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大,眾多電力企業銀行貸款申請難、流動資金不足問題越發嚴峻;尤其是2020年下半年以來,基礎原材料價格一路上揚,電力設備供應商此前簽訂的買賣合同該如何履行面臨進退兩難局面。
同時,電力設備需組合、安裝、調試、驗收等環節后方能完整交付,且生命周期長,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賣方應如何承擔責任也是眾多電力行業供應商關注的重要問題。風電企業自然也不例外,在此簡單做一梳理,以饗讀者。
一、遇到原材料價格上漲,賣方能否終止合同履行?
自2020年下半年以來,基礎原材料價格一路上揚,眾多電力企業紛紛上調產品價格,但對此前簽訂的買賣合同該如何處理,卻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如果按約供貨,將直接導致企業虧損;如果單方解除合同,則又擔心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經濟損失,同時還會對企業信譽和客戶關系維護產生不利影響。
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實務中,因為原材料上漲而被法院判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比較少。多數法院認為,原材料波動(上漲或下跌)都屬正常的商業風險,是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風險。只有在當事人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一方當事人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師建議:
優先考慮與買方協商提高產品價格;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嘗試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及時止損。但法院最終能否支持變更或解除合同,要根據原材料價格上漲幅度以及合同約定的實際情況而定。
比如:如果買賣合同中約定“若發生原材料上漲超過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的20%時,賣方有權單獨解除合同”的條款,那么賣方可以在原材料上漲超過20%時通知買方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賣方想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就要看上漲的幅度是否畸高。
綜上,在原材料價格升高且上漲趨勢不減的情況下,為有效避免相關糾紛并防范商業風險,賣方應爭取在合同中增加主要原材料價格與產品定價聯動的條款,在主要原材料價格波動幅度超過約定范圍的情況下,則產品結算價格亦隨之進行調整。這對買賣雙方而言,均能有效分攤、防范各自的商業風險,也顯公平合理。
比如:在買賣合同中附加一定的條件(如上面例子中的條款),待條件成就時依約解除合同;或者,就產品價格鎖定期限,在期限內按照合同價格履行,超出期限的價格隨行就市。
二、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賣方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產品質量問題是電力企業經常面臨和最為擔心的問題。電力設備與傳統工業產品的不同是,電力設備通常不是一次性加工成型的標準產品,尚需組合、安裝、調試、驗收等環節后方能完整交付,在任一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造成成套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于危及電力生產安全,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此,在電力設備買賣合同中通常要設立質保金條款,預留一定金額的質保金作為將來不確定產品質量損失的擔保手段。
設備出現質量問題,主要是產品自身原因、設計原因或是使用不當等原因導致。在原因難以分清的情況下,就需要由第三方權威機構對質量狀況作出鑒定分析。
如果產品最終被認定為賣方設備自身質量問題,賣方就應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調減價款、賠償損失(或違約金)等責任。其中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修理更換等產生的費用;而間接損失為可得利益的損失,即設備正常運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發電損失),但損失賠償的總額不以預留的質保金為限。
當然,在計算和認定損失時,法官和仲裁機構也會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及過失相抵規則等,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等。
律師建議:
賣方應該加強產品質量控制,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相關質量標準或技術協議要求。如果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應該注意保存相應證據,包括不限于:整改通知單、驗收單、質量索賠函、現場勘驗記錄、會議紀要等,并及時委托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分清責任,依法擔責。
三、在買方拖欠貨款時,賣方應該如何追索?
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大,市場競爭激烈,銀行貸款困難,造成眾多企業舉步維艱。加之,眾多買方不依約向賣方支付貨款,造成賣方流動資金匱乏,更甚者瀕臨破產邊緣。
很多企業缺乏資金采購原材料組織生產并及時供貨,更有甚者,偷工減料應付供貨,最終又給買方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在上述情況下,有些企業不得已通過訴訟追討欠款,與買方對薄公堂,查封保全買方的銀行賬戶、固定資產,使買方生產運營陷于不利之地。但官司打完,往往是兩敗俱傷,沒有真正的贏家勝出。
律師建議:
在買方長期拖欠貨款的情況下,賣方應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比如:近期爆雷的上海電氣通訊技術公司貨款86億元錯失清收良機),并迅速保全買方的財產,避免勝訴后無財產可供執行,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另外,賣方應該突破常規方法(多數企業按部就班對準買方要款無果),通過協助執行應收賬款、追究股東等第三人連帶責任、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債務抵銷與實現擔保物權等新策略、新方法實現貨款清收。
同時,電力設備需組合、安裝、調試、驗收等環節后方能完整交付,且生命周期長,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賣方應如何承擔責任也是眾多電力行業供應商關注的重要問題。風電企業自然也不例外,在此簡單做一梳理,以饗讀者。
一、遇到原材料價格上漲,賣方能否終止合同履行?
