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示范工作,加強我市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管理,保證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質量,確保示范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光伏產業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光伏建筑應用項目”,指在宣城市范圍內利用工業建筑、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建筑等建設的光伏建筑項目。本辦法所稱“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通過各轄區政府組織評審,市住建局審核后,列入我市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庫的項目。本辦法所稱的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和支持我市光伏建筑城市試點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示范項目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對示范項目進行技術指導、過程監督和整市驗收等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示范項目負總責,各牽頭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示范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及資金的管理。市住建局負責示范項目的指導和監督,具體分工如下:
(1)負責示范項目的建檔立案、上報省住建廳備案;
(2)配合省住建廳對示范項目的中期督導和終期評估;
(3)負責跟蹤示范項目的動態進展,及時向省住建廳反饋示范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4)配合省住建廳實施試點項目的復查。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示范項目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1)負責組織對示范項目申報材料的初審和通過初審試點項目的上報;
(2)協助省住建廳、市住建局對示范項目的日常管理;
(3)負責組織管理示范項目的資金分配和質量驗收。
第二章 示范項目申報條件及相關要求
第四條 示范項目的申報條件:
(一)全市范圍內應用太陽能光伏的新建、改建、擴建或利用太陽能光伏進行節能改造的建筑項目;
(二)示范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能力及良好資信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能源服務公司;
(三)項目具備較好的太陽能光伏利用條件,符合國家及省、市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第五條 示范項目的相關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委托經驗豐富的工程咨詢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專項設計等文件;
(二)示范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申報前應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實施過程中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有重大變更的,需重新申報施工圖專項技術審查;
(三)示范項目應積極參與科技推廣,配合重大科研項目開展相關研究;(四)示范項目應積極配合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范效應。
第三章 示范項目組織實施
第六條 示范項目必須依據指定格式進行申報。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報書;
(二)示范項目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各轄區政府組織對申報項目及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初步錄入示范項目庫。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在示范項目開工后于每月 25 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當月項目進展情況,當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示范項目工期和示范效果的重要事項時,示范項目單位應及時向所屬地主管職能部門報告。
第九條 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申報單位提出示范項目驗收申請和驗收相關資料,轄區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驗收,專家評審會出具評審意見。初驗合格后在網站公示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視同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驗收合格后,轄區政府根據《宣城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定期辦理獎補資金撥付等。
第四章 示范項目各方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是示范項目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單位,對示范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應按相關要求組織示范項目建設,強化質量管理,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示范項目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資料組織施工,對示范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各轄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確保高質量完成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的建設任務。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轄區相關責任部門應組織對示范項目實施、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履行質量、安全等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示范項目建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及我省、市有關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光伏產業發展、規范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使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綠色建筑及裝配式建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光伏產業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和支持我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負總責。各轄區政府對轄區內專項資金的專項使用具體負責,并指導轄區內的項目辦理專項資金申報等。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開發區對示范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項目檢查、監管及驗收工作。
第三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補助條件:
(一)2022-2023 年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要求建設的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二)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或已享受市級財政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示范項目不予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專項資金不少于 90%用于示范項目獎補;
(二)配套資金不超過專項資金 10%,主要用于第三方技術服務、課題研究和項目評審費用等;
(三)建筑屋面光伏項目按 20 元/千瓦標準給予建設補貼;
(四)建筑立面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按 30 元/千瓦標準給予建設補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獎補: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四)不能通過項目驗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超過承諾竣工時間且到 2023 年 12 月底仍未竣工的;
(六)不符合國家、省和市其他相關規定的。
第四章 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申報單位根據要求提交申報資料至轄區政府,申報資料依據申報要求編制。
第十條 示范項目申報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轄區政府對項目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等進行審核;
