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企業合法權益,規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電費結算行為,國家能源局于近日修訂印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20〕7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從文件修訂背景、主要內容等方面進行解讀。
一、修訂背景
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印發以來,對促進廠網電費結算起到了重要作用,廠網電費結算及時性、準確性得到很大提升,電網企業使用承兌匯票支付發電企業電費行為得到有效規范。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持續推進,電力中長期交易、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深入開展,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逐年擴大,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不斷加強。目前,市場主體更加多元,交易品種更加豐富,交易流程更加完善,廠網電費結算行為已有較大變化,需對相關辦法進行修訂,更好適應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和市場建設實踐。
二、主要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結算原則等。主要結合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實踐,擴展了《辦法》適用范圍,明確適用于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包括地方電網、增量配網)之間的電費結算,并考慮部分交易由電網企業代理用戶參與,提出承擔代收代付電費職責的電網公司應參照執行。
(二)第二章電費結算要求,明確了電費結算方式、結算時間、結算流程、電量計量和爭議調解等內容,細化了可再生能源補貼支付、承兌匯票相關條款,進一步縮短了結算時間,提高了電費結算及時性、準確性和規范性。這部分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了完善和細化:一是縮短電費支付時間。原則上電網企業一次性支付電費,應在電費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將當期電費全額支付發電企業。二是嚴格電費支付責任。明確電網企業不得以用戶側欠費為由停止或減少支付發電企業上網電費。三是細化電費結算流程。明確電量計量、電費確認、發票開具、電費支付等環節時間要求等,并根據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實踐,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依據,電網企業支付電費。四是規范承兌匯票支付。要求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不得高于從用戶側收取承兌匯票的50%,且應當在發電企業之間合理分攤。五是體現市場化改革要求。當前正在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各地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中明確了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辦法》相關條款增加了市場規則和價格機制有關表述。六是及時兌付補貼資金。與現行政策保持銜接,提出原則上電網企業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兌付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三)第三章電費結算監管,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廠網電費結算、信息報送等方面進行監管,并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電費結算爭議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解和處罰。
(四)第四章附則,明確了《辦法》有效期三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廢止。
一、修訂背景
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印發以來,對促進廠網電費結算起到了重要作用,廠網電費結算及時性、準確性得到很大提升,電網企業使用承兌匯票支付發電企業電費行為得到有效規范。隨著電力體制改革持續推進,電力中長期交易、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深入開展,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逐年擴大,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不斷加強。目前,市場主體更加多元,交易品種更加豐富,交易流程更加完善,廠網電費結算行為已有較大變化,需對相關辦法進行修訂,更好適應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和市場建設實踐。
二、主要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結算原則等。主要結合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實踐,擴展了《辦法》適用范圍,明確適用于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包括地方電網、增量配網)之間的電費結算,并考慮部分交易由電網企業代理用戶參與,提出承擔代收代付電費職責的電網公司應參照執行。
(二)第二章電費結算要求,明確了電費結算方式、結算時間、結算流程、電量計量和爭議調解等內容,細化了可再生能源補貼支付、承兌匯票相關條款,進一步縮短了結算時間,提高了電費結算及時性、準確性和規范性。這部分主要在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了完善和細化:一是縮短電費支付時間。原則上電網企業一次性支付電費,應在電費確認后10個工作日內將當期電費全額支付發電企業。二是嚴格電費支付責任。明確電網企業不得以用戶側欠費為由停止或減少支付發電企業上網電費。三是細化電費結算流程。明確電量計量、電費確認、發票開具、電費支付等環節時間要求等,并根據當前電力市場化改革實踐,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依據,電網企業支付電費。四是規范承兌匯票支付。要求電網企業向發電企業支付的承兌匯票不得高于從用戶側收取承兌匯票的50%,且應當在發電企業之間合理分攤。五是體現市場化改革要求。當前正在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各地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中明確了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辦法》相關條款增加了市場規則和價格機制有關表述。六是及時兌付補貼資金。與現行政策保持銜接,提出原則上電網企業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兌付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三)第三章電費結算監管,明確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廠網電費結算、信息報送等方面進行監管,并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規定對電費結算爭議事項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解和處罰。
(四)第四章附則,明確了《辦法》有效期三年,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