自2020年下半年以來,基礎原材料價格一路上揚,眾多電力企業紛紛上調產品價格,但對此前簽訂的買賣合同該如何處理,卻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如果按約供貨,將直接導致企業虧損;如果單方解除合同,則又擔心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經濟損失,同時還會對企業信譽和客戶關系維護產生不利影響。
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實務中,因為原材料上漲而被法院判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比較少。多數法院認為,原材料波動(上漲或下跌)都屬正常的商業風險,是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風險。只有在當事人締約時無法預見的非市場系統固有的風險,一方當事人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師建議:
優先考慮與買方協商提高產品價格;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嘗試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合同,及時止損。但法院最終能否支持變更或解除合同,要根據原材料價格上漲幅度以及合同約定的實際情況而定。
比如:如果買賣合同中約定“若發生原材料上漲超過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的20%時,賣方有權單獨解除合同”的條款,那么賣方可以在原材料上漲超過20%時通知買方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賣方想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就要看上漲的幅度是否畸高。
綜上,在原材料價格升高且上漲趨勢不減的情況下,為有效避免相關糾紛并防范商業風險,賣方應爭取在合同中增加主要原材料價格與產品定價聯動的條款,在主要原材料價格波動幅度超過約定范圍的情況下,則產品結算價格亦隨之進行調整。這對買賣雙方而言,均能有效分攤、防范各自的商業風險,也顯公平合理。
比如:在買賣合同中附加一定的條件(如上面例子中的條款),待條件成就時依約解除合同;或者,就產品價格鎖定期限,在期限內按照合同價格履行,超出期限的價格隨行就市。
二、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賣方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產品質量問題是電力企業經常面臨和最為擔心的問題。電力設備與傳統工業產品的不同是,電力設備通常不是一次性加工成型的標準產品,尚需組合、安裝、調試、驗收等環節后方能完整交付,在任一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造成成套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于危及電力生產安全,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此,在電力設備買賣合同中通常要設立質保金條款,預留一定金額的質保金作為將來不確定產品質量損失的擔保手段。
設備出現質量問題,主要是產品自身原因、設計原因或是使用不當等原因導致。在原因難以分清的情況下,就需要由第三方權威機構對質量狀況作出鑒定分析。
如果產品最終被認定為賣方設備自身質量問題,賣方就應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調減價款、賠償損失(或違約金)等責任。其中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包括修理更換等產生的費用;而間接損失為可得利益的損失,即設備正常運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包括發電損失),但損失賠償的總額不以預留的質保金為限。
當然,在計算和認定損失時,法官和仲裁機構也會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及過失相抵規則等,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等。
律師建議:
賣方應該加強產品質量控制,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相關質量標準或技術協議要求。如果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應該注意保存相應證據,包括不限于:整改通知單、驗收單、質量索賠函、現場勘驗記錄、會議紀要等,并及時委托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分清責任,依法擔責。
三、在買方拖欠貨款時,賣方應該如何追索?
近年來經濟下行壓力大,市場競爭激烈,銀行貸款困難,造成眾多企業舉步維艱。加之,眾多買方不依約向賣方支付貨款,造成賣方流動資金匱乏,更甚者瀕臨破產邊緣。
很多企業缺乏資金采購原材料組織生產并及時供貨,更有甚者,偷工減料應付供貨,最終又給買方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在上述情況下,有些企業不得已通過訴訟追討欠款,與買方對薄公堂,查封保全買方的銀行賬戶、固定資產,使買方生產運營陷于不利之地。但官司打完,往往是兩敗俱傷,沒有真正的贏家勝出。
律師建議:
在買方長期拖欠貨款的情況下,賣方應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比如:近期爆雷的上海電氣通訊技術公司貨款86億元錯失清收良機),并迅速保全買方的財產,避免勝訴后無財產可供執行,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另外,賣方應該突破常規方法(多數企業按部就班對準買方要款無果),通過協助執行應收賬款、追究股東等第三人連帶責任、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債務抵銷與實現擔保物權等新策略、新方法實現貨款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