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可再生能源大力發展和有效消納是保障雙碳目標實現的重要措施,為統籌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需求與大規模并網帶來的消納影響,2021年5月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提出保障性并網、市場化并網等多元保障機制。為發揮政策合力,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明確了在電網企業承擔消納主體責任的基礎上,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具體方式。近日,能源行業相關媒體記者采訪了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易躍春,對通知進行了解讀。
易躍春認為,在可再生能源取得良好發展成績,并呈現良好發展勢頭的背景下,保障并網和消納是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知明確提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合建、購買調峰資源等方式,以及增加并網規模的政策措施和運行管理要求,有利于發揮政府、企業、市場多方能動性,引導市場主體多渠道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有效推動雙碳目標順利實現。
一、保障并網和消納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措施。
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良好,截至2020年底,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達到9.34億千瓦,占全部發電裝機42.5%,近十年來增長2.2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2.2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29.1%,近十年來增長1.9倍,推動我國能源結構持續優化。風電、光伏發電可利用率逐年提高,2020年分別達到97%、98%,與2016年相比,分別提高14.2、8.3個百分點。在取得良好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仍然較低,僅約29.1%,距離雙碳目標還有較大差距,未來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構建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系統,需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工作,加強電力系統調峰能力建設,保障電網安全和供電可靠性,從而推動可再生能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發揮政府、企業、市場多方能動性,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和安全可靠供電。
做好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工作,需要發揮政府、企業、市場各方能動性,合力協同推進。其中,政府做好政策制定,統籌做好政策執行指導和監督;電網企業承擔消納主體責任,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電量收購;發電企業適當承擔并網消納責任,在保障性并網外,發揮自身能動性,通過自建合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文件明確了調峰資源包括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光熱電站、氣電、煤電靈活性改造等;同時,建立調峰資源市場化交易機制,自建合建調峰資源情況下,當年配建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低于規定比例的,不能結轉至下年繼續使用,調峰資源可通過市場化方式在本省內進行交易。文件發布有利于指導好開發企業通過市場交易,靈活配置調峰資源,并規范各方責任,協同做好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和安全可靠供電。
三、規范明晰交易方式和流程,指導工作順利開展。
制定明晰的規則和流程,是指導市場交易有序開展,保障自建合建、購買調峰資源工作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文件明確提出,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項目企業可通過全資或者按一定出資比例聯合建設調峰資源項目,也可以通過購買調峰儲能項目或儲能服務,保證新建項目按照不低于功率15%、時長4h的要求配置調峰能力,對于配置20%以上調峰能力的項目優先并網。同時,為保證不占用電網企業統籌負責的系統消納能力,文件明確規定市場上交易的調峰資源僅限于當年度新建的項目。在調峰與儲能能力的確定流程上,文件明確各方責任,提出按照“企業承諾、政府備案、過程核查、假一罰二”的原則,由企業主動提供調峰資源項目建設證明材料或購買合同,省級主管部門做好備案,并委托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機構進行全面核查或抽查,發現問題的,在計算調峰能力時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在運行管理上,對于購買調峰或儲能項目的,與自建合建方式相同,企業可選擇自主運營,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獲得收益,或交由本地電網調度管理,按相關價格政策獲取收益;對于購買調峰儲能服務的,雙方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責和收益分配,鼓勵簽訂10年以上長期協議。
四、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機制,持續完善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是保障政策實施和評估政策效果的重要措施。文件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對各地區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工作成效進行評估,成效顯著的進行表揚,滯后的進行約談。同時,適時采用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本項工作進行全面評估,持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考慮到各地區電源結構、負荷特性差異較大,允許各省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調峰與儲能能力標準和配建比例進行動態調整,因地制宜,穩妥推進。
五、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保障政策落實。
