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廣東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印發《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產業扶持政策。文件提出:針對鈉離子電池、液流電池、飛輪儲能等新型儲能示范項目按裝機規模給予200元/千瓦時的項目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圍繞儲能電池及系統、智能光伏、充電設施、高效電力電子器件、綜合能源解決方案、氫能、海上風電運維等重點方向引進企業,依規模和貢獻等條件,給予最高1億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并給予企業核心人才最高600萬元一次性安置補貼。對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支持新型儲能、充電樁、光伏生產或貿易企業等“走出去”,并對企業海外市場準入認證費用和出口知識產權分析費用予以資助,按照不超過核定的項目費用20%予以資助,單個企業最高200萬元。
原文如下: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產業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產業扶持政策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深圳先行示范區建設重大機遇,打造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深入實施“總部研發+高端制造”產業發展戰略,發展實體經濟,鞏固傳統優勢產業領先地位,推動南山“14+7”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布局融合集群發展,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鼓勵、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為促進創新驅動和提升全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資金支持。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扶持類別、扶持范圍和扶持對象的不同特點,分別采用評審、核準等辦法確定扶持項目,實行自愿申報、科學決策和績效評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具體包括核準類資助、評審類資助和專項類資助。核準類項目適用普惠性原則;評審類項目適用擇優劣汰原則;專項類項目適用“一事一議”方式,專項類項目由各部門提出意見后,報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各類申報項目的性質、條件、資助方式和資助額度等,以各項產業扶持措施的規定為準。
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項目完成前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下稱“事前資助項目”),應與資金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明確資金使用要求;在項目完成后申報獲得的專項資金,應視同其自有資金,由申報主體依法依規安排使用;資金主管部門可對資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具體扶持對象、扶持標準,分別由各項產業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規定。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下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是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決策審批機構。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企業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別為各項產業扶持措施的資金主管部門。與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關的各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就各項產業扶持措施資金的撤銷、新設、合并及修訂、調整提出方案,經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報請區政府批準。
第七條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各資金主管部門的分管區領導任副組長,組成人員包括區人才工作局、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國資局、區統計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企業服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對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決策權、監督權,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在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若干個資金審批專責小組,各專責小組由各分管副區長、各有關部門組成,分管副區長為專責小組組長。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企業服務中心。
第八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履行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配合完成會議紀要簽發;負責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
(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件的起草,統籌開展管理辦法和各項產業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講;
(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公示;
(四)統籌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會議審議的材料,統一查詢相關信息。
第九條 區財政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審核各資金主管部門年度資金預算及上年度決算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
(二)對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項目預算資金安排及預算執行情況予以確認;
(三)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及時安排資金;
(四)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條 各資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各項產業扶持措施、操作規程;
(二)編制和執行本部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及使用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預算提出調整;
(三)審核項目申報,組織開展項目考察、評審和核準工作,提出資金支持意見,處理項目申報主體的咨詢和投訴;
(四)組織召開專責小組會議,配合完成會議紀要簽發;
(五)對事前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將企業違規申報和使用專項資金情況及時反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六)組織開展分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其他成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區司法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政策的合規性進行審查;
(二)區統計局:負責對申報主體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核查,配合各資金主管部門審查相關統計數據,協助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三)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政務數據的歸集、管理,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為企業畫好像,建立“一企一檔”信息資源庫,精準掌握企業信息。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安排與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預算安排。
(一)各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資助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確定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結構、重點及規模。
(二)區財政局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結合下一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和經濟發展目標,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總規模和各項產業扶持措施資金預算安排意見,一并納入區年度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各資金主管部門依據各項產業扶持措施,在批復的各項產業扶持措施預算額度內進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制定各項產業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計劃。年初預算編制時需提交年初產業引導方案、年度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評價體系,同部門預算一并報區財政局。
(四)同一項產業扶持措施資金內不同扶持類別的資金額度,可由各資金主管部門結合實際需求和使用情況,按預算調劑程序在各自預算額度內統籌調配。
第十三條 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
(一)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
(二)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資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區制定的同類性質扶持政策);
(三)專項資金評審類資助,同一單位每一年度資助的同一類別項目不得超過一個,連續資助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
對于超過前款限制,但資金主管部門認為確實有必要增加資助的,該資金主管部門應向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提交專項申請。
各產業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規程中對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資助金額限制的扶持項目,應另行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 獲得產業資金資助的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好社會責任。各產業資金主管部門對獲得資助后企業的注冊地址、納稅數據及統計數據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項目申請書(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事前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分批撥付制度。項目申報主體應與資金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根據受資助項目的完成進度情況分批撥付資金。獲得專項資金事前項目資助的單位,因故取消項目、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專項資金繼續支持已無必要時,應及時申報并辦理合同解除手續。合同解除后,負責管理該資金的資金主管部門應視情況組織審計并及時收回剩余專項資金。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審批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采取“統一受理、各司其責、分類審批”的管理模式。相關政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及時公告。
第十七條 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主體原則上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南山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應積極配合區委、區政府相關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資金主管部門在產業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規程中另行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一)被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的;
(二)提出資助申請后,申報主體注冊地或在地統計關系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報條件的。
第十九條項目的申報與審核原則上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報主體按照相關資金操作規程的具體要求備齊資料,通過“i南山企業服務綜合平臺”提出申請。
(二)區企業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核。
(三)各資金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編制項目資助計劃。
(四)區財政局對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項目預算資金安排及預算執行情況予以確認,區統計局對申報主體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核查,區企業服務中心對申報主體注冊地情況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授權的數據平臺進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權,分類審批”的原則,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授權并認定的:
1.簡易審批項目,由各資金主管部門復核后,報請分管副區長簽批的方式辦理;
2.專責小組審批項目,由對應的牽頭資金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專責小組會議辦理。
資金主管部門和專責小組權限以外的項目審批以及“一事一議”事項,由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策。同時,各資金主管部門和專責小組及時向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報告已審批項目資助安排使用情況。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或根據需要召開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
(六)區企業服務中心將各資金主管部門項目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滿,無有效投訴的項目資助計劃,再按相應的程序提交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專責小組會議、簡易方式進行審議。
(七)經審議后,由各資金主管部門直接行文下達資金計劃。
(八)對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事前資助項目,各資金主管部門與項目申報主體簽訂專項合同。
(九)區財政部門及時安排資金,各資金主管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十)申報與審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產業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規程中另行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事前資助項目堅持項目到期驗收再申報的原則。對于逾期不提交驗收申請的項目申報主體,不允許其申報事前資助項目專項資金;對于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申報主體,自驗收結論出具之日起三年內不允許其申報事前資助項目專項資金;對于逾期提交驗收申請但最終驗收通過的項目申報主體,自驗收結論出具之日起恢復其事前資助項目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資金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專項資金,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獲得資助企業的發展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
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申報主體,有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約定及相關承諾,采取商業賄賂等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行為以及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的,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財政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與專項資金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評審機構及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與受資助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資金主管部門要對專項扶持資金加強建章立制,對制度所涉及審核程序和監督制度執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予以評估,對權力監督制約的嚴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權大小、腐敗現象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確定重點和一般風險等級,明確管理責任,實行風險等級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審查,形成資金主管、紀監、財政、審計等部門參與的監督協同管理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產業扶持政策》(深南府規〔2022〕3號)同時廢止。
南山區人才工作發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激發各類人才參與創新創造,進一步優化南山人才發展生態,為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撐,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區人力資源局、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人力資源局分項資金、區發展改革局分項資金、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涵蓋人才引進、培養、激勵和服務,包括引進高端和緊缺人才、激勵在南山創新創業的人才發展、培養符合南山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產業人才、開展各類人才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在南山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等機構。
第五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本措施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及持牌專營機構、經行政機關準予設立的執業機構、社會組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新引進落戶人才扶持、綠色通道企業人才突出貢獻獎勵、私募投資基金人才團隊獎勵、國際人才交流學術活動支持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計劃、私募投資基金人才團隊獎勵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人才引進與培養支持
第六條 新引進落戶人才扶持。
對南山區統計在庫企業新引進入戶且引進時年齡30周歲以下,在世界大學綜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學或教育部“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獲得全日制碩士學位,并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人員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生活補貼。
第七條 急需緊缺產業人才引薦機構扶持。
鼓勵并支持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南山區重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對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予以獎勵。單筆獎勵資金不超過2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人才安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依規模等條件,給予企業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補貼,每家企業最高600萬元。
第九條 青年人才培養扶持。
依托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一批人才實訓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學生進行實習訓練,對符合條件的實訓學生及實訓基地,給予以下資助:
實習補貼支持。按實訓學生的學歷層次和實訓期限對實訓基地給予經費資助,資助標準為:大專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長資助期限為12個月。
人才落戶支持。對實習結束后獲得實訓基地錄用的實訓人才,在該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且辦理引進入戶的,按其學歷層次給予一次性生活補貼,補貼標準為:本科生2萬元、碩士研究生3萬元、博士研究生10萬元。此補貼獲得者不得同時享受市區級新引進人才落戶同類補貼政策。
實訓基地獎勵。根據實訓學生數量和留用比例等情況,每年定期組織優秀實訓基地評選,對獲評為優秀實訓基地的企業給予年度最高10萬元的獎勵,每年獎勵不超過5家。
第十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載體建設扶持。
對經市級部門備案新設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鄉村振興技能工作站等載體,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級擇優資助項目的載體,按項目類別給予每個項目10萬元的工作經費支持。
對經區級部門備案新設立的高質量技能人才育成基地,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三章 人才創新與創業支持
第十一條科技人才創新創業支持計劃。
(一)對經評價認定的頂尖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二)對獲得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立項的南山區企業,或由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且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
第十二條深港澳臺創新合作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港澳特區政府、港澳高校、香港科學園、香港數碼港創新創業資助的港澳企業,按照不超過港澳企業實際獲得資助金額的50%,給予港澳企業或其股東成員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企業一次性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50萬元。
(二)對轄區內被認定為深圳市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孵化載體,給予其運營主體一次性最高30萬元資助。
第四章 人才發展與激勵支持
第十三條綠色通道企業人才突出貢獻獎勵。
