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核準的批復》。該項目業主為瑞安潤洋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風科技旗下子公司)。
據了解,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總裝機容量60萬千瓦,總投資約94.2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為18.9億元。項目風電場擬用海位于瑞安市東部海域,場址中心離岸距離約71千米,水深33~36米,涉海面積約66.2平方千米。集控中心擬用海位于瑞安市丁山三期圍墾北區歷史圍填海區。
瑞安潤洋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收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經研究,現將項目核準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項目建設意義
實施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是貫徹落實浙江省海上風電規劃及浙江省創建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開發利用我市海上風能資源,發展清潔能源,優化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我市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
該項目擬建設總裝機容量60萬千瓦的海上風電項目,同步建設一座陸上集控中心,與平陽1號海上風電項目共用海上升壓站。線路具體接入方案以相關部門的接入系統報告審查批復為準。
三、項目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建設管理
項目總投資約94.2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為18.9億元。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20%,由項目公司瑞安潤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自籌,其余通過金融機構貸款資金解決。瑞安潤洋新能源有限公司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四、項目建設地點
項目風電場擬用海位于瑞安市東部海域,場址中心離岸距離約71千米,水深33~36米,涉海面積約66.2平方千米。集控中心擬用海位于瑞安市丁山三期圍墾北區歷史圍填海區。
五、建設項目環保和資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項目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工程環境保護設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需將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另外,開工前項目單位需征得軍方意見;未取得海域使用權前,不得開工建設。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程序進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六、項目核準相關文件:《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2022〕109號》、《關于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用海意見的復函》、《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選址和平面布置合理性研究專題報告評審意見》、《關于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集控中心用海意見的復函》、《瑞安市丁山三期北區08-02區塊用海咨詢報告專家咨詢意見》、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員會《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社會風險評估報告》(瑞安政法風評〔2023〕217號)和《瑞安2號海上風電項目項目核準部門會商意見》等。
七、項目實施要嚴格按有關要求落實消防、節能、環保、安全等具體措施,確保“三同時”
請做好與相關部門銜接及政策處理工作。
八、施工圖設計嚴格執行國家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
項目要貫徹科學規范、生態環保、經濟合理的設計原則,確保設計內容合理完整,概算編制準確齊全。
項目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瑞安潤洋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施項目唯一代碼制和“平臺受理、代碼核驗、辦件歸集、信息共享”運行要求,請市相關職能審批部門和項目業主單位登錄在線平臺按規定協同辦理并及時更新項目登記進展基本信息。本核準批復文件最終以海域出讓為準。
瑞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