為做好政策落實的保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推動相關工作,明確地方、電網、發電企業各方責任,全面跟蹤各地落實進展,協同解決重大問題。文件規定,各省級主管部門牽頭對調峰項目加強監管,確保調峰能力真實可信可操作性,省級發改委、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在推動發電企業自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基礎上,做好項目統籌,避免重復計入電網保障性并網、應急備用和調峰機組。國網、南網組織地方電網公司,做好項目監督,保證項目推進和真實可用。
易躍春認為,在可再生能源取得良好發展成績,并呈現良好發展勢頭的背景下,保障并網和消納是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知明確提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合建、購買調峰資源等方式,以及增加并網規模的政策措施和運行管理要求,有利于發揮政府、企業、市場多方能動性,引導市場主體多渠道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有效推動雙碳目標順利實現。
一、保障并網和消納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措施。
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良好,截至2020年底,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達到9.34億千瓦,占全部發電裝機42.5%,近十年來增長2.2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2.2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29.1%,近十年來增長1.9倍,推動我國能源結構持續優化。風電、光伏發電可利用率逐年提高,2020年分別達到97%、98%,與2016年相比,分別提高14.2、8.3個百分點。在取得良好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仍然較低,僅約29.1%,距離雙碳目標還有較大差距,未來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構建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系統,需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工作,加強電力系統調峰能力建設,保障電網安全和供電可靠性,從而推動可再生能源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發揮政府、企業、市場多方能動性,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和安全可靠供電。
做好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工作,需要發揮政府、企業、市場各方能動性,合力協同推進。其中,政府做好政策制定,統籌做好政策執行指導和監督;電網企業承擔消納主體責任,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電量收購;發電企業適當承擔并網消納責任,在保障性并網外,發揮自身能動性,通過自建合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文件明確了調峰資源包括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光熱電站、氣電、煤電靈活性改造等;同時,建立調峰資源市場化交易機制,自建合建調峰資源情況下,當年配建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低于規定比例的,不能結轉至下年繼續使用,調峰資源可通過市場化方式在本省內進行交易。文件發布有利于指導好開發企業通過市場交易,靈活配置調峰資源,并規范各方責任,協同做好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和安全可靠供電。
三、規范明晰交易方式和流程,指導工作順利開展。
制定明晰的規則和流程,是指導市場交易有序開展,保障自建合建、購買調峰資源工作順利實施的重要基礎。文件明確提出,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項目企業可通過全資或者按一定出資比例聯合建設調峰資源項目,也可以通過購買調峰儲能項目或儲能服務,保證新建項目按照不低于功率15%、時長4h的要求配置調峰能力,對于配置20%以上調峰能力的項目優先并網。同時,為保證不占用電網企業統籌負責的系統消納能力,文件明確規定市場上交易的調峰資源僅限于當年度新建的項目。在調峰與儲能能力的確定流程上,文件明確各方責任,提出按照“企業承諾、政府備案、過程核查、假一罰二”的原則,由企業主動提供調峰資源項目建設證明材料或購買合同,省級主管部門做好備案,并委托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機構進行全面核查或抽查,發現問題的,在計算調峰能力時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在運行管理上,對于購買調峰或儲能項目的,與自建合建方式相同,企業可選擇自主運營,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獲得收益,或交由本地電網調度管理,按相關價格政策獲取收益;對于購買調峰儲能服務的,雙方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責和收益分配,鼓勵簽訂10年以上長期協議。
四、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機制,持續完善政策措施。
建立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是保障政策實施和評估政策效果的重要措施。文件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對各地區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工作成效進行評估,成效顯著的進行表揚,滯后的進行約談。同時,適時采用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本項工作進行全面評估,持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考慮到各地區電源結構、負荷特性差異較大,允許各省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調峰與儲能能力標準和配建比例進行動態調整,因地制宜,穩妥推進。
五、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保障政策落實。
為做好政策落實的保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推動相關工作,明確地方、電網、發電企業各方責任,全面跟蹤各地落實進展,協同解決重大問題。文件規定,各省級主管部門牽頭對調峰項目加強監管,確保調峰能力真實可信可操作性,省級發改委、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在推動發電企業自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基礎上,做好項目統籌,避免重復計入電網保障性并網、應急備用和調峰機組。國網、南網組織地方電網公司,做好項目監督,保證項目推進和真實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