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能觀察消息,近日,福建福州發布促進氫能源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其中,提到為加快加氫站的應用示范,對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涉及到的各類加氫站類別的首座加氫站,在補貼標準基礎上追加50%補助。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福州市氫能項目推進工作方案》精神,為培育我市高質量發展新動能,充分利用我市富余氫氣資源,以產業培育與市場應用雙向突破為主線,以區域示范為引領,加速氫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和氫能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包括為氫能產業提供金融支持,給予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購置氫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氫能項目科技創新補助,及氫能項目推廣應用扶持等部分。
第二章 氫能產業金融支持
第三條 為加快氫能產業核心技術攻關、打造氫能核心裝備制造業、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按照市場化、企業化的運作原則積極引導項目對接政府產業基金,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站式綜合金融支持。
第四條 金融服務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制氫、儲氫、運氫、加氫、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燃料電池系統集成、燃料電池汽車和檢測設備等項目。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金控集團)
第三章 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加氫站含新建加氫站和改建加氫站。新建加氫站包括新建的純加氫站、油氫合建站、氣氫合建站,改建加氫站包括天然氣加氣站或加油站改建的加氫站和在原有加油站、加氣站基礎上改建的油氫合建站、氣氫合建站。
第六條 加氫站建設按以下標準給予市級補貼:對于日加氫能力達到500kg/d的35Mpa加氫站,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于加氫能力達到500kg/d的70Mpa加氫站或者1000kg/d的35Mpa,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為加快加氫站的應用示范,對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涉及到的各類加氫站類別的首座加氫站,在補貼標準基礎上追加50%補助。
第八條 申請加氫站建設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州市注冊、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所運營的加氫站應符合福州市相關規劃,并經行政審批和專家組評審通過,按國家加氫站相關標準規范建設、驗收,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三)享受補貼的企業,須承諾在福州市連續經營5年以上,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加氫銷售價格標準給予符合補貼條件的氫燃料電池車輛優惠。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四章 加氫站運營補貼
第九條 為鼓勵加氫站運營企業尋找性價比更優的氫氣來源,促進服務能力的提升和降低終端用戶經濟成本,對符合福州市規劃建設的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標準的加氫站,以年度調控價格為目標,按以下標準給予加氫站運營企業補貼:
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
第五章 購置氫燃料電池汽車補貼
第十條 對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氫燃料電池汽車,待省、市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政策明確后,給予一次性的推廣應用補貼。
第十一條 申請氫燃料電池車輛推廣應用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州市注冊、具有獨立辦公經營場所并實際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其中物流企業需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或在福州市注冊并實際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或具備福州市居住證明的個人;
(二)運行車輛必須在福州市登記上牌;
(三)運行車輛需加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并按相關規定提供運行數據;
(四)享受補貼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須承諾車輛在福州市連續運行3年以上。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對于符合補貼條件的物流車優先納入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按照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第六章 科技創新補助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開展氫能源等關鍵技術研發,對獲得市科技重大項目立項的氫能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獲得區域發展項目立項的氫能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經費扶持。對列入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省重大科技專題項目、省區域發展項目并獲得經費支持的,按50%給予配套資助,其中國家級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省級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研發費用進行分段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氫能項目企業,由省市縣三級共同承擔,按研發經費支出額的2%、4%、5%進行研發費用分段補助。氫能項目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一年度增加額的給予6%補助經費。對企業年產值在5000萬元以上、稅收1000萬元以上且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超過5%的高研發投入氫能項目企業,在享受已有研發經費分段補助政策基礎上,按其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給予10%的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加快氫能產業研發平臺建設,培育發展一批研發能力強、示范效果好的氫能產業企業技術中心,對新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予以資金獎勵,獎補金額根據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七章 氫能項目推廣應用扶持
第十五條 加大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氫燃料電池貨車(除重中型載貨汽車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外)放寬通行限制。
(責任單位:市交警支隊)
第十六條 以物流車、渣土車、公共交通、通勤班車等為重點,加快推進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和專用車示范運營。開通氫能公交示范線路,示范效果良好后拓展到其他縣(市)區;鼓勵物流園區優先應用氫燃料電池物流車。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委、市公交集團)
第十七條 對于投資10億元以上重大氫能產業鏈項目,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土地、廠房、設備投資、研發等政策支持。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八章 責任單位及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由市金控集團負責,按照市場化的原則為氫能產業項目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由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氫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氫能項目推廣應用扶持等申報工作,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資金由稅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負責兌現。
第二十條 由市商務局負責氫燃料電池物流車補貼,所需資金納入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組織氫燃料電池物流車補貼申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由市科技局負責圍繞氫能產業項目進行科技創新補助,所需資金納入科技發展資金,并組織科技項目申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申領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購車補貼,科技創新補助及氫能項目推廣應用補助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片區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將依法追回補貼資金,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以上扶持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每年由有關部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
