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福建省地震局發布關于《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的解讀,該解讀針對此前5月12日福建省發布的《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進行解讀。其中指出,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風電、光伏、儲能電站等新能源基地,列入福建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針對電力工程部分的公告原文及具體解讀如下:
電力工程
7.電力設施中1000米及以上檔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桿的大跨越工程。
8.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
9.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電廠。
10.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
11.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風電、光伏、儲能電站等新能源基地。
解讀說明:
1. 根據GB 50260-2013《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第8.1.4條規定:大跨越工程指架空輸電線路跨越通航江河、湖泊或海峽等,因檔距較大(在1000m以上)或塔桿較高(在100m以上),導線選型或桿塔設計需特殊考慮,且發生故障時嚴重影響航運或修復特別困難的按耐張段設計的工程,因此大跨越工程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估。
2.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500千伏以上變電站是重要生命線工程,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電廠、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是重要的電力生產基地和能源基地,這些工程對社會經濟高質量建設和社會穩定發展提供能源保障,其遭受地震破壞,將造成大面積停電或系統的大面積癱瘓,直接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后快速恢復,將產生重大經濟損失,對社會穩定將產生重大影響,屬于特殊設防類或重點設防類工程,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必須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3.目前全國至少有22個省(區、市)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火電、水電工程進行了細化規定,本條款參考了廣東、浙江、江西、江蘇等周邊省份的相關規定確定。
因此,按照上述說明以及全國大部分省出臺的相關規定范圍,將上述7-11項電力工程列入我省具有重大價值和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范圍,需要開展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抗震設防要求。
公告原文如下:
關于《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的公告
根據《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規定,《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已經省政府批準同意,現予公布。
福建省地震局
2023年2月1日
福建省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福建省防震減災條例》的規定和相關規范要求,結合福建省防震減災工作實際,規定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建設工程具體范圍,該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開展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涉核工程
1.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核能海水淡化廠等核動力工程,浮動核動力裝置的系泊裝換料船塢、碼頭工程。
2.核動力廠以外的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其他反應堆建設工程。
3.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后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建設工程。
4.涉及放射性廢液貯存、處理設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設施等工程。
5.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的涉核設施工程。
二、水利防洪工程
6.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區的高度為90米以上的1級、2級大壩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調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等建設工程。
三、電力工程
7.電力設施中1000米及以上檔距或高100米及以上塔桿的大跨越工程。
8.國家和區域電力調度中心,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
9.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廠,LNG電廠以及其他規劃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電廠。
10.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
11.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風電、光伏、儲能電站等新能源基地。
四、工業工程
12.3萬立方米及以上的貯油工程,氣態5萬立方米及以上、液態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貯氣工程,大中型油(氣)儲罐區、輸油(氣)管道,大中型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海洋油氣設施工程。
13.生產過程和產品涉及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等大中型化學工業工程。
14.大型采礦工程和大型金屬冶煉工程。
五、公共建筑工程
15.三級醫院住院樓、醫技樓、門診樓和新設置傳染病院,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具有Ⅰ、Ⅱ級應急功能保障醫院。
16.承擔研究、中試和存放劇毒的高危險傳染病病毒任務的疾病預防與控制中心等建筑工程。
17.設區的市級以上防災救災應急指揮中心,省級以上救災物資儲備庫工程。
18.1200座及以上影劇院、會堂,4萬座及以上體育場,6000座及以上體育館,省級以上大型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圖書館,屬于超限建筑且單體面積3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場、會展中心。
19.房屋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超限高層建筑。
六、交通工程
20.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城市道路中的特長隧道(長度3000米及以上)、特大橋梁(單孔跨徑15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一級汽車候車樓。
21.新建干線鐵路、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地方鐵路、城際鐵路,鐵路樞紐和大型鐵路車站。
2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水深20米及以上、墩高80米及以上、跨度150米及以上和其他技術復雜、修復困難的鐵路橋梁工程。
23.城市軌道交通。
24.運輸機場航站樓、航管樓(包括塔臺、通信樓)、大型機庫以及油罐罐體構筑物。
25.液體危險品碼頭及其儲罐區。
26.重要的水運客運站。
七、通信工程
27.國際出入口局,國際無線電臺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臺(站),國家衛星通信地球站,國家級衛星地球站上行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衛星關口站、衛星國際專線地球站,國際海纜登陸站。
28.國家級、省級信息中心(含大型、超大型數據中心)建筑,省、設區市的廣播電視中心主體建筑。
29.發射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廣播發射臺、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電視發射塔,區域郵政和通信樞紐工程。
八、其他重要工程
30.科學實驗研究、中試生產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劇毒的生物制品、化學制品、天然和人工細菌、病毒(如鼠疫、霍亂、傷寒和新發高危險傳染病等)的建筑。
31.大型風洞設施、大型射電望遠鏡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學實驗和重大科學裝置建筑。
3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以及業主或建設單位、其他單位要求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