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發揮國家級開發區示范引領作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色發展、低碳發展,近日,江寧開發區制定并發布了《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綠色發展暫行辦法》,并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鼓勵推廣新能源應用:
對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項目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3年,補貼時間范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由項目投資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由應用方(屋頂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鼓勵對氫能等相關清潔能源的探索使用,對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給予一定補貼,具體標準一事一議。
文件如下: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綠色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色發展,在借鑒其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綠色發展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設立“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簡稱綠色發展資金),每年預算1億元,支持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本規定中所指的各種扶持、補貼均在開發區綠色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申請本辦法扶持、補貼的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開發區范圍內;
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有關部門認可的非法人企業(或機構);
3.承諾經營年限不少于10年,且在取得本辦法規定的最后一筆扶持后5年內不遷出開發區、不改變在開發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
4.各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的其他申報條件。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鼓勵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先執行上級部門的相應扶持政策。上級補助金額若小于開發區補貼金額,則開發區給予補齊差額部分。
若本辦法與開發區出臺的其他扶持政策重復,本著政策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企業僅可就高享受,不得重復享受。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每年兌現的開發區級級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對開發區地方財力的實際貢獻。企業依本辦法應獲得的扶持資金因超出其當年財政貢獻而未能兌現的部分,可累計并順延到其后連續不超過3年兌現。
第二章 支持范圍及條件
第六條技術創新獎勵。鼓勵園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自主研發創新有利于推動低碳綠色發展的節能環保、清潔能源、循環利用、碳捕獲與封存等領域創新產品、技術和設備,且推廣成效顯著,經主管部門評審驗收后,給予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資金的30%、最高150萬元的支持。
第七條支持節能降耗。對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未下降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下降200噸標準煤以上,或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增長25%以上、萬元產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節能量給予500元/噸標準煤補貼,單個項目補助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能源利用考核。對5000噸標準煤以上工業企業年度能源利用情況開展考核評價,擇優對等級評定為超額完成的單位進行獎勵,單個企業獎勵5萬元。
第九條綠色品牌建設。對新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設計產品,每項產品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5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能效領跑者”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其他主管部門評定的綠色發展類榮譽或稱號,按評定級別分別給予1-1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認證升格給予差額部分獎勵。企業首次實施自愿性清潔生產并通過審核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補貼。
第十條鼓勵推廣新能源應用。
(1)對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項目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3年,補貼時間范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由項目投資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2)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由應用方(屋頂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3)鼓勵對氫能等相關清潔能源的探索使用,對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給予一定補貼,具體標準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能源管理體系獎勵。鼓勵重點用能企業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委托第三方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10萬元。
第十二條能源審計獎勵。鼓勵企業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對重點用能單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并通過相關主管部門評審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5萬元。由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的強制能源審計除外。
第十三條能源管理平臺項目。園區企業實施碳智慧能源平臺建設,按照一個數據采集點3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購買注冊在園區企業的硬件設備、解決方案或軟件技術開展能源管理平臺建設,且金額占項目投資額比例超過60%,按照一個數據采集點4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單位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園區企業開展能源管理平臺運營,按照每年每個數據點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企業項目每年運營補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補貼3年。
第十四條節能診斷獎勵。鼓勵年實際能耗1000噸以上的企業開展節能診斷工作,并依照診斷結果制定針對性節能措施取得實質性進展,其節能診斷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通過節能主管部門評審后,對節能診斷所產生費用的50%予以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專業服務獎勵。在園區注冊納稅、且具有相關資質或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為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提供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專業服務,并取得顯著效益,經主管部門評審驗收后,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
第十六條污染物現狀評估。鼓勵產生工業廢水、廢氣的企業在完成“三同時”項目建設驗收的基礎上,每三年開展一次污染物現狀評估(因改建、擴建進行環評修編的除外),評估報告通過專家評審的,按第三方服務合同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鼓勵產生工業廢水、廢氣的企業根據專業評估,自主開展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實現超低排放(污染物排放標準30%),通過驗收的,按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八條污染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營。鼓勵產生工業廢水的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委托第三方運營,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治理設施規范運行,鼓勵企業按效付費的考核機制,良好實現技術、管理、合同服務的可持續性。按運營合同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每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污水原位再生項目。鼓勵企業建設再生水處理設施,安裝在線監控,處理能力不低于100噸/日,污水經處理后全部回用,或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江蘇省頒布的相關再生水水質標準,用于區域景觀、道路沖洗、綠化等再生水利用。按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環保標桿示范企業。鼓勵企業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環保信任企業申報、績效分級申報、重污染天氣管控豁免申請等方式提高全流程污染防治水平,打造成為環保標桿示范企業(以省、市證明材料為準),每家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一條鼓勵生產型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或廢物減量化。