(二)根據審核結果,各轄區通過官方網站進行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轄區政府提出,轄區政府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資助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經驗收合格并公示無異議后,依據第七條專項資金補助標準一次性撥付到申報單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獲得示范項目后,項目單位應配合各轄區政府提供項目實施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數據信息,以便做好項目建設指導和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 各轄區政府不定期對項目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動態了解示范項目建設;審計部門對示范資金進行審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示范工作,加強我市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管理,保證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質量,確保示范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光伏產業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光伏建筑應用項目”,指在宣城市范圍內利用工業建筑、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建筑等建設的光伏建筑項目。本辦法所稱“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是指通過各轄區政府組織評審,市住建局審核后,列入我市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庫的項目。本辦法所稱的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和支持我市光伏建筑城市試點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示范項目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對示范項目進行技術指導、過程監督和整市驗收等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對轄區示范項目負總責,各牽頭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示范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及資金的管理。市住建局負責示范項目的指導和監督,具體分工如下:
(1)負責示范項目的建檔立案、上報省住建廳備案;
(2)配合省住建廳對示范項目的中期督導和終期評估;
(3)負責跟蹤示范項目的動態進展,及時向省住建廳反饋示范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4)配合省住建廳實施試點項目的復查。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示范項目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1)負責組織對示范項目申報材料的初審和通過初審試點項目的上報;
(2)協助省住建廳、市住建局對示范項目的日常管理;
(3)負責組織管理示范項目的資金分配和質量驗收。
第二章 示范項目申報條件及相關要求
第四條 示范項目的申報條件:
(一)全市范圍內應用太陽能光伏的新建、改建、擴建或利用太陽能光伏進行節能改造的建筑項目;
(二)示范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能力及良好資信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能源服務公司;
(三)項目具備較好的太陽能光伏利用條件,符合國家及省、市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第五條 示范項目的相關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委托經驗豐富的工程咨詢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專項設計等文件;
(二)示范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申報前應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實施過程中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有重大變更的,需重新申報施工圖專項技術審查;
(三)示范項目應積極參與科技推廣,配合重大科研項目開展相關研究;(四)示范項目應積極配合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范效應。
第三章 示范項目組織實施
第六條 示范項目必須依據指定格式進行申報。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報書;
(二)示范項目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各轄區政府組織對申報項目及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初步錄入示范項目庫。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在示范項目開工后于每月 25 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當月項目進展情況,當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示范項目工期和示范效果的重要事項時,示范項目單位應及時向所屬地主管職能部門報告。
第九條 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申報單位提出示范項目驗收申請和驗收相關資料,轄區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驗收,專家評審會出具評審意見。初驗合格后在網站公示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視同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驗收合格后,轄區政府根據《宣城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定期辦理獎補資金撥付等。
第四章 示范項目各方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是示范項目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單位,對示范工程質量全面負責,應按相關要求組織示范項目建設,強化質量管理,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示范項目建設任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資料組織施工,對示范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已審查通過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各轄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確保高質量完成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的建設任務。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轄區相關責任部門應組織對示范項目實施、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履行質量、安全等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示范項目建設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國家及我省、市有關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使用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光伏產業發展、規范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使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綠色建筑及裝配式建筑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光伏產業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和支持我市光伏建筑應用城市試點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負總責。各轄區政府對轄區內專項資金的專項使用具體負責,并指導轄區內的項目辦理專項資金申報等。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開發區對示范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項目檢查、監管及驗收工作。
第三章 補助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補助條件:
(一)2022-2023 年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要求建設的光伏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二)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或已享受市級財政資金補貼的光伏發電示范項目不予補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專項資金不少于 90%用于示范項目獎補;
(二)配套資金不超過專項資金 10%,主要用于第三方技術服務、課題研究和項目評審費用等;
(三)建筑屋面光伏項目按 20 元/千瓦標準給予建設補貼;
(四)建筑立面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按 30 元/千瓦標準給予建設補貼。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獎補:
(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四)不能通過項目驗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超過承諾竣工時間且到 2023 年 12 月底仍未竣工的;
(六)不符合國家、省和市其他相關規定的。
第四章 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申報單位根據要求提交申報資料至轄區政府,申報資料依據申報要求編制。
第十條 示范項目申報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轄區政府對項目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等進行審核;
(二)根據審核結果,各轄區通過官方網站進行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轄區政府提出,轄區政府應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對經調查核實不符合資助要求的,不予納入資助范圍。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經驗收合格并公示無異議后,依據第七條專項資金補助標準一次性撥付到申報單位。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獲得示范項目后,項目單位應配合各轄區政府提供項目實施情況、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等數據信息,以便做好項目建設指導和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 各轄區政府不定期對項目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動態了解示范項目建設;審計部門對示范資金進行審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與績效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將收回專項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