對在南山區綠色通道企業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優秀人才,按照其個人綜合貢獻給予不同的薪酬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十四條 高技能人才發展激勵。
對在南山技術技能崗位上連續工作3年(含)以上的高技能人才,經主管部門確認,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補貼。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服務發展貢獻獎。
鼓勵優質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南山發展,對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機構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私募投資基金人才團隊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管理規模10億元以上的私募機構高管、資深從業人員給予每人每年最高200萬元的人才團隊獎勵,每家機構不超過10人。
第十七條 軟件企業人才扶持。
對在南山區互聯網或軟件企業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軟件人才,上年度獲得具有一定行業影響力的專業技能證書的,給予每人不超過2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人工智能產業優質團隊落戶獎勵。
支持國內外頂尖人工智能創新團隊落戶南山,對于新注冊或新遷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經認定可予以最高3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企業引進的相關緊缺人才落戶、住房、醫療、教育咨詢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金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
鼓勵南山區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新能源產業人才支持。
對新能源領域承擔市級以上重點項目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生產崗位核心骨干進行獎勵,其申報人數最高不超過申報獎勵上一年度末在冊員工數的3%,且不超過10人,單個人員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已獲本措施相關支持的,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國際人才交流學術活動支持。
支持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內高校院所等單位舉辦高水平國際學術活動,對經區人力資源部門報備并確認的活動按照實際支出給予60%的費用補貼,每單位每年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人才工作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報請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企業融資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切實滿足企業多元化融資需求,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支持企業股權融資、支持企業上市融資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申報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五條 科技金融貸款貼息支持。
支持轄區科技企業開展融資,符合條件的,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最高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六條科技金融投資機構支持。
對投資南山區科技企業的投資機構,符合條件的,按照上一年度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0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融資。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按實際融資成本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的利息、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最高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5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九條 支持綠色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三章 支持企業股權融資
第十條 科技金融創業融資支持。
(一)對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其上一年度獲得實際投資額最高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二)對近3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的科技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資助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僅能就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資助擇一申報一次,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 聯合創新基金支持計劃。
(一)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最高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2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二)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設立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企業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省企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最高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支持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二條 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一)境內上市企業扶持。
1.對計劃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后,最高給予4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并計劃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且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境外上市企業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十三條 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在南山區實施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對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資助1000萬元;對募集資金超過7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7‰予以獎勵,最高資助20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產業用房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降低南山區企業成本,加快產業集聚,提升區域競爭力,引導企業扎根南山區經營,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及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發展改革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區衛生健康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高端制造業、行業協會租賃辦公用房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私募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購置及租賃辦公用房,申報入駐風投創投專項樓宇的機構、高端制造業、人才服務機構租賃辦公用房等項目的主體及申報新引進企業購置、租賃、裝修辦公用房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等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總部企業、上市企業、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購置及租賃辦公用房,申報私募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新引進企業購置辦公用房及申報專精特新企業、入駐風投創投專項樓宇的機構、重點服務業租賃辦公用房、專業園區(樓宇)運營企業租金補貼等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購置扶持
第四條在南山區內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和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二)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三項不重復資助。
(三)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總額最高2000萬元,分兩年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二項不重復資助。
(四)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本項與第一項至第三項不重復資助。
第三章 租賃扶持
第五條 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給予最高3000萬元房租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分5年給予最高35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
(二)上市企業。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最高12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三)總部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4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四)專精特新企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對專精特新企業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租金補貼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工業企業保留核心生產制造”政策,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本項與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五)私募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房租補貼;支持私募機構入駐轄區內政策性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可享受參考價格的30%;對入駐風投創投專項樓宇,且符合條件的機構,最高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計給予最高2000萬元房租補貼。本項與第一項至第四項不重復資助。
(六)新引進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本項與第一項至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七)低空經濟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機構。經評審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機構,按照實際支付房租的50%且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每年度不超過50萬元。
(八)新能源企業。對成立5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3年累計獲得融資額1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九)生命科技企業。對成立5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3年累計獲得融資額1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十)高端制造業。對在南山區設有生產線、上年度產值超過1億元(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按分成后產值計算)、上年度產值正增長或本年度截至申報月上月的累計產值正增長的規上工業企業,以及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對其在南山區租用的產業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規下工業樣本企業每年資助上限50萬元;規上工業企業根據其快報工業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年度資助上限,最高1000萬元。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等稱號的規上工業企業,不受產值規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十一)重點服務業。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按照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投入,給予連續三年全額資助,每年分別最高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十二)互聯網(軟件)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或軟件企業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租金補貼,每年最高500萬元。
(十三)現代物流業。對獲得“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深圳市AAAAA級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倉庫的,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最高150萬元。
(十四)商貿業。對在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經營3家(含3家)以上的集體食堂,每家食堂面積達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租金補貼,每家集體食堂每年補貼金額最高30萬元。
(十五)專業園區(樓宇)運營企業。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規模集群,引導優質企業集聚發展。對經認定的專業園區或樓宇主動降低入駐租金,且入駐企業達到一定產值(營收)規模條件的,給予園區或樓宇運營方每年最高1000萬元補貼,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十六)人才服務機構。鼓勵擁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全球性或國內知名的人才服務機構入駐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經核準的入駐機構,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70%給予最高100萬元租金補貼,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最高70萬元租金補貼。
(十七)文化、體育企業。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文化、體育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文化、體育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入駐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因園區城市更新搬遷至南山區內其他社會物業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2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2年。
2.對符合條件的電競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租賃物業的電競場館,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個電競場館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租用教室的電競培訓機構,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補貼,每個機構每年不超過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十八)行業協會。對在本轄區范圍內租賃社會辦公用房的重點行業協會或上年影響力評估前30名的行業協會,按檔次予以資助,每家行業協會每年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四章 裝修扶持
第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裝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條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和產業政策,對轄區經濟乃至深圳、灣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或突出經濟貢獻的項目,由相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對其購置(租賃)實際需要的用房扶持金額可以相應提高,但扶持總額不超過原資助標準的2倍。
第八條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服務企業保障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加快進一步服務企業決策部署,持續優化服務企業營商環境,幫助企業拓市場、破瓶頸、解難題,完善政企溝通、要素保障、企業減負等服務企業常態長效機制,為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提供堅實保障,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政務服務和數據服務及企業訴求協調辦理服務等具體服務企業內容。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 開展形式豐富的“送法進企業”活動,針對企業類型定向開展案例分享、法律法規解讀、法律答疑等主題的專項普法活動,促進企業員工樹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提高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能力,合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省司法廳開展的廣東省“法治文化建設示范企業”創建活動,指導企業申報廣東省“法治文化建設示范企業”。
第四條 推進企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定期開展涉企矛盾糾紛大排查、大化解活動。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上重點使力,幫助企業梳理矛盾糾紛易發多發、重點難點問題,提高企業矛盾糾紛前端預防能力,提前分析研判,落實防范措施,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第五條 發揮南山區創新創業法律服務中心的輻射和帶動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在西麗、高新、前海、深圳灣設立創新創業法律服務中心,為片區企業每月開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傳、法律講座活動。各片區企業可以通過“i南山企業服務綜合平臺”提出法律服務需求,承接運營的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型”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為片區內符合條件的經營困難企業提供免費法律顧問服務,以優惠的標準提供代理案件、開展融資、知識產權全鏈條法律服務。
第六條 推動“走出去”企業強化合規風險意識,承接運營的法律服務機構通過開展法治體檢及組織法律講座培訓的方式,支持和引導“走出去”企業完善合規管理體系,為企業規避法律風險、開拓海外市場保駕護航。
第七條 加強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組建一支具備全球視野、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律師人才隊伍,精準對接企業涉外法律服務需求,提供個性化法律服務講座,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
第三章 知識產權服務
第八條為南山區中小微企業開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綠色通道,出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費用補貼扶持政策,聯合銀行、擔保、保險、專利、版權、法律等專業機構,共同簡化辦理流程、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貸款額度,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第九條 以《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深圳市地方標準為指導,針對有需求的企業,組織專家上門為企業評估商業秘密管理現狀及問題,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體系,幫助企業排查數據安全隱患,為企業提供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商務合作保密協議的合同樣本。
第十條 為面臨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的企業,鏈接海外專家及機構資源,并針對企業不同需求,指導其開展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排查,提供談判對策、應訴建議等專業服務。
第十一條 在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設立咨詢投訴窗口,受理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材料。針對具體知識產權糾紛,提供登記確權、司法公證、鑒定評估、糾紛調解、法律咨詢、維權建議、案件會商等服務,幫助企業維權。
第十二條 舉辦南山區高層次人才知識產權研修示范班,邀請知識產權界泰斗、頭部企業知識產權專家、司法行政仲裁一線辦案專家,為企業總裁或知識產權副總裁提供知識產權全領域培訓。
第四章 政務服務和數據服務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省、市關于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相關要求,依托南山區各級政務大廳、專業分廳,開設“綠色通道”、“幫辦代辦”、“跨域通辦”等線下專窗,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線下政務服務。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數據資源匯聚共享優勢,實現數據賦能政務服務,依托各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開設“政企面對面”、“視頻辦”、“指尖辦”等線上專區,為企業提供主動、精準、整體式、智能化的線上政務服務。
第十五條 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為企業提供惠企政策精準推送、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服務。整合政務服務、企業服務業務系統,為新開辦企業提供“云上創業包”,通過云服務、數據服務等賦能小微企業,為企業提供數據支撐和服務。
第五章 企業訴求協調辦理服務
第十六條 在“深i企”、“i南山企業服務綜合平臺”等線上企業服務平臺開設“訴求辦理”功能板塊,以企業需求為導向,為企業提供集約式服務企業的“入口”和“出口”,整合政府、市場、公共服務機構等多類服務資源,精準解決企業個性化訴求。