凡主要以企事業單位內部產生的廢氣、廢液(不含廢水)、廢渣為原料開展的資源綜合利用改造或減量化項目,投資額不低于50萬元,按其提供的第三方決算報告確定的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在線監測設備。鼓勵企業安裝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除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下達硬性任務外,企業自行安裝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設備通過驗收并聯網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每套給予設備款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新能源移動機械推廣。鼓勵企業淘汰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換使用電動機械。在企業機械總數不增加情況下,在企業固定區域使用的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置換使用電動機械,且更換淘汰的燃油機械報廢的,每臺給予電動機械購置款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二十四條清潔綠色運輸推廣。鼓勵企業在國標強制更換標準前,提前更換排放標準更高的重型載貨車輛,自有車輛替換的,補貼金額不超過2萬元/臺;外協或租賃車輛按照租賃合同(涉及排放標準提檔車輛部分)金額的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五條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通過評審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按所發生的審核費用給予5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六條清潔生產改造。鼓勵企業推行清潔生產改造。對于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組織實施的企業,按其工程的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七條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編制。鼓勵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編制,一般風險企業完成預案編制并備案的,較大風險單位完成安全達標建設工作的,按實際編制產生的費用給予50%的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6萬元。
第二十八條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鼓勵企業開展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對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四上企業”,按所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2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二十九條環境標志產品認證企業。鼓勵企業開展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對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申請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三十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且環境風險等級為較大、重大的申請單位,按實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的50%予以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連續補貼3個年度。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三十一條經濟發展局負責第六條至第十五條申請受理;生態環境局負責第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申請受理。
第三十二條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資金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由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報管委會批準。
第三十三條相關部門按照政策兌現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單位。
第四章 資金下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對獲得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確保資金發揮效益。績效評價結果應保存至項目檔案中,并作為該企業再次申請補貼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區綠色發展資金不予支持,且兩年內不得申請開發區綠色發展資金。
1.申報材料不真實;
2.同一項目重復申報;
3.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綠色發展資金將被追回。
1.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由主管部門上報管委會追回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如被扶持企業違反第三條有關承諾,應按承諾退回已經享受的政策扶持資金。
3.對于拒不配合的企業將其行為納入征信系統,并保留依法追償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鼓勵推廣新能源應用:
對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項目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3年,補貼時間范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由項目投資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由應用方(屋頂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鼓勵對氫能等相關清潔能源的探索使用,對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給予一定補貼,具體標準一事一議。
文件如下: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綠色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色發展,在借鑒其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綠色發展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設立“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綠色發展專項資金”(簡稱綠色發展資金),每年預算1億元,支持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本規定中所指的各種扶持、補貼均在開發區綠色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申請本辦法扶持、補貼的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開發區范圍內;
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有關部門認可的非法人企業(或機構);
3.承諾經營年限不少于10年,且在取得本辦法規定的最后一筆扶持后5年內不遷出開發區、不改變在開發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
4.各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的其他申報條件。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鼓勵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先執行上級部門的相應扶持政策。上級補助金額若小于開發區補貼金額,則開發區給予補齊差額部分。
若本辦法與開發區出臺的其他扶持政策重復,本著政策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企業僅可就高享受,不得重復享受。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每年兌現的開發區級級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對開發區地方財力的實際貢獻。企業依本辦法應獲得的扶持資金因超出其當年財政貢獻而未能兌現的部分,可累計并順延到其后連續不超過3年兌現。
第二章 支持范圍及條件
第六條技術創新獎勵。鼓勵園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自主研發創新有利于推動低碳綠色發展的節能環保、清潔能源、循環利用、碳捕獲與封存等領域創新產品、技術和設備,且推廣成效顯著,經主管部門評審驗收后,給予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資金的30%、最高150萬元的支持。
第七條支持節能降耗。對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未下降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下降200噸標準煤以上,或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增長25%以上、萬元產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節能量給予500元/噸標準煤補貼,單個項目補助最高100萬元。
第八條能源利用考核。對5000噸標準煤以上工業企業年度能源利用情況開展考核評價,擇優對等級評定為超額完成的單位進行獎勵,單個企業獎勵5萬元。
第九條綠色品牌建設。對新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設計產品,每項產品給予一次性補貼1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5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能效領跑者”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其他主管部門評定的綠色發展類榮譽或稱號,按評定級別分別給予1-1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認證升格給予差額部分獎勵。企業首次實施自愿性清潔生產并通過審核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萬元補貼。
第十條鼓勵推廣新能源應用。
