場(庫)備案管理、等級劃分和收費以及充電車位管理等相關規定。電力企業要加強配網建設與改造,為充電設施提供匹配的配電容量。(責任單位:市能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管局,各區縣政府,各電力企業)
二、優化使用環境
5.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為0.4元/千瓦時。居民住宅小區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逐步推行居民分時電價。(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6.對使用新能源專用號牌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4.5噸的渝籍牌照載貨汽車發放主城區貨車通行證。對納入城市配送體系或者更新替換傳統能源的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噸的新能源貨車,發放綠色通行證。(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7.每日20時至次日8時,新能源汽車在市政道路的路內停車位停放免收停車費。新能源汽車在機場、火車站、公交及公路客運站場、駐車換乘(P+R)、公園、文體場館等配建的收費停車場(庫)和特級公共停車場停放首小時免停車費。(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各區縣政府)
8.對占用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的其他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處理。(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9.給予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每車每年50元的車聯網通訊流量費補助。(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
三、推動公共領域率先應用
10.市級單位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新增和更換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不低于50%,新增和更換機要通信車、相對固定線路的執法執勤車、通勤車原則上使用新能源汽車。各區縣參照以上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11.主城區新增和更換公交車、出租車要加快提高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新增和更換市政環衛車、市政工程車、郵政快遞車,原則上使用新能源汽車。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以上車輛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財政局,有關區縣政府)
12.在符合有關法規要求的前提下,主城區新增和更換網絡預約出租車、分時租賃用車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財政局,有關區縣政府)
13.逐步提高新增和更換駕駛培訓車、駕駛考試車使用新能源汽車比例。(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區縣政府)
14.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開展新能源汽車替換傳統燃料汽車示范工程的區縣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有關區縣政府)
四、落實推廣應用地方配套補助政策
15.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市級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鼓勵各區縣制定相應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五、加強考核評估
16.將支持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市政府督查范圍,由市政府辦公廳牽頭每年進行督促檢查,檢查結果向市政府報告。(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廳、市經濟信息委)
17.每年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成效評估,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企業授予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單位稱號。對給予新能源汽車停車費減免優惠的各類停車場(庫)頒發“綠色停車場”標志。(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