第十七條依托企業服務常態化工作機制,圍繞企業發展全生命周期各環節需求,整合區、街道各單位服務資源,為企業提供政務、資金、空間、人才、法律、金融等“綠色通道”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九條 本措施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部門承擔。
南山區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放寬市場準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支持深圳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區建設,搶抓低空經濟產業密集創新和高速增長的戰略機遇,推動南山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增強發展新動能,打造低空經濟企業總部及研發基地、建設世界低空經濟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及零部件研發生產制造,低空保障相關軟硬件開發及系統設計與建設,低空飛行及綜合服務等低空經濟領域企業。
第三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引培低空經濟產業項目、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發展低空飛行和綜合服務業、支持低空經濟企業走出去、加大低空經濟金融服務支持等六大部分。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四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及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發展改革局分項資金、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負責相關申報、審核及管理活動等。
第五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六條、第七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二)申報第六條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引培低空經濟產業項目
第六條 推動低空經濟產業集聚。
(一)對新引進中大型工業無人機、行業應用無人機以及載物/載人eVTOL航空器等整機研發制造運營,以及航電飛控、動力能源、機體材料、任務載荷等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供應商等低空經濟企業,依規模等條件,給予最高1億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對于新落地南山區的低空飛行器整機研發、制造及運營項目,項目投資金額(不含地價)達到2000萬元以上(含)的,按不超過項目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總投資金額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2000萬元。對帶動性強、具有低空經濟產業發展重大貢獻的項目,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審定支持。
(三)鼓勵低空經濟企業做大做強。對符合一定規模、增速條件的企業,分檔給予最高1億元獎勵。對新獲得中國民航局頒發的135部、141部運行資質的運營服務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50萬元。
(四)支持低空經濟產業鏈融通發展,推動供需匹配、協作配套、創新合作、資源共享,對屬于低空經濟產業領域,且上年度產值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直接從轄區其他規上工業企業、規下工業樣本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采購原材料,按經審計的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采購方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1000萬元。其中,企業首次申報本項目時,按經審計的上年度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企業第二次申報本項目起,按經審計的上年度采購金額較上次申報本項目時認定的“上年度采購金額”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以上購銷雙方存在絕對控股關系的,不予資助。
第三章 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七條 鼓勵企業技術創新。
(一)開展核心零部件研發制造、軟件開發、服務應用等領域關鍵技術攻關(包括主控芯片、飛控系統、輕量化材料、動力電池、感知避障、信息安全、航空器識別及反制等),且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二)對入圍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采購、認證、成果推廣等目錄的產品,按照每個目錄產品10萬元,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中國民航局頒發的eVTOL航空器和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生產許可證(PC)、適航證(AC)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獎勵。其中,eVTOL航空器分別獎勵30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分別獎勵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分別獎勵60萬元、60萬元、3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500萬元,同一型號每項認證僅獎勵一次。
第八條 加快創新服務平臺建設。
(一)鼓勵各類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低空經濟高端創新載體建設,對國家部委(局)認定并落地南山區建設的低空領域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民航重點實驗室等,按照市級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支持。
(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主體開展低空仿真驗證、檢驗檢測、風洞實驗、試驗試飛、適航審定服務等平臺建設,鼓勵對外提供共享服務,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00萬元的,按服務收入的20%給予資金補貼,單個主體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九條 鼓勵開展標準規范制訂。
每項主導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50%的比例配套資助;每項參與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20%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本條政策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實施用于推動標準戰略工作,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四章 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鼓勵企業開展低空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企業投資建設低空信息基礎設施(低空CNSD通信/導航/監視/反制、氣象監測、數字底座、監管調度平臺)、地面配套設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備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機、充換電及公共測試場等)以及全空間無人系統相關基礎設施。對經主管部門備案許可、具備提供公共服務能力的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建設費用的50%進行一次性補貼(不包含航空器采購及軟件系統),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章 發展低空飛行和綜合服務業
第十一條 支持開展低空物流。
對開通醫療/應急、配送等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南山區內的低空物流新航線及架次(其中,起終點均在南山區內的,一起一落計為一個架次;起終點僅有一個在南山區內的,一起一落計為半個架次)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資助。
1.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線:取得主管部門審批且每年常態化運營完成1000架次以上(含)的航線,每條新開航線給予最高一次性資助2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200萬元。首年企業年運營達到1萬架次以后,每增加1萬架次給予最高20萬元資助。次年開始,對于企業新開航線、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資助。
2.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線:取得主管部門審批且每年常態化運營完成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線,每條新開航線給予最高一次性資助35萬元,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50萬元。首年企業年運營達到1萬架次以后,每增加1萬架次給予最高40萬元資助。次年開始,對于企業新開航線、同比上一年總飛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資助。
以上兩項資助每個企業每年合計不超過1000萬元,由政府采購服務的低空物流項目不享受上述資助。
第十二條 培育城市空中交通市場。
(一)對在南山區開通取得主管部門審批且在公開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運輸航線、eVTOL商業運行航線并常態化運營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獎勵。對每條境內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南山區內,航線距離不低于25公里,年度執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每條深港跨境航線一次性獎勵50萬元;每個企業年度獎勵最高100萬元。
(二)每年安排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的專項經費,用于采購城市空中交通(UAM)出行乘用體驗券。該體驗券面向區綠色通道企業、高層次人才和社會公眾發放。
(三)支持低空經濟企業探索在鐵路樞紐(西麗綜合交通樞紐)、港口樞紐、核心商務區、旅游景點等開展低空飛行聯程接駁應用,拓展旅客聯程接駁、貨物多式聯運等創新場景。
第十三條 拓展“低空+”業態。
(一)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應用。將低空飛行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鼓勵區政府有關部門在應急救援、森林防火、城市消防、交通巡查、公安巡邏、違建巡查、國土測繪等公共服務領域購買低空飛行服務,促進低空經濟與數字經濟融合發展。
(二)推動無人機競速產業化。支持企業、行業協會、專業機構開展無人機競速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游戲、俱樂部、賽事、產品開發、場館、產業園、教育和培訓等業務,將無人機競速納入南山區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扶持范疇。
(三)鼓勵低空經濟從業機構在南山區面向大眾開展低空文化體育、低空科普、航拍娛樂、集群表演、惠民促銷等活動,將相關活動納入南山區消費服務支撐政策支持范圍。
第六章 支持低空經濟企業走出去
第十四條 打造無人機出口貿易集聚區。
依托南山區金融服務及無人機產業集聚基礎,發揮無人機技術性貿易研究評議基地優勢,打造一站式無人機出口貿易服務體系,建設全球無人機出口貿易中心集聚區,為低空經濟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提供便利。
第七章 加大低空經濟金融服務支持
第十五條 創新低空經濟金融服務。
(一)積極支持企業創新低空經濟產業鏈金融產品和服務,重點開展融資租賃、信貸和保險業務。將低空經濟相關金融服務納入南山區金融業發展扶持范疇,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低空經濟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及質押融資、供應鏈金融融資,給予低空經濟金融相關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支持銀行加大低空經濟企業信貸投放力度。
(二)支持保險機構推出適用于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相關保險產品,建立低空保險快速理賠服務綠色通道。鼓勵企業擴大經營性飛行活動規模,依法投保責任保險,給予企業年度總保費金額20%、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將低空經濟企業納入南山區企業融資扶持對象,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股權融資、上市融資等方面給予相應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低空經濟項目,列入政府引導基金投資項目庫。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申請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經濟企業,在申請前須經主管部門備案認定。
第十七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十九條 本措施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搶抓新能源產業發展機遇,加快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儲能產業中心,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發展新能源的戰略部署,促進南山區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培育南山區產業新增長點,根據《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深圳市培育發展新能源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深圳市支持電化學儲能產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及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發展改革局分項資金、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山區,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登記、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南山區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上述主體應從事新型儲能、充電設施、核能、智能電網、光伏、天然氣、風電、氫能等新能源相關產業及相關領域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 “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申報第五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五條 加大新能源企業招引力度。
圍繞儲能電池及系統、智能光伏、天然氣貿易、充電設施、高效電力電子器件、綜合能源解決方案、氫能、海上風電運維等重點方向引進企業,依規模和貢獻等條件,給予最高1億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并給予企業核心人才最高600萬元一次性安置補貼。
第六條 培育新能源企業發展壯大。
保障新能源中小企業發展。對成立5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3年累計獲得融資額1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第七條 支持創新載體建設。
支持新能源領域創新載體建設,對承擔省級和市級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分別按照100萬元、50萬元獎勵。
第八條 支持技術攻關。
支持本轄區企業重點針對電池材料、電源芯片、功率器件、控制系統等儲能領域,充電模塊、液冷超充槍線等充電設施領域,小型智能化設備、電力電子芯片、電力數字化解決方案等智能電網領域,微型逆變器、構網型光儲系統、新一代太陽能電等光伏領域,綠氫制取、氫氣運儲用以及燃料電池核心零部件等氫能領域,海上風電智能運維等風電領域開展技術創新攻關,對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新能源產學研合作。
鼓勵新能源企業與區內高校、科研院所在股權、研發等方面深度融合。支持開展光儲技術、新一代電池技術、薄膜電池、鈣鈦礦電池、液冷超充系統、無線充電技術、碳化硅器件、虛擬電廠智能設備等新能源技術成果轉化,并對實際項目設備投入按照30%給予最高200萬元支持。
第十條 產業人才支持。
對新能源領域承擔市級以上重點項目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生產崗位核心骨干進行獎勵,其申報人數最高不超過申報獎勵上一年度末在冊員工數的3%,且不超過10人,單個人員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已獲《南山區人才工作發展扶持措施》相關支持的,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新技術示范支持。
支持在轄區內實施新產品示范并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建設投資主體給予支持。
(一)針對鈉離子電池、液流電池、飛輪儲能等新型儲能示范項目按裝機規模給予200元/千瓦時的項目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鼓勵開展氫燃料電池無人機示范應用,對區內企業或單位首次采購轄區內生產的氫燃料電池無人機的,按照采購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認定的國家、省級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項目,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區內企業或單位首次采購轄區內新認定的首臺套裝備產品,按照首批采購金額給予采購方20%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二條 新能源場景支持。
打造新能源綜合應用項目。鼓勵區內上下游企業聯動,圍繞本轄區內標志性建筑、核心商圈、港口碼頭、工業園區等打造光儲超充、車網互動一體化示范站項目,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相應采購額的20%給予最高300萬元支持。本條政策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不重復補貼。
第十三條 數字化能源技術支持。
鼓勵區內企業開展數字能源服務衍生業務。對產業園區、商業樓宇等購買由區內企業研發的能源數字化智能化管理平臺的,對實際采購的業主方或園區運營主體按實際投入的30%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對加裝智能控制終端的用能設備或場站并接入虛擬電廠的(包括充電場站、建筑空調、冷站、5G通信基站等),單個項目按實際改造投入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的支持。
第十四條 推動新能源產品出口貿易。
支持新型儲能、充電樁、光伏生產或貿易企業等“走出去”,并對企業海外市場準入認證費用和出口知識產權分析費用予以資助,按照不超過核定的項目費用20%予以資助,單個企業最高200萬元。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本措施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科技創新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強,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科技創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創新平臺體系建設、技術研發體系建設、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和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的支持計劃。各支持計劃資金量受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總量控制,但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登記在南山區,服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五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申報儀器開放共享、科學技術獎勵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報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重大科技創新活動等支持計劃的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重點科技創新類機構、信創生態建設等支持計劃的項目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創新平臺體系建設專項
第六條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分中心、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按照項目獲得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資助總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給予最高1億元資助。
第七條 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計劃。
支持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圍繞人工智能、集成電路等重點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建設算力調度、開放性行業大數據訓練庫、標準測試數據集、大模型評測開放服務、測試驗證、設計服務、產品打樣、中試熟化、場景測試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八條 重點科技創新類機構支持計劃。
對市、區重點支持建設的科技創新類機構(項目),根據相關協議、文件,給予研究開發、場地租金、建設運營等經費資助,每年每機構(項目)最高資助2500萬元。
第九條國家創新載體配套支持計劃。
對近三年承擔全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家單位一次性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三章 技術研發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條重大科技項目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關部門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每個項目最高獎勵5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十一條 技術攻關聯合支持計劃。
對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第十二條科技型企業研發投入支持計劃。
(一)企業研發高成長支持。
對研發投入費用及增速情況符合條件的研發統計核算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二)企業研發新入庫支持。
對新納入研發統計核算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第十三條 高成長性國高支持計劃。
對上一年度認定通過且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領域支持計劃。
本計劃從國防科研生產項目、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項目等方面進行支持,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一)國防科研生產項目支持。
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或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在有效期內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每家單位上一年度完成科研生產項目合同到賬金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二)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支持。
對參與國防科技公共服務平臺運營的機構,每年給予最高300萬元運營經費資助。
第十五條信創生態建設支持計劃。
本計劃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
每年給予最高2000萬元資助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創新中心的建設、運營等,原則上連續資助不超過5年。