(1)對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項目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元/千瓦時,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3年,補貼時間范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由項目投資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2)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由應用方(屋頂方)于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后提出申請。
(3)鼓勵對氫能等相關清潔能源的探索使用,對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給予一定補貼,具體標準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能源管理體系獎勵。鼓勵重點用能企業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委托第三方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10萬元。
第十二條能源審計獎勵。鼓勵企業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對重點用能單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并通過相關主管部門評審的,按實際委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5萬元。由相關主管部門要求開展的強制能源審計除外。
第十三條能源管理平臺項目。園區企業實施碳智慧能源平臺建設,按照一個數據采集點3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購買注冊在園區企業的硬件設備、解決方案或軟件技術開展能源管理平臺建設,且金額占項目投資額比例超過60%,按照一個數據采集點4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單位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園區企業開展能源管理平臺運營,按照每年每個數據點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企業項目每年運營補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補貼3年。
第十四條節能診斷獎勵。鼓勵年實際能耗1000噸以上的企業開展節能診斷工作,并依照診斷結果制定針對性節能措施取得實質性進展,其節能診斷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通過節能主管部門評審后,對節能診斷所產生費用的50%予以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專業服務獎勵。在園區注冊納稅、且具有相關資質或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為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提供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專業服務,并取得顯著效益,經主管部門評審驗收后,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
第十六條污染物現狀評估。鼓勵產生工業廢水、廢氣的企業在完成“三同時”項目建設驗收的基礎上,每三年開展一次污染物現狀評估(因改建、擴建進行環評修編的除外),評估報告通過專家評審的,按第三方服務合同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鼓勵產生工業廢水、廢氣的企業根據專業評估,自主開展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實現超低排放(污染物排放標準30%),通過驗收的,按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八條污染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營。鼓勵產生工業廢水的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委托第三方運營,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治理設施規范運行,鼓勵企業按效付費的考核機制,良好實現技術、管理、合同服務的可持續性。按運營合同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每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九條污水原位再生項目。鼓勵企業建設再生水處理設施,安裝在線監控,處理能力不低于100噸/日,污水經處理后全部回用,或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江蘇省頒布的相關再生水水質標準,用于區域景觀、道路沖洗、綠化等再生水利用。按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環保標桿示范企業。鼓勵企業通過省生態環境廳環保信任企業申報、績效分級申報、重污染天氣管控豁免申請等方式提高全流程污染防治水平,打造成為環保標桿示范企業(以省、市證明材料為準),每家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一條鼓勵生產型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或廢物減量化。凡主要以企事業單位內部產生的廢氣、廢液(不含廢水)、廢渣為原料開展的資源綜合利用改造或減量化項目,投資額不低于50萬元,按其提供的第三方決算報告確定的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二條在線監測設備。鼓勵企業安裝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除市區生態環境部門下達硬性任務外,企業自行安裝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設備通過驗收并聯網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每套給予設備款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新能源移動機械推廣。鼓勵企業淘汰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換使用電動機械。在企業機械總數不增加情況下,在企業固定區域使用的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置換使用電動機械,且更換淘汰的燃油機械報廢的,每臺給予電動機械購置款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二十四條清潔綠色運輸推廣。鼓勵企業在國標強制更換標準前,提前更換排放標準更高的重型載貨車輛,自有車輛替換的,補貼金額不超過2萬元/臺;外協或租賃車輛按照租賃合同(涉及排放標準提檔車輛部分)金額的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五條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通過評審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按所發生的審核費用給予5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六條清潔生產改造。鼓勵企業推行清潔生產改造。對于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組織實施的企業,按其工程的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七條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編制。鼓勵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編制,一般風險企業完成預案編制并備案的,較大風險單位完成安全達標建設工作的,按實際編制產生的費用給予50%的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6萬元。
第二十八條 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鼓勵企業開展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對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四上企業”,按所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2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二十九條環境標志產品認證企業。鼓勵企業開展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對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申請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三十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且環境風險等級為較大、重大的申請單位,按實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的50%予以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連續補貼3個年度。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三十一條經濟發展局負責第六條至第十五條申請受理;生態環境局負責第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申請受理。
第三十二條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資金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由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報管委會批準。
第三十三條相關部門按照政策兌現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單位。
第四章 資金下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對獲得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確保資金發揮效益。績效評價結果應保存至項目檔案中,并作為該企業再次申請補貼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區綠色發展資金不予支持,且兩年內不得申請開發區綠色發展資金。
1.申報材料不真實;
2.同一項目重復申報;
3.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綠色發展資金將被追回。
1.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由主管部門上報管委會追回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如被扶持企業違反第三條有關承諾,應按承諾退回已經享受的政策扶持資金。
3.對于拒不配合的企業將其行為納入征信系統,并保留依法追償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