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能監辦發布關于印發《四川省電力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四川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件顯示,新型儲能也應用于該細則,配建式儲能應與配建主體作為統一調度單元參與輔助服務。
新型儲能是指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電化學儲能電站。壓縮空氣、飛輪等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參照執行。納入本細則管理的獨立新型儲能容量不低于10MW/20MWh。
細則提出對獨立儲能進行調峰補償,電力調度機構結合系統調峰需要進行調用,因系統調峰需求下達調度計劃(含調度指令)要求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進入充電狀態時,對其充電電量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為400(元/MWh)。
此外,對于配建儲能的新能源,按照全月累計充電電量給予使用頻率補償,當月度累計充電電量<儲能額定容量x30小時,不予補償;儲能額定容量x30小時≤當月度累計充電電量<儲能額定容量x60小時,對其充電電量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80(元/MWh);儲能額定容量x60小時≤當月度累計充電電量,對其充電電量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160(元/MWh)。
儲能可獲得爬坡補償,含配建儲能的風電光伏、新型儲能爬坡補償標準取40元/MW。
此外獨立儲能還可獲得有償一次調頻補償、有償無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