第四章 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專項
第十六條 概念驗證項目支持計劃。
支持區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設立概念驗證中心(或創新驗證中心),對于開展概念驗證(或創新驗證)活動的單位,經認定的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十七條聯合實驗室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業、公立醫院、高校成立聯合實驗室開展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對上一年度成立的聯合實驗室,按實際出資方出資金額最高30%給予資助,每家出資單位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八條 儀器開放共享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公共服務平臺、分析測試中心等機構開展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對轄區內上一年度認定通過的儀器共享示范機構,每家機構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九條 重大項目產業化支持計劃。
鼓勵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區開展產業化應用研究,經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按項目獲得市資助金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獎勵支持計劃。
(一)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最高獎勵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每項獎勵按照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5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的最高獎勵20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每項獎勵按照類別、等級和名次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每項獎勵按照類別和等級最高獎勵50萬元。
第五章 育成示范體系建設專項
第二十一條 科技孵化育成空間支持計劃。
(一)孵化載體建設支持。
1.對上一年度獲新增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100萬元、6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上一年度獲新增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科技企業加速器、大學科技園按照上述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標準執行。
2.鼓勵龍頭企業、新銳行業服務機構、知名金融機構、頭部創投機構等單位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發揮產業資源和金融投資服務優勢,集聚優質創業項目,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每機構最高資助300萬元,連續不超過3年。
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孵化載體運營支持。
對上一年度公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運營評價優秀評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30萬元、20萬元、15萬元獎勵;對上一年度公示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運營評價優秀評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其運營主體最高20萬、15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科技應用示范支持計劃。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開展創新研發活動,對其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如新技術、新產品等在公共服務領域進行推廣的應用示范項目進行資助。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個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支持計劃。
(一)設立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獎金,對獲獎主體予以獎勵,每個獲獎主體每年最高獎勵100萬元。
(二)對上一年度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等賽事獲獎的企業或團隊,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對上年度在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中獲獎的企業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 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支持計劃。
(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支持。
對在深圳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入駐滿一年且年度服務考核合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府機構、事業單位除外),按考核等級給予資助,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每年最高資助40萬元,“良好”的每年最高資助20萬元。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的利息、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最高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50萬元。
(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支持。
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為轄區產業、企業、高校院所、政府、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查詢檢索、評估評價、動態監測、分析咨詢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四)知識產權仲裁維權支持。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上一年度在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涉知識產權仲裁的,按照每個案件仲裁費最高3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支持15萬元。
(五)商業秘密管理試點示范企業支持。
支持轄區企事業單位試點開展商業秘密管理與保護體系相關制度建設,對獲得《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范》深圳市地方標準試點示范企業稱號的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每家單位一次性最高資助30萬元。
(六)標準化戰略與實施支持。
每項主導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50%的比例配套資助;每項參與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一帶一路”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最高20%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每家單位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本條政策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實施用于推動標準戰略工作,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支持計劃。
對國家、省、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每個活動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戰略,落實國家、省、市關于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促進南山區人工智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加快推動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高水平應用行動方案(2023—2024年)》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本措施資金量受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總量控制,但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人工智能企業、機構(以下合稱企業);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計劃的項目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五條 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對圍繞人工智能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建設算力調度、開放性行業大數據訓練庫、標準測試數據集、大模型評測開放服務、測試驗證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六條 加強算力資源保障。
對開展大模型訓練、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業采購深圳市內智算中心等平臺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對上一年度采購算力資源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最高3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核心技術攻關。
支持轄區企業在金融、醫療、電商、文化創意等領域開發垂類大模型,圍繞模型構建、訓練、推理部署等環節,聚集分布式訓練性能優化技術、人機物數字孿生技術、監管服融合及數據聯動技術等領域,開展具有重大創新性和突破性的技術研發活動。對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應用場景建設。
支持轄區企業申報重大人工智能應用場景揭榜掛帥等市、區級項目,對獲得市級資金扶持的項目,最高按照市區1:0.5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對申報區級資金扶持的項目,按照項目總投入最高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500萬元。
鼓勵轄區企業開展全域全時人工智能場景應用示范。對建設具有行業引領的示范場景,經綜合評估后,按照示范場景實際建設費用給予投資主體(非政府投資項目)一次性最高300萬元獎勵。
第九條 支持“AI+百業”產業融合。
鼓勵各類企業使用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通過云服務廠商的AI技術服務,支持人工智能與工業、服務業等的融合應用,推動千行百業“AI+”升級,鼓勵各類企業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實現全域、全時智能化升級,根據場景應用示范成效,分領域分批次開展支持,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建設人工智能創新集聚區。
堅持源頭培育,打造南山區人工智能產業專業孵化空間,為
入駐人工智能企業提供階梯式場地租金優惠。建立專屬算力池,加大數據要素供給,為人工智能初創企業提供從算力供給、算力輸送、算力調度到模型訓練及推理應用的一站式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優質團隊落戶。
支持國內外頂尖人工智能創新團隊落戶南山,對于新注冊或
新遷入的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經認定可予以最高3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企業引進的相關緊缺人才落戶、住房、醫療、教育咨詢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做大規模。
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2億元、10億元的大模型和
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經綜合評價,最高可按晉級補差原則分別給予1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信貸融資。
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作用,統籌整合基金資源,形成百億元以上規模的人工智能基金群,降低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企業融資成本,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貸款貼息、創業融資獎勵、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獎勵等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創新活動舉辦。
鼓勵轄區企業在南山區舉辦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各類大模型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主題活動,對國家、省、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每個活動最高補貼300萬元。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生命科技相關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培育發展20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8大未來產業集群工作部署和區委區政府關于“總部經濟+科技創新+高端制造”發展戰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落地實施,推動“資源要素向產業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產業集群傾斜、工作力量向產業集群加強”,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衛生健康局、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衛生健康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各支持計劃資金量受資金總量控制,但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登記在南山區的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等社會組織;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上述主體應從事生物醫藥、醫療器械、合成生物、細胞與基因等生命科技相關產業及相關領域研發、生產和服務。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特別重大項目等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新藥創新能力提升、特別重大項目等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五條 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支持。
支持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圍繞生物醫藥、醫療器械、合成生物學、細胞與基因等生命科技相關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提供臨床轉化、生物醫藥安全評價、CRO(合同研究組織)、CDMO(合同研發生產組織)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六條 新藥創新能力提升支持。
鼓勵企業開展新藥研發,對自主研發的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根據企業注冊在南山區以后的研發進度分階段予以資助。完成臨床前研究并開展臨床試驗的,每項最高資助150萬元;完成I、II、III期臨床試驗的,每項最高分別資助2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
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獲得上述資助的藥品其最終上市許可持有人需為南山區企業,且單位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變更需遵守與南山區相關約定。
第七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支持。
對進入廣東省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二類醫療器械品種最高獎勵50萬元,進入國家級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三類醫療器械品種最高獎勵100萬元。對通過一般程序首次注冊并獲得生產批件的二類、三類醫療器械產品,依據其注冊及生產情況,每項分別最高獎勵30萬元、6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八條 醫療器械生產場地建設支持。
對新建或改造醫療器械GMP廠房并獲批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按照市級資助金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九條 高成長性企業支持。
對成立5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3年累計獲得融資額1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最高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優質企業引進支持。
(一)對新遷入南山區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每個創新藥批準文號最高獎勵200萬元;每個改良型新藥批準文號最高獎勵100萬元。同一申報主體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對新遷入南山區的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持有人,其中獲得生產批件的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每項最高獎勵10萬元;獲得生產批件的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每項最高獎勵20萬元。同一申報主體最高獎勵300萬元。
獲得上述政策資助的申報主體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務關系、統計關系變更需遵守與南山區相關約定。
第十一條 龍頭企業落戶支持。
對中國醫藥工業百強企業或者上市企業實行“一企一策”,在資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獎勵、注冊審批、政府服務等方面定制專項支持政策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 特殊需求空間建設支持。
(一)對于為滿足生命科技企業發展需要,進行園區內硬件設施建設或改造的,經評審通過后,按照其建設費用最高30%給予資助,每個園區每年最高資助500萬元。
(二)對符合南山區生命科技產業集聚園區相應標準的,按照園區對產業集聚的支撐力度給予獎勵,每個園區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累計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三)對獲得市相關產業部門生命科技等領域特色產業園區認定的,按照獲得相應市級建設資助最高20%給予獎勵,每個園區最高獎勵1000萬元。
第十三條 海外市場拓展支持。
對于獲得市相關產業部門海外市場開拓支持的生命科技類企業,按照獲得的市級資助金額最高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800萬元。
第十四條 特別重大項目支持。
對符合南山區戰略布局,具有重大支撐作用的生命科技創新項目,報區政府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審定支持。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聚焦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驅動”戰略,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促進南山區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推進綱要》和《關于加快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科技創新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本措施資金量受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總量控制,但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集成電路類企業、機構(以下合稱企業);注冊登記在南山區且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特別重大項目等支持計劃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特別重大項目支持等支持計劃的項目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五條 創新創業團隊項目支持。
引進和培育具有先進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術的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創新創業團隊。對入選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的項目,市、區疊加給予最高1.2億元資助;對入選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的項目,省、市、區疊加給予最高2.2億元資助。
第六條 核心設備購買支持。
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購買核心設備(實際交易價格20萬元以上),按照購置額最高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七條 關鍵技術攻關支持。
支持轄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針對重點發展的高端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具有重大創新性和突破性的技術研發活動。對獲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重大專項(集成電路產業重點項目)資助的牽頭單位,按照獲得市級資助金額最高6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第八條 EDA/IP購買支持。
支持集成電路企業購買IP(來源于IP提供商、EDA供應商或者代工廠IP模塊)、EDA工具開展芯片研發,對上一年度購買IP、EDA設計工具的企業,按照支付費用最高6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分別給予購買IP、EDA設計工具補貼最高200萬元。
第九條 EDA研發支持。
對從事EDA工具軟件研發的企業,按照EDA研發費用最高20%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萬元補貼。
第十條 流片服務支持。
對集成電路企業首次工程流片進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費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最高10%給予補貼,大于28nm(含)的工藝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50萬元, 7nm(不含)到28nm(不含)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小于7nm(含)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0萬元;對使用多項目晶圓(MPW)流片進行研發的企業,按照上一年度MPW流片費用最高10%給予補貼,大于28nm(含)的工藝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7nm(不含)到28nm(不含)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小于7nm(含)以下節點,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
第十一條 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
