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黔能源新〔2022〕44號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貴安新區經濟發展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貴州在新時代西部大開發上闖新路的意見》(國發〔2022〕2號)文件精神,積極發展新能源,結合我省當前新能源發展形勢及存在問題,需進一步加強新能源(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一、加強科學謀劃和布局
(一)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各地區根據資源、用地、電網接入和消納、建設成本等,科學規劃發展目標,合理確定年度建設規模,避免貪大求全、一哄而上、脫離實際發展。
(二)堅持規模化、基地化發展。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降低開發成本,避免資源開發碎片化、低效化。堅持以規模化、基地化開發為導向,鼓勵資源要素優先向大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置,鼓勵一家或多家企業聯合規劃開發百萬千瓦以上風電光伏基地并分期實施,統籌基地項目送出通道建設;鼓勵一個鄉鎮或相鄰多個鄉鎮資源由一家或不超過三家企業集中開發。
(三)堅持一體化發展。堅持源網荷儲和多能互補發展,風電、光伏發電資源要素優先向已建成的水電站、火電廠配置,形成多能互補,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提高調節、消納新能源能力。
(四)堅守生態和發展底線。在新能源項目開發中,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放在首位,認真落實環保、水保“三同時”制度。在施工過程中,盡可能減少開挖、破壞,加強對項目的生態修復和治理,鼓勵生態修復和治理類項目建設。
二、擴大市場開發主體
(五)堅持市場引導,激發投資活力。鼓勵不同市場主體,采取多種合作方式,依法依規投資開發新能源項目,堅持合理競爭不壟斷原則,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擇優確定項目開發業主。
(六)充分利用消納能力。鼓勵具有電力送出能力、調峰資源企業統籌新能源項目開發,提升新能源發電質量和送出能力。鼓勵有綠色能源消費需求企業積極投資開發新能源。
(七)推進企業一體化開發。鼓勵新能源裝備制造業與新能源一體化開發,新能源企業與裝備企業聯合開發新能源項目。統籌集中式與分布式開發協調,鼓勵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投資企業參與當地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
三、規范項目管理
(八)優化年度建設規模項目申報程序。省能源局根據發展需要,合理制定總體發展目標,分年度組織實施,年度申報工作共分為四步。一是組織項目申報。省能源局一般在每年年底前下發通知組織各市(州)申報下一年度新能源建設規模項目,明確申報要求。二是消納能力核定。省能源局將各市(州)審核上報的項目匯總后送電網企業進行消納能力核定,明確各縣(市、區、特區)區域消納能力。三是優選項目上報。省能源局將區域消納能力反饋市(州),各市(州)在消納能力及上報名單范圍內優選企業及項目,并按要求上報省能源局。未按要求進行落實的,省能源局將從項目庫中擇優確定。四是研究下達規模。省能源局結合新能源項目建設特點和上年度建設規模項目推進情況等,統籌研究下達年度建設規模項目名單。
根據發展實際和管理需要,工商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不再實行年度建設規模管理,明確由各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每月底將備案情況及項目建設情況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省能源局。
(九)加強年度建設規模項目動態管理。列入年度建設規模名單的項目,優先納入并網規模。項目單位和地方政府要積極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加快相關手續辦理,原則上風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規模下達后一年內完成核準,光伏發電項目在年度建設規模下達后半年內完成備案。未在規定期限完成核準、備案的項目,需提前向省能源局申請延期核準、備案,否則該項目將自動移除年度建設規模名單。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次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6個月。
風電項目核準后,一年內開工建設,兩年內并網發電;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后,半年內開工建設,一年半內并網發電。在規定期限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需提前向省能源局申請建設延期,否則該項目將自動移除并網規模項目名單。每個項目只能申請一次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12個月。因風機選型,納入年度建設規模風電項目,超過規模控制在單臺風機容量之內。
(十)建立健全項目調度制度。根據項目推進情況,分為周調度和月調度。對項目前期工作情況、核準備案辦理情況、項目建設進展及存在問題等實行周調度,對項目投資、發電情況等實行月調度。各企業于每周五下班前將周調度、每月5日前將月調度情況報送省能源局,并抄送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門。省能源局將對項目有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四、持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十一)加快推進項目落地。地方各級政府要積極幫助企業落實項目建設條件,統籌土地流轉等工作,減少非必要中間環節和附加條件,降低開發成本,千方百計調動開發企業投資積極性,推動項目早落地、早見效。
(十二)加強正面引導。支持項目推進快、建設質量高、鄉村振興融合好等企業做優做強,推動一批新能源項目與“四化”融合,助推地方經濟發展。堅決遏制企業為獲取資源配置不切實際承諾、哄抬地價、吹噓收益、惡意競爭等不良行為。
五、嚴格項目管理主體責任
(十三)嚴格項目管理主體責任。對存在失信行為、倒賣年度建設規模“指標”、建設期轉讓項目控制權、惡意競爭等企業,其項目一律不得納入年度建設規模;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護生態環境不力等問題的企業,從嚴控制其項目開發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項目列入建設規模名單后,企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規定申報核準、備案的,兩年內不得參與我省新能源年度規模建設項目申報;項目核準、備案后,企業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規定完成項目開工建設的,兩年內不得參與我省新能源新建項目開發。企業在項目建成前轉讓項目控制權,其項目自動移除并網名單。
(十四)提高新能源開發服務水平。地方各級政府,在項目申報中,不得要求企業以各種形式繳納巨額保證金、電價讓利、不切實際配套產業、巧立名目收取各種費用等增加項目開發成本;嚴格遵守公平性競爭原則,堅決遏制地方壟斷、非法轉讓、非法參股等違法違規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