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扶持光伏發電項目操作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專項資金主要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按項目實際產生電量(光伏電站按上網電量,分布式光伏按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同一個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享受同一層級財政資金。
項目基礎獎勵標準:
1、分布式光伏,0.1元/千瓦時(非學校類執行優惠電價的非居民用戶)、0.15元/千瓦時(學校用戶)。
2、光伏電站,0.15元/千瓦時。
獎勵項目按照項目申請時間排序管理,超出年度預算總額的項目放入下一年度支持。
采用薄膜光伏、建材光伏、鈣鈦礦等新型光伏組件示范應用、彩鋼瓦光伏一體化技術、建筑光伏一體化技術等光伏新型技術,以及道路隔音棚(架)光伏試點、市政設施光伏試點等“光伏+”融合發展項目,獎勵標準參照各類項目的超水平獎勵標準:學校分布式光伏項目0.18元/千瓦時、其他分布式光伏項目(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0.12元/千瓦時、全額上網光伏項目0.18元/千瓦時。
原文如下:
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臨港新片區各鎮、各開發公司、各有關單位: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扶持光伏發電項目操作辦法》已經新片區管委會2022年2月8日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扶持光伏發電項目操作辦法
第一條(總體要求)
為貫徹落實“雙碳”發展要求,進一步促進臨港新片區光伏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自貿臨管委〔2020〕434號)、《臨港新片區光伏應用場景規模化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滬自貿臨管委〔2021〕70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在臨港新片區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用于扶持光伏發展。
第三條(支持范圍)
(一)普通類型光伏項目
1、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不含工商業和戶用光伏)
2、光伏電站項目(全額上網)
(二)新片區管委會認定的新型光伏項目(含工商業和戶用光伏),包括但不限于“光伏+”交通、農業等“光伏+”試點、采用新型光伏組件示范、建筑光伏一體化技術等新型技術的光伏試點項目。
扶持項目應于2022年至2025年建成投產(以實際全容量并網時間為準)。
第四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以獎代補的方式。按項目實際產生電量(光伏電站按上網電量,分布式光伏按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同一個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享受同一層級財政資金。
第五條(申報條件)
(一)光伏項目實施地在臨港新片區產城融合區(431平方公里范圍內)。項目投資主體為企業的,原則上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戶管地均在臨港新片區產城融合區;
(二)光伏項目需按照程序完成備案;
(三)光伏項目建成并完成并網接入,建成時間以并網時間為準;
(四)光伏項目需取得供電公司出具的并網驗收單。
第六條(獎勵標準)
(一)采用度電獎勵的獎勵方式,度電獎勵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獎勵,分為基礎獎勵和超水平獎勵,基礎獎勵獎勵時間為連續5年;當項目年等效發電小時數高于1100小時,超出部分的電量可額外享受高于基礎獎勵20%的超水平獎勵。
(二)單個項目可享受獎勵電量折合發電小時數(包括基礎獎勵和超水平獎勵)上限按6050小時計算(1210小時/年,5年總計6050小時)。
(三)項目容量應與備案容量、并網容量保持一致,如項目實際并網容量小于備案容量,以實際并網容量為準。
(四)項目基礎獎勵標準如下:
1、分布式光伏。0.1元/千瓦時(非學校類執行優惠電價的非居民用戶)、0.15元/千瓦時(學校用戶)。
2、光伏電站。0.15元/千瓦時。
獎勵項目按照項目申請時間排序管理,超出年度預算總額的項目放入下一年度支持。
(五)對于列入獎勵范圍的光伏電站獎勵電量的起始時間,以列入目錄的當季度第一天為準;對于列入獎勵目錄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獎勵電量的起始時間以并網時間為準(從0開始計量)。
(六)采用薄膜光伏、建材光伏、鈣鈦礦等新型光伏組件示范應用、彩鋼瓦光伏一體化技術、建筑光伏一體化技術等光伏新型技術,以及道路隔音棚(架)光伏試點、市政設施光伏試點等“光伏+”融合發展項目,獎勵標準參照各類項目的超水平獎勵標準:學校分布式光伏項目0.18元/千瓦時、其他分布式光伏項目(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0.12元/千瓦時、全額上網光伏項目0.18元/千瓦時。
(七)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國家及上海市相關政策調整情況,新片區管委會可對獎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申報材料)
基礎“度電獎勵”申報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備案文件;
(四)由建設和交通管理處出具的項目規模管理確認單;
(五)供電公司出具的項目并網驗收意見;
(六)投資主體信用及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超水平獎勵申報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發電量證明材料。
第八條(審核流程)
(一)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并網投產一年以內根據第六條的要求,向管委會提交申報材料(當年四季度為集中申報期,每年一季度對前一年度申報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其中,納入獎勵目錄且符合超水平獎勵要求的項目應在并網投產滿一年后向管委會提交超水平獎勵申報材料。
(二)發展改革處梳理形成申報項目清單,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形成評審報告,經管委會相關決策程序后確定獎勵目錄。
(三)對擬支持項目在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官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后,正式公布項目獎勵目錄。
第九條(資金撥付)
(一)項目所在區域供電公司按照管委會公布的獎勵目錄,將享受度電獎勵的項目實際發電量報發展改革處,確保及時、準確。
(二)發展改革處進行審核匯總向財政處提出提交專項資金撥款申請,并抄送辦公室(審計室)。
(三)財政處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后,將資金撥付給各項目投資主體。
第十條(監督管理)
(一)管委會負責對扶持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獎勵項目的規范運行。項目應在臨港新片區綜合能源管控平臺建成后,接入綜合能源管控平臺,以便管委會開展事中事后監管。
(二)在獎勵發放期間,建設主體需要每年上報項目運行情況,發展改革處會同財政處等部門對獎勵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未通過檢查的項目,將視情況停止對項目的資金扶持;對有違背承諾行為或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項目,收回對項目的資金扶持,將建設主體及其法人代表的相關失信信息按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本操作辦法,由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本操作辦法自2022年2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底開展政策實施中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發展需要適時完善。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2年2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