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佛山市發展改革局、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建設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現有配電設施無法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用電報裝申請時如何處理作出規定,并提出引入充電運營商以“統建統服”模式建設共享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倡導。
??據悉,佛山市于2021年10月1日在全省率先出臺規范小區充電樁建設的規范性文件《佛山市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建設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指引》),《通知》是對《管理指引》的規范和拓展。
部分小區需對變壓器增容
??根據供電部門的設計規范,90至140平方米的住宅設計用電負荷為10千瓦。在用電高峰期,平均每戶剩余兩三千瓦負荷,而1個慢充樁用電負荷為7千瓦,安裝后將占用兩三戶的剩余用電負荷。據此計算,當三分之一的業主安裝充電樁后,小區變壓器剩余負荷面臨耗盡。要滿足更多業主的建樁需求,則需對變壓器增容。
??《通知》明確,收到用電報裝申請后,經供電部門現場勘察,項目現有配電設施確實無法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用電報裝申請的,由配電設施的產權方提出解決方案(對配電設施增容、升級等)并實施后,方可建設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關于變壓器的產權歸屬仍有爭議。實踐中,一般認為變壓器為小區公用設施,屬全體業主產權。在這種情況下,要對變壓器增容有兩種途徑:一是由業主自籌改造資金;二是移交給供電部門,由其增容。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依法經業主表決同意。
建設分散充電設施應符合防火規范
??歷史數據顯示,80%的新能源汽車自燃事故在充電中或充滿電后一小時發生。目前,佛山市新能源汽車數量遠少于燃油汽車,且業主購置新能源汽車時間不一,故在未來十年甚至更長的一段時間內,佛山市小區地下停車場將呈現少量新能源汽車以“插花”形式停放在大量燃油汽車旁的局面。一旦新能源汽車因充電著火,很可能“火燒連營”。同時,消防車因限高而無法進入地下停車場,單靠停車場消火栓噴水滅火,撲救難度大。
??對此,《通知》明確,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或者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上述設施設備不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以下簡稱《防火規范》)相關要求,不能完好有效運作的,或者消防給水不符合《防火規范》第7.1條規定的,不得建設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
??為確保變配電容量充足以及全體業主共用配電設施的安全,《通知》提出,倡導在《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實施前,即2019年3月1日前已通過設計審圖的項目引入充電運營商,以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的“統建統服”模式,建設共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實施智能有序充電。
落實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安全責任
??《通知》明確,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是第一安全責任人,在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等各環節,應當按照《管理指引》的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相關義務,切實承擔安全責任。
??根據《管理指引》,在建設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前,申請人應當告知與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的車位車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區域改建、擴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申請表等材料。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建設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后,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所有權人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充電設施安全使用承諾書》。委托他人管理的,所有權人有義務提醒、督促受托人認真履行《管理指引》規定的各項日常管理義務。
??為提高所有權人在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發生安全事故后的賠償能力,保護相鄰車位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通知》倡導所有權人購買車位公眾責任保險。
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履職
??《通知》在《管理指引》的基礎上,重申了物業服務企業應依法依約,配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通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義務,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勸阻、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張貼公告、提交書面報告等方式向全體業主報告已發現的安全隱患,提醒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依法、依管理規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勸阻、制止。
??《通知》還對各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規定。據悉,《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