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優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應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原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企業〔2022〕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現將《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2年9月13日
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關于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的意見》《“十四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定位在縣級區劃范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第三條 集群促進工作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縣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集群促進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統籌協調,推動出臺扶持政策,發布認定標準,開展認定、監督和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群培育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本地區集群開展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十四五”期間,在全國范圍內認定200個左右集群,引導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級集群。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六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重點圍繞以下方面開展集群培育工作:
(一)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絡,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強化質量品牌建設,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二)激發集群創新活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臺,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和標準研制。
(三)推進集群數字化升級。加強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應用,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臺,提升集群數字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指南及評測指標,推廣智能制造裝備、標準和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集成應用,提高數字化轉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優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應用,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五)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以集群為單位參與國際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建立貿易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第七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本地區集群發展規劃和專項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庫,加大引導,加強服務。
第八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加強對集群參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各類產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集群的投資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九條 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集群服務體系。
第十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總結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字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經驗做法,開展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認定堅持申報自愿、公開透明、以評促建、持續提升、跟蹤監測、動態調整的原則,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十二條 申報認定的集群應在縣級區劃范圍內,并已認定為省級集群(首批申請除外),由所在地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作為申報主體。
第十三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集群申報進行受理、初審和實地抽查,在符合認定標準(見附件)的基礎上,擇優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集群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包括實地抽查),擇優形成集群名單,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布。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進行持續跟蹤,并組織集群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監督和考核,編制集群發展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已認定的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一)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
(二)發現虛假申報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四)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五)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