對圍繞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領域的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共性服務需求,建設設計服務、測試驗證等公共服務的創新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年最高資助2000萬元,連續資助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工程樣片測試驗證支持。
對開展工程樣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測試驗證及相關認證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最高3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三條 芯片推廣支持。
支持本轄區整機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聯動發展。對南山區整機企業購買本轄區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主開發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單款芯片采購金額最高2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十四條 特別重大項目支持。
對符合南山區戰略布局,具有科技創新支撐作用的重大集成電路產業創新項目,報區政府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審定支持。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與南山區其他同類扶持措施,由申報主體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選擇適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根據新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總部企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南山區總部經濟發展,壯大總部經濟規模,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南山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行使投資管理、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總部管理職能,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均設在南山區的總機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且積極配合區委區政府工作的,可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享受本措施的總部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一)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下同)且上年度形成綜合貢獻不低于500萬元,或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6億元且上年度形成綜合貢獻不低于700萬元;
(二)金融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綜合貢獻不低于3000萬元;
(三)批發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5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綜合貢獻不低于700萬元;
(四)零售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2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綜合貢獻不低于500萬元;
(五)建筑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建筑業總產值不低于2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綜合貢獻不低于200萬元;
(六)住宿業企業、餐飲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營業額不低于2億元且上年度形成綜合貢獻不低于100萬元;
(七)注冊登記在南山區的市級總部企業、入選《財富》“世界500強”企業或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500強”企業;
(八)非金融業企業,連續3年形成綜合貢獻達到1500萬元或者連續2年形成綜合貢獻達到2000萬元;金融業企業,連續3年形成綜合貢獻達到2500萬元或者連續2年形成綜合貢獻達到3000萬元;
(九)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推動南山經濟發展的重點企業。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組織總部企業認定工作,符合本措施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情形的企業,征求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統計局、區企業服務中心等單位意見后,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專責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后即可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符合本措施第二條第九項情形的企業,征求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統計局、區企業服務中心等單位意見后,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方可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
第四條 總部企業從認定后次月起開始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實行動態調整機制,一年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約談,連續兩年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南山區總部企業資格。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條 社會型產業用房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4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六條政策性產業用房扶持。
區總部企業可申請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和國資國企產業空間,按規定給予相應租金優惠,最低可按市場評估價的30%予以租賃。具體政策措施參照《南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產業用地支持。
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可申請納入南山區總部項目和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獨立或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廈。總部大廈建筑規模與企業貢獻相匹配,以自用為主。
第八條綠色通道服務。
區總部企業可被推薦為綠色通道企業,納入綠色通道服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快捷政務、稅務辦理、上市引導、高管醫療保障和子女入學等便利服務。
第九條人才用房政策。
區總部企業作為人才安居重點企業,可按南山區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區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補租。具體政策措施參照《南山區人才住房補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人才突出貢獻獎勵。
區總部企業被推薦為綠色通道企業的,對其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優秀人才,可按《南山區人才工作發展扶持措施》的規定給予經濟貢獻獎勵。
第十一條 產業園區運營質量提升扶持。
為鼓勵產業園區提升運營質量,積極招引優質企業,對經備案、符合一定條件的產業園區,根據入駐/招引企業經濟貢獻等指標進行星級評定和授牌,并對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分檔給予資助,每個園區年資助額最高1000萬元。
第十二條總部經濟生產空間拓展扶持。
為落實“總部研發+高端制造”戰略,加快打造總部經濟,支持企業拓展異地生產空間,對于總部注冊在南山區,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駐異地共建產業園的工業企業,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如產值規模保持正增長的,5年內可給予貢獻獎勵,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銷售額、營業額)、形成的綜合貢獻以申報主體獨立法人(含注冊地、統計關系、納稅關系同在南山區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南山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統計數據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綜合貢獻不再重復計入作為上級公司的核算范圍。
第十五條每一總部企業每年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資金扶持。
第十六條本措施所稱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是指由區政府、區政府相關部門、區屬國企以優惠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售或出租的產業用房。
第十七條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補貼與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補貼原則上不可同時享受。享受購房補貼的總部企業辦公用房,五年內不得出售、出租或改變房屋用途。
第十八條 區總部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區統計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對涉及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建立區總部企業服務考評機制,以企業滿意度評價、企業訴求辦結率、企業發展情況等作為考評依據,每年對各街道和相關部門服務區總部企業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對區總部企業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提出對策建議,形成年度區總部企業發展和服務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區總部企業違反本措施第十九條規定的,或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獲取扶持政策的,應退還所有獲得補貼,并將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經濟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96號)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列的“垂直管理單位的跨地區分支機構”可視同法人單位處理,其申報本措施政策不受“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支持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工業企業扎根南山發展、鼓勵工業龍頭企業發揮產業鏈帶動作用、支持工業企業數字化轉型、鼓勵工業企業納統入庫、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四)申報支持企業技術改造、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工業發展
第五條 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對技術改造投資納入南山區統計的企業、南山區規上工業企業(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以及南山區規下工業樣本企業,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在深圳市內實施的技術改造投資額的3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資助比例、每年資助上限根據企業技改納統金額、增加值貢獻、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標綜合評分分檔確定,最高2000萬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區納統技術改造投資超過1億元的,直接給予最高檔次資助;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等稱號的,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第六條 支持工業企業扎根南山發展。
對在南山區設有生產線、上年度產值超過1億元(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按分成后產值計算)、上年度產值正增長或本年度截至申報月上月的累計產值正增長的規上工業企業,以及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對其在南山區租用的產業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規下工業樣本企業每年資助上限50萬元;規上工業企業根據其快報工業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年度資助上限,最高1000萬元。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等稱號的規上工業企業,不受產值規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第七條 鼓勵工業龍頭企業發揮產業鏈帶動作用。
鼓勵轄區工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游企業協同發展,對上年度產值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直接從轄區其他規上工業企業、規下工業樣本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采購原材料,按經審計的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采購方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1000萬元。其中,企業首次申報本項目時,按經審計的上年度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企業第二次申報本項目起,按經審計的上年度采購金額較上次申報本項目時認定的“上年度采購金額”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以上購銷雙方存在絕對控股關系的,不予資助。
第八條 支持工業企業數字化轉型。
支持轄區工業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對上年度產值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通過采購重點供應商的云服務或工業互聯網服務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實際投入金額的30%分檔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100萬元。申請資助的企業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稱號的,資助比例上限統一按50%,每年資助上限提高至200萬元。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九條 支持開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級認定。
對通過國家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級認定達到五級(引領級)、四級(優化級)、三級(集成級)的規上工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獎勵后獲得更高級別認定的,可按新認定級別再次申請獎勵。
第十條 鼓勵工業企業納統入庫。
對首次納入區“規上工業”統計庫的工業企業(含小升規、轉庫、區外遷入),入庫后穩定完成次年全年報表且實現產值正增長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工業企業做大做強。
對上年度快報工業產值3億元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年報工業增加值大于零的規上工業企業(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按分成后產值計算),按照不超過年報工業增加值新增量的2%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上限根據企業年報工業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最高1億元。非成本費用表企業以快報工業增加值代替年報工業增加值計算。
第十二條 支持實施卓越績效管理。
支持轄區企業或機構運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質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標準,且通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驗收的企業或組織,被列入南山區質量管理示范單位的(每兩年組織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評定10家),一次性給予每家30萬元資助。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重點服務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經濟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集聚發展、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支持工業設計研究院認定、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重點服務業發展
第五條支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服務業企業數字化轉型。
對納入南山區數字化轉型重點服務商名單且在南山納統入庫的企業,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資金獎勵。
對上年度營收達到一定規模的重點服務業企業,通過采購重點服務商云服務或工業互聯網服務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實際投入金額的30%分檔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100萬元。申請資助的企業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稱號的,資助比例上限統一按50%,每年資助上限提高至200萬元。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二)支持“首版次”軟件產品。
支持企業推廣應用“首版次”軟件產品。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服務業企業,自取得“首版次”軟件產品軟件著作權之日起一年內銷售收入累計到賬額不低于50萬元的,按照不超過產品任意三份銷售合同金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資助。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六條支持物流與供應鏈發展。
(一)支持企業高端化發展。
鼓勵物流供應鏈企業實施升級改造和信息化建設。對獲得“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深圳市AAAAA級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在南山區內開展倉庫、園區等物流供應鏈基礎設施投資、物流供應鏈裝備的購置及升級改造、內部管理信息化及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等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一次性補貼;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倉庫的,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最高150萬元。
(二)鼓勵航運航線拓展。
鼓勵碼頭增加業務量,吸引靠泊航線,增加集裝箱吞吐量。對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且在中國港口集裝箱碼頭單項評優中獲得“超300萬標箱碼頭”的港口企業,按照每新增一條內貿航線或近洋航線靠泊且年度吞吐量達到五千標準箱的分檔給予最高50萬元補貼;每新增一條遠洋航線靠泊且年度吞吐量達到一萬標準箱的分檔給予最高500萬元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
(三)支持農產品供給體系建設。
對在南山區對口地區投資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配送基地、農產品預制菜冷鏈加工基地的企業,按不超過項目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特色服務業發展。
(一)支持工業設計研究院認定。
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按照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投入,給予連續三年全額資助,每年分別最高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二)支持服務貿易企業與基地發展。
鼓勵服務貿易企業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中報送統計數據,對上年度離岸執行額不低于(含)1000萬美元的規上企業,根據上年度離岸執行額、增長率,按照上年度離岸執行增加額的一定比例分檔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對獲評國家、省級服務貿易出口基地的單位,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資助。
(三)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集聚發展。
鼓勵擁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全球性或國內知名的人才服務機構入駐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經核準的入駐機構,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70%給予最高100萬元租金補貼,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最高70萬元租金補貼。
第八條 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
對符合一定規模、增速條件的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分檔給予最高1億元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29號),促進南山區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科技創新局、區人資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及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人資資源局分項資金、區住房建設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本措施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國家統計局相關規定可視同法人單位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園區及鏈主企業招引扶持”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 “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優化數字基礎設施支持
第五條 算力資源保障扶持。
對開展大模型訓練、生成式人工智能應用探索的中小科技企業采購深圳市內智算中心等平臺提供的算力予以支持,對上一年度采購算力資源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最高3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低空基礎設施建設扶持。
支持企業投資建設低空信息基礎設施(低空CNSD通信/導航/監視/反制、氣象監測、數字底座、監管調度平臺)、地面配套設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備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機、充換電及公共測試場)等低空基礎設施。對經主管部門備案許可、具備提供公共服務能力的項目,按照不超過實際建設費用的50%進行一次性補貼(不包含航空器采購及軟件系統),單個項目最高補貼1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推進產業數字化轉型支持
