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8日從江蘇海事局獲悉,《江蘇海事局海上風電通航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將于2月1日正式施行。這兩項規定將有效補充和完善南通沿海水域海事監管制度,有利于保障南通海上風電場建設和沿海港口水域通航安全。
《江蘇海事局海上風電通航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從人員管理、船舶管理、單位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納入江蘇海事監管領域內信用名單的相關主體將實施信用聯合獎懲機制。今后,凡在南通從事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維作業及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關的人員、船舶和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并施行的《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適用于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關的活動,重點明確了LNG船、從事載客旅游觀光船舶等通航安全要求。
《江蘇海事局海上風電通航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試行)》從人員管理、船舶管理、單位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對納入江蘇海事監管領域內信用名單的相關主體將實施信用聯合獎懲機制。今后,凡在南通從事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運維作業及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關的人員、船舶和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并施行的《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試行)》,適用于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關的活動,重點明確了LNG船、從事載客旅游觀光船舶等通航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