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上海市經信委官網發布“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及操作流程圖、2023年分配結果”。本次公示的補貼資金包含燃料電車整車、燃料電池車示范運營、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燃料電池公交示范應用、加氫站建設、加氫站運營以及示范應用支撐服務七大領域,補貼資金總額為17263.2萬元。
詳情如下:
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及 操作流程圖、2023年分配結果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等文件精神,鼓勵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示范應用,進一步規范上海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滬發改規范〔2021〕10號)、《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和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等,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統籌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以及整車示范應用、車輛運營、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示范應用支撐服務等領域專項資金的具體協調及推進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下達市專項資金。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平衡本市燃料電池汽車支持政策相關安排,按照本市節能減排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做好市專項資金的統籌和計劃下達工作。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負責推進燃料電池公交車的示范應用。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加氫站布局建設、加氫站運營等領域專項資金的具體協調及推進實施。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推動燃料電池汽車關鍵技術攻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各相關區政府結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細化支持舉措,落實配套資金,推動本地區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加快發展。
第三條(資金來源)
市專項資金由中央獎勵資金、市級獎勵資金和區級配套資金組成。其中,中央獎勵資金在示范城市群示范期考核合格后由中央財政安排;獲得中央獎勵資金后,市級獎勵資金按照比例在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獲得市級獎勵的區,按照比例安排區級配套資金。
第四條(總體原則)
專項資金支持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應用牽引,產研并重。以燃料電池汽車規模化示范應用為牽引,支持關鍵零部件研發攻關,鼓勵整車可持續應用,推動產品創新和產業化。
(二)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推動產業向基礎扎實、配套完善、優勢明顯的地區聚集,支持優勢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產業集中度。
(三)統籌規劃、綜合評價。統籌各年度各類型車輛推廣計劃,設立技術、應用和運營等綜合評價體系,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四)適時評估,動態調整。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導向、技術進步迭代、企業推廣計劃、示范應用效果等因素,適時調整車輛推廣計劃及技術評價體系。
第五條(支持領域和標準)
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和標準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整車示范應用。燃料電池汽車符合國家及本市示范應用相關要求,相關車輛取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本市按照每1積分20萬元給予獎勵,由中央獎勵資金和市級獎勵資金按照比例安排15萬元,車輛搭載的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安排5萬元。
(二)車輛運營。對每個考核年度內行駛里程超過2萬公里的燃料電池貨車、商業通勤客車給予營運獎勵,每輛車自取得營運額度起累計最多獎勵3個年度。其中,設計總質量12—31噸(含)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0.5萬元,設計總質量超過31噸的重型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2萬元,通勤客車每輛車每年獎勵1萬元。獎勵資金由市級獎勵資金和車輛營運企業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符合本市相關要求的關鍵零部件,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應用,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由相關區參考積分值給予企業獎勵資金,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3萬元。每個企業同類關鍵零部件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四)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車輛購置和運營補貼標準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執行。
(五)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布局建設。在本市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加氫站(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類別)和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站點”類別)的,本市按照不超過核定的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30%給予支持。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類別)和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站點”類別)的,每座加氫站支持資金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資金由市級獎勵資金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六)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運營。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類別)和燃氣供氣站點許可(“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站點”類別)的加氫站,氫氣零售價格不超過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氫氣實際銷售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支持。其中,2021年度支持標準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支持標準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支持標準為10元/公斤。資金由中央獎勵資金及市級獎勵資金、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七)示范應用支撐服務。為落實國家有關部委關于通過信息化方式保障燃料電池汽車示范的有關要求,實現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建立上海市加氫站與氫燃料電池汽車公共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為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有關工作提供服務和支撐。市級平臺提供的數據通過國家有關部委的年度考核后,按照此次考核年度實際發生的平臺運維費用,經審定后給予市級平臺運營主體獎勵資金。
第六條(申報流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相關規劃,適時編制整車示范應用、車輛運營、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等領域項目申報通知,并在市經濟信息化委官網等發布。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提出項目申報。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會同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后,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并對材料的完整性負責。
對申報的整車示范應用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科委進行綜合評定,對擬支持的項目公示后,對確定給予支持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協議。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節點抽查、評估等工作。
車輛運營、關鍵零部件產業化項目的申報流程,按照市經濟信息化委有關要求執行。
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布局建設、加氫站運營等領域項目申報流程按照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有關要求執行。
第七條(預算管理與資金下達)
整車示范應用、車輛運營、加氫站布局建設、加氫站運營的獎勵資金按照以下方式撥付:
(1)中央獎勵資金,在本市獲得中央獎勵資金后,市財政局根據示范年度考核情況及時下達至各相關區,各相關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撥付;
(2)市級獎勵資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根據示范年度考核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市級獎勵資金使用計劃(預算),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按照相關程序將市級獎勵資金需求納入年度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計劃(預算)。市財政局通過市對區轉移支付下達相關區;
(3)區級配套資金,相關區根據示范年度考核情況,按照比例安排年度區級配套資金預算。相關區應當及時足額將中央獎勵資金、市級獎勵資金和本區配套資金撥付項目申報單位。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將獎勵資金轉撥付至相關參與單位。
關鍵零部件產業化的獎勵資金,相關區根據示范年度考核情況安排年度預算,并按照本區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至相關單位。
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按照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執行。
示范應用支撐服務獎勵資金,由市級平臺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后,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預算)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將其納入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計劃(預算)。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直接撥付到相關單位。
第八條(監督和管理)
對市專項資金支持的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相關區應當加強監管,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發現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報告。
市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對相關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的實施和市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跟蹤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進行績效管理,并委托相關單位,對獲得市專項資金的區或者項目單位進行定期抽查和專項評估。
第九條(績效自評)
為做好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評價,確保示范應用工作有序推進,相關區經委(商務委、科經委)、區財政局應當于每個示范年度結束后15日內,對本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將績效自評報告報送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績效自評報告應當包括相關領域示范應用情況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懲戒機制)
市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對執行不力或者未按照計劃足額撥付資金的區,暫停一年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等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單位,一經查實,將取消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的資金支持,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追究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法律責任。
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項目目標,最終驗收不通過的,不予撥付支持資金,2年內項目單位不得申報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
市有關部門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應用解釋)
本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