第七條 工業、服務業企業數字化轉型扶持。
對納入南山區數字化轉型重點服務商名單且在南山納統入庫的企業,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資金獎勵。
對上年度產值(營收)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重點服務業企業,通過采購重點服務商云服務或工業互聯網服務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的實際投入金額的30%分檔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100萬元。申請資助的企業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稱號的,資助比例上限統一按50%,每年資助上限提高至200萬元。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八條 商貿企業更新改造扶持。
對商貿企業開展硬件設施改造、先進技術應用、標準化建設、重要商品追溯體系建設、網絡銷售平臺建設等項目,按照不超過其項目實際投入額的1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第四章 推動數字產業化支持
第九條企業剝離軟件業務扶持。
支持制造業、商業、金融業等領域的骨干企業剝離軟件業務成立獨立法人的軟件企業,對上一年度南山區工業百強、商業百強企業和持牌金融機構剝離軟件業務成立的軟件企業,按該企業年營收增量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本政策與鼓勵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政策不可重復享受。
第十條 工業軟件發展扶持。
支持企業研發CAX、EDA、BIM、MES等工業軟件,對上年度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軟件優秀產品名單的企業,按照每個優秀產品不超過100萬元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重大開源項目扶持。
對參與鴻蒙、歐拉等重大開源項目,開展相關合作獲得上級相關部門支持的互聯網或軟件企業,按照不超過上級相關部門扶持金額的30%給予資助,資助金額最高200萬元。
第十二條 鴻蒙原生應用開發扶持。
鼓勵企業開發鴻蒙原生應用,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或軟件企業開發的鴻蒙原生應用,通過鴻蒙原生應用認證,以及在應用商城下載量達到一定數量的,按照一定條件分檔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人工智能算法及硬件產品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或軟件企業,算法納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境內深度合成服務算法備案清單》的,給予每個算法不超過100萬,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軟件以及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大模型訓推、推理等一體機產品的,按照上年度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軟件企業人才扶持。
(一)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或軟件200強企業納入南山區綠色通道企業,對在南山區綠色通道企業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優秀人才,按照其個人綜合貢獻給予不同的薪酬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
(二)對在南山區互聯網或軟件企業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軟件人才,上年度獲得具有一定行業影響力的專業技能證書的,給予每人不超過2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軟件企業空間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或軟件企業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租金補貼,每年最高5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或軟件企業在南山區內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十六條 “首版次”軟件產品扶持。
支持企業推廣應用“首版次”軟件產品。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服務業企業,自取得“首版次”軟件產品軟件著作權之日起一年內銷售收入累計到賬額不低于50萬元的,按照不超過產品任意三份銷售合同金額的30%,給予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資助。本條執行資金總量控制。
第五章 公共服務數字化支持
第十七條 科技應用示范扶持。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在數字經濟領域開展創新研發活動,對其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如新技術、新產品等在公共服務領域進行推廣的應用示范項目進行資助。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評審通過后,每個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十八條 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扶持。
對于項目所在地為南山,且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BIM相關標準和要求,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50萬元。同一項目僅資助1次。
第六章 強化數字經濟安全體系支持
第十九條 提升數字安全能力扶持。
鼓勵企業加強數字安全建設,提升數字安全能力水平。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采購重點數字安全服務商網絡安全服務、數據安全服務等提升企業數字安全能力的,給予不超過實際采購額的30%,最高50萬元資助。
第七章 拓展數字經濟國際合作支持
第二十條 服務貿易企業與基地發展扶持。
鼓勵數字經濟領域的服務貿易企業在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中報送統計數據,對上年度離岸執行額不低于(含)1000萬美元的規上企業,根據上年度離岸執行額、增長率,按照上年度離岸執行增加額的一定比例分檔給予支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對獲評國家、省級服務貿易出口基地的單位,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資助。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參加重點境外展會或活動扶持。
鼓勵重點出口企業參加境外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最高50%的展位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最高100萬元的展位費補貼。
第八章 配套支持
第二十二條園區及鏈主企業招引扶持。
支持園區/樓宇運營方和產業鏈鏈主企業招引數字經濟企業在南山區集聚,打造規模化、集聚化、高端化的知名園區。
對愿意配合區產業主管部門工作,引導數字經濟企業在南山集聚發展,通過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定備案的園區/樓宇運營方和產業鏈鏈主企業,按招引企業總體營收規模、營收增速等條件分檔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入駐園區/樓宇企業和鏈主招引企業,參照軟件企業空間扶持政策給予租金補貼(鏈主招引企業租金補貼由鏈主統一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貸款貼息扶持。
對數字經濟領域部分重點行業中符合條件的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經濟監測及企業服務扶持。
為更好服務數字經濟產業發展,對通過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定備案的協會、機構、企業等設立產業經濟監測點的,根據其運行情況報送質量、及時性、招商引資成效等條件,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資金扶持。
符合條件的數字經濟企業可按相關規定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或住房補租;可被推薦為綠色通道企業,享受快捷政務、稅務辦理、上市引導、高管醫療保障和子女入學等便利服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措施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南山區促進產業
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所指數字經濟企業為國家《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中數字產品制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數字化效率提升業等五大類企業。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數字經濟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二十九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山區促進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經濟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支持商貿企業轉型升級、支持商業企業擴大規模、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三大部分,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鼓勵商業企業做大做強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進、支持品牌連鎖企業完善網點體系、支持推動夜間經濟發展、鼓勵商業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商貿流通業發展
第五條 支持商貿企業轉型升級。
(一)鼓勵商貿企業更新改造。
對商貿企業開展硬件設施改造、先進技術應用、標準化建設、重要商品追溯體系建設、網絡銷售平臺建設等項目,按照不超過其項目實際投入額的1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100萬元。
(二)加快高端品牌首店引進。
支持國際知名品牌企業、本土自主知名品牌企業及授權代理商在南山區開設中國(內地)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對上兩年開設上述首店并納入南山區零售業“四上”統計庫的零售企業,根據首店類型分檔給予企業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南山區商圈的商業物業運營商上一年度引入國際知名品牌中國(內地)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給予獎勵,每個零售品牌門店獎勵50萬元,每家運營商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
(三)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
對通過自營平臺或第三方平臺實現網絡零售額(營業額)的大型零售類、餐飲類企業,按照上年度增長數額給予一定資助金額,其中利用網絡直播形式實現的增長額資助比例提高一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商業企業擴大規模。
(一)支持品牌連鎖企業完善網點體系。
對在南山區注冊、擁有一個及以上有效注冊商標的品牌連鎖零售、住宿和餐飲企業,新開設直營店,按營業面積30-50000平方米給予單店5-50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資助。位于西麗、桃源北部片區的資助標準提高一倍。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300萬元。
(二)鼓勵建設規模化園區集體食堂。
鼓勵企業規模化經營園區集體食堂,對在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經營3家(含3家)以上的集體食堂,每家食堂面積達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租金補貼,每家集體食堂每年補貼金額最高30萬元。
(三)支持推動夜間經濟發展。
支持轄區商業企業或商業綜合體開展特色夜間活動,對經申報核準資助的活動按不超過實際投入額的50%予以補貼,單個主體每年資助金額最高50萬元。
對達到市資助標準的南山區特色商圈(步行街)及夜間經濟示范街區,按照市財政獎勵金額1:1給予經營主體最高1000萬元獎勵。
(四)鼓勵商業企業納統入庫。
對首次納入區“四上”統計庫的住宿、餐飲行業單位,入庫后穩定完成次年全年報表且實現銷售額(營業額)正增長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五)鼓勵商業企業做大做強。
對上年度快報銷售額(營業額)分別達到15億元、1億元、2000萬元、2000萬元及以上且達到一定增速、年報增加值大于零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單位,按照不超過年報增加值增量的6%給予資助,每家單位每年資助上限根據企業所屬行業分類設定,最高5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
(一)鼓勵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對于購買國家指定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機構一年期以內出口信用保險的符合有關條件的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保費50%的比例給予資助(已獲市補助的,市、區補助比例合計最高不超過100%),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政府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統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中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防范貿易風險,便利貿易融資。
(二)支持企業參加重點境外展會或活動。
鼓勵重點出口企業參加境外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最高50%的展位費補貼。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最高100萬元的展位費補貼。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九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專精特新企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為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扶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培育一批發展速度快、創新能力強、運行質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專精特新企業,打造一批行業“小巨人”,加快形成結構穩定、后繼有力的“橄欖型”企業梯隊,在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發展相關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制定本措施。
一、強化梯度培育
1.建立培育服務機制。將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納入領導掛點服務企業范圍,每家企業由一位掛點領導和一個職能部門開展一對一精準服務,及時了解和解決企業訴求,開展一企一策精準培育。強化組織領導,加強人員配置,組建覆蓋全區相關部門的服務團隊,為專精特新企業遴選申報、政策解讀及受理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務。
2.促進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專精特新企業間及與龍頭企業間的交流學習、問題診斷、產業對接活動,定期分析研判南山區專精特新企業培育發展情況。
3.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由區政府出資委托一批優質行業協會、公共服務平臺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海外專利布局、法律咨詢、海外業務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務。
4.加大獎勵扶持力度。對注冊地位于南山區或遷入南山區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5.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對專精特新企業優先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示范、警示告誡、行政提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柔性執法方式,謹慎使用行政處罰等嚴厲執法措施。將專精特新企業納入“綜合查一次”企業清單,減少執法對企業的干擾。
二、提升創新能力
6.支持企業創新研發。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圍繞“卡脖子”技術和產品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對上一年度牽頭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關部門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下同)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每個項目最高5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200萬元的獎勵;對上一年度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每個項目最高25萬元、每家企業最高100萬元的獎勵;優先推薦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參與深圳市科技重大專項(重點項目)課題征集,對企業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南山區相關配套資助給予提高比例和上限支持,資助比例按市級資助金額最高60%,每個項目最高資助600萬元。
7.進一步提升產研融合水平。發揮南山區創新資源集聚優勢,鼓勵轄區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載體與專精特新企業“結對子”,對專精特新企業與公立醫院、高校上一年度成立的聯合實驗室,按實際出資方出資金額最高30%給予資助,每家出資單位最高資助100萬元。
8.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聯合中國(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專利快速預審咨詢服務,指導幫助企業縮短專利授權時間。依托南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開通綠色服務通道,優先為專精特新企業提供查詢檢索、案件咨詢、維權輔導和糾紛預警等公共服務。
三、支持轉型升級
9.加快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企業技術改造”政策,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2000萬元。
10.推進上云用數賦智。支持工業互聯網服務商針對專精特新企業痛點,推出低成本、快部署、易維護的服務應用,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服務業、工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通過采購重點服務商云服務或工業互聯網服務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按照《南山區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工業、服務業企業數字化轉型扶持”政策,將資助比例提高至50%、資助上限提高至200萬元。
四、加強市場推廣應用
11.加大創新產品推廣應用。在南山區企業服務綜合平臺創新產品展示區域打造“專精特新企業專欄”,展示、推廣專精特新企業創新產品。強化政府采購支持,組織區內采購大戶開展專精特新企業專場對接,加大采購專精特新企業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對專精特新企業的采購金額占區財政支出比例保持每年遞增。
12.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鼓勵區內工業龍頭企業帶動產業鏈上游專精特新企業協同發展,對上年度產值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直接從南山區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采購原材料的,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鼓勵工業龍頭企業發揮產業鏈帶動作用”政策,對采購方按采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每年最高1000萬元的資助。
五、優化金融服務
13.降低融資成本。區屬擔保公司優先受理專精特新企業的融資擔保申請,對專精特新企業按不高于0.5%/年的優惠費率收取擔保費。
14.實施100億元金融專項支持計劃。設立首期規模5億元的南山區專精特新企業股權投資基金,搭建投融資多方合作平臺,舉辦專精特新企業專場路演活動,支持企業參與資本市場直接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投貸聯動業務,支持銀行加大專精特新企業信貸投放力度。
15.加強上市培育。將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納入重點上市培育范圍,“一企一專員”精準培育。通過“南山區上市培育基地”協調解決對專精特新企業上市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快企業上市進程,對成功上市的專精特新企業給予最高400萬元的獎勵。
六、加大人才支持
16.保障企業用人需求。根據相關政策,對在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優秀人才給予突出貢獻獎勵,并在獎勵名額上予以傾斜。每年組織至少一場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對全國重點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專場組團招聘。
17.支持企業人才培養。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優先掛牌為南山區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實訓基地,對專精特新“小巨人”實訓基地企業申請實習補貼的,在實訓學生留用率上予以適當傾斜。
18.加強高層次人才激勵。在“領航計劃”南山領航卡分配名額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予以傾斜,確保每家企業每年至少一個B卡名額,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自主評價人才,對企業自主評價的高層次人才給予租房補貼、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優惠扶持政策。
19.加大人才安居支持力度。將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納入南山區人才安居政策支持范圍,在評分標準中予以加分支持。
七、強化產業空間保障
20.降低產業用房租金成本。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租金補貼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工業企業扎根南山發展”政策,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21.加大產業用地、用房供給。加強土地空間資源保障,十四五規劃期間,新供應產業用地10公頃,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實施規模260公頃。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請參與總部辦公大樓聯建的,優先納入遴選對象。將專精特新企業納入南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國資國企產業空間保障范圍,其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承租價格為參考價格的30%。
