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調整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顯示,大工業電價用戶需全年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后12個月內保持不變。
統一大工業電價用戶和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峰谷時段:
春秋季(2-6 月、9-11 月,共 8 個月)峰谷時段調整為高峰、平段、低谷等三個時段。其中,高峰時段共 7 個小時,平段時段共 7 個小時,低谷時段共 10 個小時。
夏冬季 ( 1、7、8、12 月,共 4 個月)峰谷時段調整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等四個時段。其中,尖峰時段共 4 個小時,高峰時段共 7個小時,平段時段共 3個小時,低谷時段共 10 個小時。
同時,調整峰谷浮動比例,浮動比例以平段電價為基礎,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 (不含容 (需)量電價)、i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大工業電價用戶于2024年3月1日起執行;選擇執行峰谷分時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分階段執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于2024年6月1日起執行,不滿1千伏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于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文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
為更好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結合我省電力供需形勢變化,現就調整我省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大工業電價用戶需全年執行峰谷分時電價(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后12個月內保持不變。
二、峰谷時段及電價浮動比例
(一)統一大工業電價用戶和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峰谷時段。具體時段劃分見表1。
(二)試行重大節假日深谷電價。春節、勞動節、國慶節10:00-14:00設置為深谷時段,三個節假日具體時間以國家公布為準。
(三)調整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具體見表2。浮動比例以平段電價為基礎,平段電價包含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輸配電價(不含容(需)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執行時間
大工業電價用戶于2024年3月1日起執行;選擇執行峰谷分時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分階段執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于2024年6月1日起執行,不滿1千伏的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于2024年9月1日起執行。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期間,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事項
(一)1-10(20)千伏及以上用戶(含集中式經營性充換電設施用戶)深谷電量按照電網企業用電信息采集系統中電能表采集數據累加計算;當采集數據缺失時,由電網企業制定電量數據擬合辦法,對缺失數據進行擬合。不滿1千伏工商業用戶(含集中式經營性充換電設施用戶)在計量裝置具備條件后執行。
(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和宣傳,及時回應用戶關切,報告執行效果。
(三)各級電網企業要加快開展計量采集設備和電費結算系統的調整工作,提前將政策告知用戶,確保政策平穩執行到位。
本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后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執行。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月25日
來源:浙江省發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