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于《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件指出,風電項目基座及新建配套道路等占用草原的,需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
光伏發電項目征占用草原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使用草原有關工作的通知》(辦草字〔2023〕126號)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同時作廢。執行期間遇有國家政策調整,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盟市林業和草原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自然資源局:
為強化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等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0月25日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等規定,結合自治區草原保護利用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審核;
(二)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審批。
第三條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草地地類(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數據為底數的林草資源圖進行認定。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草原征占用的審核審批管理工作。
旗縣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對下放到蘇木鄉鎮的草原征占用審批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礦藏開采、工程建設等各類項目建設應當節約集約使用草原。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以臨時使用為名,長期占用草原。
第六條自治區實行嚴格的基本草原保護制度。除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防、外交建設項目,依法依規批準的國家重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項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以及核準審批層級明確下放至盟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外,不得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公路、鐵路、機場、水利、電力、通訊、能源基地、油氣管網等;公共事業和民生建設項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市政公用、廉租房、棚戶區改造等;國防和外交建設項目,指符合相關規定的國防和外交建設項目。
符合相關規定的農牧民住宅和農村牧區公路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基本草原的,可以占用,并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
第七條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施業區范圍內草原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審核。
第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確需臨時占用草原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據確定的權限分級審批。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對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臨時占用草原的,可延期一次,用地單位應當在批準期限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但總審批期限不得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臨時占用期屆滿,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臨時占用草原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草原植被并按約定及時退還。
第九條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確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
(一)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審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依據規定的權限分級審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辦理。
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1.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
2.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
3.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
第十條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頃以上的,應當提供
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補償協議;
(四)草原權屬材料;
(五)擬征占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頃及以下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草原權屬及補償事宜說明文件;
(四)擬征占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
符合相關規定的農牧民住宅建設需要使用草原的,提供(一)和草原權屬材料及農牧部門有關意見。
第十一條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或者占用草原情況說明;
(三)草原權屬及補償事宜說明文件;
(四)草原植被恢復方案;
(五)擬臨時占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
第十二條礦產資源勘探和開采建設項目確需征占用草原的,除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有效期內的勘探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或者使用草原情況說明;
(三)草原權屬及補償事宜說明文件;
(四)擬征占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
第十四條擬征占用草原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或者分布區域的,按照相關規定,應先行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提交擬征占用草原申請。
第十五條草原征占用申請材料具體要求:
(一)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征占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逐項、規范、完整填寫《草原征占用申請表》。有關內容填寫較多的,可另附頁。
(二)項目批準文件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的批復、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三)草原權屬及補償事宜說明文件
草原權屬及補償事宜應當包括草原權屬、補償情況及是否存在矛盾糾紛等。
自治區和盟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的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事項,由旗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旗縣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的草原征占用審批事項,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蘇木鄉鎮負責的草原征占用審批事項,由嘎查村出具。
(四)草原植被恢復方案
草原植被恢復面積、擬采取措施、時間安排、資金投入以及責任和監管措施等。
(五)擬征占用草原的區域坐標圖
擬征占用草原區域范圍矢量數據坐標圖(使用CGCS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
第十六條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事項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實行全程網辦,申請材料等通過“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報送,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十七條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審核審批征占用草原項目的審查程序
(一)初審
旗縣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審查合格的,出具書面初審意見的報告,上報盟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復審
盟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以及初審意見等進行審查,提出復審意見。審查合格的,出具書面復審意見的報告,上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審查與決定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對申請材料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作出審核同意決定;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初審意見和復審意見的內容應當包括:擬征占用草原項目的基本情況;擬征占用草原的面積、用途、權屬、補償以及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基本草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情況;項目動工建設情況;違法用地及查處情況等;明確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現場查驗工作,70公頃以上的,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組織開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0公頃及以下的,由盟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現場查驗報告等材料需與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申請材料一并上報。
第二十條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現場查驗工作按照《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現場查驗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一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確認依法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確認依法屬于受理范圍,但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即時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確認依法不屬于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確認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即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審核審批的草原征占用事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旗縣和盟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均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逐級上報。10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開展現場查驗的,現場查驗時間不超5個工作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現場查驗無法按時開展的,辦理時限順延。
第二十三條光伏發電項目征占用草原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使用草原有關工作的通知》(辦草字〔2023〕126號)規定執行。
風電項目基座及新建配套道路等占用草原的,需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公路、鐵路、油氣管線、水利水電等建設項目和省級高速公路中的橋梁、隧道、圍堰、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控制性單體工程、配套工程和因工期緊或受季節影響確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根據有關開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向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申請控制性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申請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用地預審控制規模的30%。
整體項目申請時,應當附具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的批準文件及整體項目的申請材料,按照規定權限一次申請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
辦理先行使用草原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項目批準文件;
開展前期工作的批文;
用地預審文件;
(四)草原權屬以及補償事宜的說明;
(五)擬先行使用草原區域矢量數據坐標圖。
第二十五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關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經審核同意的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申請,申請人應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領取《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經審核不同意的,向申請人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獲得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后,應依法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草原植被恢復費,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失效。
第二十七條臨時占用草原或者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請,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面積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擴大面積。因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確需擴大征占用草原面積的,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依規定權限申請辦理征占用草原審核審批手續。減少征占用草原面積或者變更征占用草原位置的,應當向原審核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電子檔案。
第三十條盟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一月上旬,將上年度本地區臨時占用草原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審批情況,匯總上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第三十一條《草原征占用申請表》《征占用草原現場查驗表》使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規定式樣。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同時作廢。執行期間遇有國家政策調整,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