相關條款涉及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其他專項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領航計劃等政策條款修訂的,由區有關部門完成政策修訂后開始實施;相關政策條款修訂后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其他專項扶持措施、人才住房、領航計劃等政策當時現行有效的版本為準;同類政策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本措施所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指轄區內經工信部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所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包括轄區內經廣東省工信廳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經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所稱“專精特新企業”包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所稱“創新型中小企業”指轄區內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隊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由南山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承擔。
南山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不斷提升區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建設國際化生態型創新城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山區《深圳市南山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深圳市南山區重點產業“十四五”發展規劃》等文件,進一步加快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產業集群向低碳、綠色方向高質量發展轉型,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為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且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規定,但存在《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最新版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條 總體原則。
1.擇優支持原則。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總額控制,實行擇優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與資金總額控制相結合,在年度資金總額內統籌安排。
2.最高額度原則。符合多項綠色低碳發展扶持措施的,同一企業資金上限150萬元。
第五條本分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式為項目支持、費用支持和獎勵。資金發放方式按以下原則:
1.對于全過程低碳建設項目,按評審制方式安排資金,申報主體按規定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專家評審、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2.對于其他扶持專項,按核準制方式安排資金,資助對象按規定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依程序審定后予以資助。
第二章 支持綠色低碳企業及產品
鼓勵滿足要求的南山區企業和產品按相關程序進行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及綠色低碳產品認證。
第六條對于依據《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評價技術要求》認定的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且在南山區綠色低碳企業庫(以下簡稱“企業庫”)有效期范圍內的,可獲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獎金。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3年滿后,經審查合格繼續納入“企業庫”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二)認證費補貼。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中小微企業,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補貼,最高5萬元。
(三)重點行業企業補貼。對首次納入“企業庫”的企業中,屬于《深圳市科技創新“十四五”規劃》提出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20大產業集群范疇的,在第一項、第二項獎勵的基礎上給予20萬元獎勵。
(四)政策扶持。對綠色低碳企業加大融資服務力度,開辟綠色辦貸通道、提供優惠利率支持。
第七條 對于獲得國家推行的綠色產品認證、低碳產品認證證書,或依據《南山區綠色低碳產品評價評價細則》獲得認證證書的,每張證書給予1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最高30萬元。
第三章 支持綠色低碳項目
第八條對于達到《南山區政府投資類建設項目落實碳排放全過程管理實施指引》要求的社會投資類建設項目,且項目驗收完成1年后,按照項目實際建安工程費用的4%給予項目補貼,每個項目最高100萬元。
第九條對于區內積極開展近零碳試點建設,且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稱號6個月以上的項目,按照試點項目總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最高50萬元。
第四章 支持綠色低碳管理
第十條 對于未納入全國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圍的年碳排放量超過100噸,且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要求提交經由第三方核查機構發放的《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1萬元。
第十一條 對于獲得“碳中和企業”認證的企業,且申報企業年碳排放量不少于100噸,給予5萬元補貼。對于制定碳中和路徑目標的企業,通過使用可再生能源等自主節能降碳手段達到碳排放量下降不小于5%、碳排放強度下降不少于5%的,根據減排量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對于獲得“碳中和認證”的大型活動,根據活動規模給予活動主辦單位最高3萬元補貼。
第五章 支持綠色低碳活動
第十二條 對于為達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區試點建設實施方案》中核心指標要求而購買綠電,且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近零碳排放稱號的項目,按其購買綠電成本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每個項目每年最高50萬元。
第十三條 對于通過低碳場景評價,且由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授予碳普惠低碳場景標識的旅游景區、餐飲、酒店、商超等,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山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南山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自行承擔。對于申報主體變更名稱及分拆業務的,原已納入扶持計劃的項目,按原扶持計劃情況執行,變更后的申報主體不符合本措施扶持范疇。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住房和建設行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南山區住房和建設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住房建設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住房建設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資助范圍。
(一)優質建筑業企業;
(二)創新發展工程建設企業;
(三)突出業績建筑業企業;
(四)優質建筑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六)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示范工程;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工程;
(八)建筑廢棄物減排示范工程;
(九)優秀物業管理項目。
第四條 資助標準。
(一)優質建筑業企業。
對新遷入南山區或注冊在南山區新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綜合)的建筑業企業給予一次性600萬元資助,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的資助。
(二)創新發展工程建設企業。
1.對新遷入南山區或注冊在南山區新認定為國家、省(深圳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工程建設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本條政策資助對象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等建筑行業的企業。
2.對上年度產值超過10億元的南山區建筑業企業,其研發費用(不含委外研發費用)不低于企業產值3%的,或研發費用同比增長1億元以上的,給予企業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突出業績建筑業企業。
1. 產值業績突出企業。
對上年度產值符合如下標準的南山區規上建筑業企業,給予相應資助:
10億≤上年度產值<50億,且上年度產值增速≥40%,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50億≤上年度產值<100億,且上年度產值增速≥30%,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100億≤上年度產值<200億,且上年度產值增速≥20%,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00億≤上年度產值,且上年度產值增速≥10%,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產值業績突出項目。
對南山區建筑業產值或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營收有突出貢獻的南山區建設工程項目,合同內容履約完成后,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
(1)施工總承包合同額≥10億元的,給予建設單位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5億元≤施工總承包合同額<10億元,給予建設單位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專業分包合同額≥5億元的,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1億元≤專業分包合同額<5億元,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3)工程服務合同額≥1000萬元的,給予建設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3.優質建筑工程業績突出企業。
企業注冊地為南山區的建筑業企業,在異地作為總承包施工單位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50萬元的資助;在異地作為總承包施工單位承建的項目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給予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
(四)優質建筑工程。
1.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施工總承包企業為南山區注冊及納統的企業,則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給予1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施工總承包企業為南山區注冊及納統的企業,則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建設單位在南山區內投資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五)裝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南山區建筑工程項目被評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裝配式示范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0元,給予建設單位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六)建筑節能及綠色建筑示范工程。
1.綠色建筑項目。
綠色建筑項目對建設單位予以資助。對獲得國家三星級或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不含設計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30元,資助上限為150萬元。
2.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
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對建設單位予以資助,對達到現行國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標準,具有良好的社會、環境、經濟效益及引領示范效應,且被認定為國家、省、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0元,資助上限為200萬元。
3.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項目。
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項目對建設單位予以資助。對獲得國家一星級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元,資助上限為50萬元;對獲得國家二星級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20元,資助上限為100萬元;對獲得國家三星級既有建筑綠色改造運行評價標識的項目,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40元,資助上限為200萬元。
4.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對節能改造投資企業予以資助。經節能評估,項目節能率不小于15%的節能改造項目,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資助10元,項目節能率每增加1%,受益面積每平方米資助增加1元,資助金額不超過改造成本的40%,資助上限為60萬元。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示范工程。
對于項目所在地為南山,且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BIM相關標準和要求,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BIM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上限為50萬元。同一項目僅資助1次。
(八)建筑廢棄物減排示范工程。
在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建筑面積)不高于1.5萬立方米,或經市建設主管部門評定為建筑廢棄物減排示范項目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予以建設單位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九)優秀物業管理項目。
對上一年度區級物業服務評價中評價較好,且能夠做好信息報送、安全生產、環境衛生和信訪維穩等工作的住宅項目(有物業企業提供物業服務)進行綜合評分,對得分在前20%的在管物業項目分檔進行資金獎勵,得分在前5%(含)的,每個項目獎勵15萬元,得分在5%-15%(含)的,每個項目獎勵10萬元,得分在15%-20%(含)的,每個項目獎勵8萬元。
第五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建設單位不享受本措施資助。
第六條 符合資助條件的申報主體及項目應在獲得相關獎項、證書和滿足申報條件兩年內申請。
第七條 除優質建筑業企業、創新發展工程建設企業和突出業績建筑業企業(不含產值業績突出項目)須滿足在南山轄區內注冊要求外,其余項目不受此條件限制;優秀物業管理項目不受獨立法人資格限制。已享受本措施資助的申報主體應積極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九條 本措施由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文化旅游體育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南山區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軟實力”,推動南山區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家及省、市、區有關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的申報主體必須滿足《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其中,申報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項目的主體可以是注冊、經營地在南山區的旅游企業在本轄區設立、經營的分支機構,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報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項目的主體為行業協會的,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建設
第四條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建設升級。
對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孵化器等產業空間,最高按其實際投入費用2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
第五條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塑造品牌、擴大知名度。
對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孵化器等產業空間,運營單位在空間內舉辦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對其中一項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產業空間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文體產業空間創優評級。
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示范)園區、孵化器等的產業空間,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升格認定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第三章 支持培育文化創意核心動能
第七條 鼓勵文化精品原創。
(一)對企事業單位原創的文化產品對外投入市場的,按最高不超過其首年度內實際收入的15%給予原創作品開發單位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獲得版權或著作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每項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500元的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鼓勵IP引進及運營。
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知名、優質IP資源,對引進符合條件的IP資源,按首年度內實際收入的15%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影視后期制作。
影視企業開展影視作品后期制作,最高可按照影視作品后期制作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鼓勵創優評級。
對獲得國家級文化類主要獎項、國家級、省級、市級新型融合業態獎項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創意設計發展。
(一)優質設計企業支持。對首次獲評為國家一級資質或國家甲級資質的設計企業,每個資質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支持。對國家級設計類獎項獲獎者在南山區創立設計企業并實質性運營連續一年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專業設計軟件使用支持。對南山區“四上”在庫文化企業,單次采購專業設計工具軟件(含軟件升級費用)合同額達到10萬元以上,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支持,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支持企業發展空間
第十二條支持文化、旅游、體育企業落地南山。
對符合條件的文化、旅游、體育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三條 支持城市更新過渡期發展。
對入駐市級及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因園區城市更新搬遷至南山區內其他社會物業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2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五章 支持繁榮文化市場
第十四條 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體育產業專業展會、論壇及其他專業交流活動、文化或體育賽事等。符合條件的,每個活動按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予以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參加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
支持企業參加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以下簡稱深圳“文博會”)。對承辦在南山區的深圳“文博會”分會場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補貼;對承辦南山區“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的單位,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貼;獲評為市優秀分會場的單位,按照深圳市獎勵實際到賬金額的50%予以配套獎勵。
第十六條 支持體育事業發展。
(一)支持舉辦高端體育賽事。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在南山區舉辦的國際性/全國高水平體育競賽,每個項目按最高不超過800萬元給予辦賽資助。
(二)支持名人工作室落地南山。支持在南山落地的體育名人工作室,每個工作室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文化消費發展。
(一)鼓勵引進高端藝術演出活動。對引進在南山演出的國內外頂級劇團的經典劇目,按實際營收的10%給予獎勵,每個劇目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持影劇院發展。對南山區內“四上”在庫企業運營的影院,按影院規模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補貼;對南山區內“四上”在庫企業運營的劇院,按每個劇場每年給予3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六章 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
第十八條 支持旅游企業創優評級。
(一)對獲評為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的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獲得五星、四星級酒店評定的單位,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獲評為市級以上“平安景區”、“綠色景區”、“綠色飯店/酒店”的單位,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對獲評為國家“百強旅行社”、省“百強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強”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五)對獲得國家、省、市級旅游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門授權的行業組織評定為“工業旅游景點(含示范點、示范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旅游企業提高核心吸引力。
