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福建省林業局就“喬木林地是否可以用來建設光伏發電站”做出回復,回復表示: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規定“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林業廳《關于規范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意見》(閩發改能源〔2015〕331號)規定“嚴格控制地面光伏電站建設。除升壓站、匯流站建設需要外,光伏電站項目建設不得新增用地、用林指標”。根據以上規定,喬木林地不得用于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