全文如下:
福州市促進氫能源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福州市氫能項目推進工作方案》精神,為培育我市高質量發展新動能,充分利用我市富余氫氣資源,以產業培育與市場應用雙向突破為主線,以區域示范為引領,加速氫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和氫能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包括為氫能產業提供金融支持,給予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購置氫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氫能項目科技創新補助,及氫能項目推廣應用扶持等部分。
第二章 氫能產業金融支持
第三條 為加快氫能產業核心技術攻關、打造氫能核心裝備制造業、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按照市場化、企業化的運作原則積極引導項目對接政府產業基金,為項目公司提供一站式綜合金融支持。
第四條 金融服務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制氫、儲氫、運氫、加氫、燃料電池關鍵零部件、燃料電池系統集成、燃料電池汽車和檢測設備等項目。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市金控集團)
第三章 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加氫站含新建加氫站和改建加氫站。新建加氫站包括新建的純加氫站、油氫合建站、氣氫合建站,改建加氫站包括天然氣加氣站或加油站改建的加氫站和在原有加油站、加氣站基礎上改建的油氫合建站、氣氫合建站。
第六條 加氫站建設按以下標準給予市級補貼:對于日加氫能力達到500kg/d的35Mpa加氫站,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于加氫能力達到500kg/d的70Mpa加氫站或者1000kg/d的35Mpa,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為加快加氫站的應用示范,對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涉及到的各類加氫站類別的首座加氫站,在補貼標準基礎上追加50%補助。
第八條 申請加氫站建設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州市注冊、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所運營的加氫站應符合福州市相關規劃,并經行政審批和專家組評審通過,按國家加氫站相關標準規范建設、驗收,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三)享受補貼的企業,須承諾在福州市連續經營5年以上,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加氫銷售價格標準給予符合補貼條件的氫燃料電池車輛優惠。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四章 加氫站運營補貼
第九條 為鼓勵加氫站運營企業尋找性價比更優的氫氣來源,促進服務能力的提升和降低終端用戶經濟成本,對符合福州市規劃建設的加氫基礎設施補貼標準的加氫站,以年度調控價格為目標,按以下標準給予加氫站運營企業補貼:
加氫站運營補貼標準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五章 購置氫燃料電池汽車補貼
第十條 對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氫燃料電池汽車,待省、市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政策明確后,給予一次性的推廣應用補貼。
第十一條 申請氫燃料電池車輛推廣應用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州市注冊、具有獨立辦公經營場所并實際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其中物流企業需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或在福州市注冊并實際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或具備福州市居住證明的個人;
(二)運行車輛必須在福州市登記上牌;
(三)運行車輛需加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并按相關規定提供運行數據;
(四)享受補貼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須承諾車輛在福州市連續運行3年以上。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對于符合補貼條件的物流車優先納入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按照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第六章 科技創新補助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開展氫能源等關鍵技術研發,對獲得市科技重大項目立項的氫能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獲得區域發展項目立項的氫能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經費扶持。對列入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省重大科技專題項目、省區域發展項目并獲得經費支持的,按50%給予配套資助,其中國家級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省級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研發費用進行分段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氫能項目企業,由省市縣三級共同承擔,按研發經費支出額的2%、4%、5%進行研發費用分段補助。氫能項目企業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一年度增加額的給予6%補助經費。對企業年產值在5000萬元以上、稅收1000萬元以上且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超過5%的高研發投入氫能項目企業,在享受已有研發經費分段補助政策基礎上,按其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給予10%的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加快氫能產業研發平臺建設,培育發展一批研發能力強、示范效果好的氫能產業企業技術中心,對新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予以資金獎勵,獎補金額根據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七章 氫能項目推廣應用扶持
第十五條 加大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氫燃料電池貨車(除重中型載貨汽車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外)放寬通行限制。
(責任單位:市交警支隊)
第十六條 以物流車、渣土車、公共交通、通勤班車等為重點,加快推進氫燃料電池商用車和專用車示范運營。開通氫能公交示范線路,示范效果良好后拓展到其他縣(市)區;鼓勵物流園區優先應用氫燃料電池物流車。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城管委、市公交集團)
第十七條 對于投資10億元以上重大氫能產業鏈項目,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土地、廠房、設備投資、研發等政策支持。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第八章 責任單位及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由市金控集團負責,按照市場化的原則為氫能產業項目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由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氫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氫能項目推廣應用扶持等申報工作,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資金由稅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負責兌現。
第二十條 由市商務局負責氫燃料電池物流車補貼,所需資金納入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組織氫燃料電池物流車補貼申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由市科技局負責圍繞氫能產業項目進行科技創新補助,所需資金納入科技發展資金,并組織科技項目申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申領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加氫站運營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購車補貼,科技創新補助及氫能項目推廣應用補助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片區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或個人,將依法追回補貼資金,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以上扶持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氫能產業發展專項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二十四條 每年由有關部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