(一)鼓勵挖掘特色旅游項目資助。鼓勵企業挖掘濱海、文化、科技、休閑等旅游資源,投資建設新的特色旅游項目。對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圍有較大影響力、創新特色顯著、示范意義突出的新旅游項目,根據特色旅游項目投資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15%對投資企業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旅游項目升級完善等資助。支持國家A級旅游景區、旅游星級酒店、郵輪游艇運營等旅游相關企業開發新項目和新景點,升級改造旅游相關設備設施,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1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三)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游。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游,提升企業品牌。支持南山區具備條件的企業發展工業旅游項目,對轄區內經國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評定的南山區“工業旅游景點”、“工業旅游示范點”、“工業旅游示范基地”,根據接待設施、硬件升級改造投資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支付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支持郵輪旅游發展。對注冊在南山區且在轄區內開展郵輪港口業務的碼頭公司,引入郵輪停靠在南山區的郵輪母港,按照不超過1元/凈噸/航次的標準給予支持,郵輪載客進、出港各一次視為一航次。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五)支持旅行社組織港澳游客開展南山歷史文化游。支持在南山區注冊、經營的旅行社,組織港澳游客進行南山歷史文化游,按照每人50元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舉辦主題旅游推廣活動。
支持A級旅游景區、郵輪旅游運營企業舉辦主題旅游推廣活動,增強景區吸引力、宣傳推廣郵輪旅游。對A級景區、郵輪旅游運營企業委托報刊、廣播電視、戶外媒體、互聯網等社會媒體進行主題旅游活動的宣傳推廣,按照不超過宣傳推廣費用支付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七章 支持文化、體育與科技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主持或參與制定標準。
對主持或參與制定文化、體育相關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并正式發布的企事業單位,按最高不超過50萬元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支持文化、體育和科技融合研究平臺建設。
對企業與高校聯合建立的實驗室、研究平臺等研究機構,按照最高不超過50萬元進行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建設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對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集聚類基地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單體類基地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文化和科技融合領軍企業認定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文化、體育及旅游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電競產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深圳市南山區電競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提升南山區電競產業競爭力,打造粵港澳電競產業中心,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適用于南山區電競產業發展資金的申報、審核及相關管理活動,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本措施的申報主體必須滿足《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注冊地”等相關條件。其中,申報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賽事、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產業活動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四條從事電競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電競游戲、電競俱樂部、電競賽事、電競產業活動、電競場館、電競產業園、電競教育和培訓。
第三章 支持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支持研發電競游戲及衍生內容。
(一)電競游戲產品開發。
支持游戲企業開發綠色健康、具有中國文化特色和南山元素的原創電競游戲產品,按照運營首年度營收的10%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二)電競衍生內容開發。
支持動漫和影視企業創作以電競為主題的動漫、電影、電視劇、網絡劇等,在院線、省級以上電視臺或重點網絡視頻平臺播出的,按照播出首年度營收的15%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運營電競俱樂部。
(一)電競俱樂部落戶。
支持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聯盟俱樂部的主場落戶,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電競俱樂部運營。
對落戶南山的國內外頂級電競俱樂部,按照實際培訓和運動員身心康復費、商業保險費給予50%的補貼,每個俱樂部每年不超過50萬元。
(三)電競俱樂部參賽獲獎。
對電競俱樂部或俱樂部成員參加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或政府舉辦的高水平、綜合性運動會電競賽事,按所獲比賽名次給予俱樂部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每個俱樂部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舉辦電競賽事。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賽事。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織舉辦的重大電競賽事,每個賽事給予資助不超過800萬元。
(二)舉辦職業電競賽事和特色電競賽事。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舉辦國際性/全國頂級職業杯賽/聯賽,或高校類、區域類、聯盟主場賽事等特色電競賽事,每個賽事按照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不超過500萬元,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舉辦電競產業活動。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重大電競產業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織舉辦的重大電競產業展會、論壇活動,每個活動給予資助不超過800萬元。
(二)舉辦特色電競產業活動。
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舉辦符合南山電競產業發展方向,具備一定規模和影響力,有助于推動南山電競產業發展的電競產業展會、論壇等特色活動,每個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單位每年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建設電競場館。
對經認定的新建或改建的電競場館,按照硬件建設和電競設備投入資金的20%給予補貼,每個場館不超過500萬元;屬于租賃物業的,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個電競場館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 支持建設電競產業園。
對經認定的電競產業聚集發展的文化產業園或體育產業園,按照基礎設施建設實際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貼,每個產業園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培育電競企業。
對符合條件的電競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支持發展電競教育。
(一)開辦電競專業。
支持高等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獨立或聯合企業開辦電競教育專業,對符合條件的專業,給予開辦單位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開展電競培訓。
支持行業協會、教育單位、企業從事電競培訓活動,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按照教學設備和師資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個機構不超過100萬元;租用教室的電競培訓機構,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補貼,每個機構每年不超過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三)創辦電競產學研基地。
支持企事業單位聯合創辦電競產學研基地,對符合條件的產學研基地,給予運營機構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措施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十四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電競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金融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金融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鼓勵企業上市發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五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第五條至第七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進金融產業發展
第五條 經營貢獻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或實體企業,按照其季度或年度對南山區金融業增長貢獻情況,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經營貢獻支持,可用于為公司經營增長作出貢獻的高管及骨干團隊獎勵。
第六條 金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
鼓勵南山區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七條 金融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一)金融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給予最高3000萬元房租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分5年給予最高35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
(二)金融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三章 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八條 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融資成本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九條 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條 支持綠色融資。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第四章 鼓勵企業上市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一)境內上市企業扶持。
1.對計劃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后,最高給予40萬元獎勵。對“新三板”掛牌企業,并計劃在北交所上市的,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其中,對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且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對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二)境外上市企業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十二條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在南山區實施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對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最高資助1000萬元;對募集資金超過7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按投資額的7‰予以獎勵,最高資助2000萬元。
第十三條上市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一)上市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最高12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
(二)上市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本措施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深圳注冊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本措施所稱的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
第十五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私募投資基金行業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 人才團隊獎勵、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運營支持、辦公用房補貼、行業活動獎勵。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第十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第五條至第十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第五條至第九條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內容
第五條 落戶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新引進私募機構,最高按其管理規模的1‰,給予最高1億元落戶獎勵。
第六條經營貢獻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或從深圳市外遷入南山區的重點新引進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經審定,最高按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給予經營貢獻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0萬元,獎勵期限不超過5年。
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或從深圳市外遷入南山區的重點新引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經審定,前三年最高按上一年度產生利潤的10%給予經營貢獻獎勵,后兩年最高按5%給予獎勵。
第七條人才團隊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管理規模10億元以上的私募機構高管、資深從業人員給予每人每年最高200萬元的人才團隊獎勵,每家機構不超過10人。
第八條 S基金運營支持。
對在南山區設立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實際投資規模的2%,對管理企業給予最高2000萬元獎勵。
對中介服務機構撮合基金份額累計成交規模超過5億元的,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九條 辦公用房補貼。
(一)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房租補貼。
(二)開展風投創投專項樓宇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入駐機構,最高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計給予最高2000萬元房租補貼。
(三)支持私募機構入駐轄區內政策性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可享受參考價格的30%。
(四)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總額最高2000萬元,分兩年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
同一申報主體不得同時申報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政策。
第十條 行業活動獎勵。
對在南山區舉辦具有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影響力的峰會、論壇等活動,經認定后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經批準舉辦的具有重大行業影響力的活動,根據實際發生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措施所稱的私募機構是指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區,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企業風險投資(CVC)機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
第十二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牽頭制定風投創投專項樓宇認定辦法。符合認定條件的,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審議通過后,可認定為南山區風投創投專項樓宇。
第十四條 落戶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私募機構,經前海管理局認定,可同時享受本措施(落戶獎勵等同類型除外)。
第十五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招商引資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招商引資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落戶獎勵、人才安置補貼、辦公用房租賃、購置、裝修補貼等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等相關條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活動補貼、引薦獎勵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落戶獎勵、人才安置補貼、辦公用房租賃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辦公用房裝修補貼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等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落戶獎勵、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限制。
第二章 措施內容
第五條落戶獎勵。
對新引進企業,依規模等條件,給予最高1億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六條人才安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依規模等條件,給予企業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補貼,每家企業最高600萬元。
第七條新引進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一)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二)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三)辦公用房裝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裝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外資項目獎勵。
對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上年度實際使用外資不少于1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活動補貼。
鼓勵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及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招商推介活動。對舉辦重大招商推介活動的承辦方,按審計核定的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給予年度最高500萬元的支持;對在展會、峰會等活動中開展專題招商推介活動的主辦方,按審計核定的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的50%,給予年度最高100萬元的支持。
第十條 引薦獎勵。
經區主管部門事先備案,對境內機構或個人引薦并促成重大招商項目(非金融企業)落戶南山區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條 本措施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南山區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發揮行業協會在聚合產業鏈、創新鏈方面的資源優勢,以更好地服務南山區企業,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地或項目實施地在南山轄區,且對南山的產業聚集、品牌推廣、行業規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產業行業協會、聯合會、促進會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本措施中扶持項目的申報主體均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限制,同一項目已獲得區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資金受年度資金總額控制。
第二章 扶持項目
第五條 落戶獎勵。
對新遷入或新注冊成立的符合南山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的重點行業協會,經備案后給予每家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資助。
第六條 影響力評估支持。
每兩年對行業協會的運作規范性、行業影響力、會員滿意度等維度綜合評定,根據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定結果按檔次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條 空間支持。
對在本轄區范圍內租賃社會辦公用房的重點行業協會或每兩年的影響力評估前30名的行業協會,按檔次予以資助,每家行業協會每年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行業協會享受房租支持期間不得轉租。
對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扶持。
同一家行業協會原則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項扶持政策。
第八條 專業交流活動支持。
對行業協會在本轄區主辦或承辦的,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的專業交流活動,經備案后按活動所發生實際費用給予不超過5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但南山區其他產業扶持措施對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研究項目支持。
對行業協會聚焦南山區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開展的行業規劃、行業現狀分析等研究項目,研究成果經區政府或區相關產業部門肯定的,經備案后按項目審計核準金額不超過50%,給予最高30萬元支持。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符合區政府產業發展定位和方向的行業協會開展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可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條本措施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