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貴州省能源局關于重新印發《貴州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新能源+儲能”機制,對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暫按不低于裝機容量10%的比例(時長2小時)配置儲能電站。配置儲能電站可由企業自建、共建或租賃。
原文如下:
省能源局關于重新印發《貴州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能源新〔2024〕48號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能源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根據有關工作要求,現重新印發《貴州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新型儲能項目管理,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根據《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國能發科技規〔2021〕47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儲能項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包括電化學儲能、飛輪儲能、壓縮空氣儲能、氫(氨)儲能、冷(熱)儲能等。按照應用場景劃分,新型儲能分為電網側、電源側和用戶側三類。
第三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新型儲能項目發展及監督管理;市(州)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指導督促、協調服務及監督管理;縣(市、區、特區)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備案管理、協調落實建設條件、安全監管等。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四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儲能發展規劃,結合全省新型電力系統構建、新能源消納、抽水蓄能發展等情況開展新型儲能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各地區規模及項目布局,科學合理引導項目建設。
第五條電網側新型儲能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電力系統需要,按年度編制發展方案,發布建設規模容量。項目原則上布局在負荷中心、電網調節能力較弱及新能源消納受限等區域,重點建設功率不低于5萬千瓦、容量不低于10萬千瓦時的項目。
第六條電源側新型儲能由投資主體根據各區域新型儲能規模和企業規劃建設的其他電源項目需要,做好儲能項目布局。
第七條用戶側新型儲能由投資主體根據自身需要,做好項目規劃布局。鼓勵微電網、大數據中心、5G基站、充電設施、工業園區等建設新型儲能項目,在落實建設、安全等條件情況下拓展不同應用場景。
第八條建立“新能源+儲能”機制,對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暫按不低于裝機容量10%的比例(時長2小時)配置儲能電站。配置儲能電站可由企業自建、共建或租賃。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九條新型儲能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縣(市、區、特區)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并及時將項目備案情況報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抄送國家能源局貴州派出機構。
第十條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安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
第十一條已備案的新型儲能項目,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章 建設并網
第十二條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后,投資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辦理開工前手續,落實建設條件和安全措施后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電網企業根據新型儲能規劃布局,統籌開展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電網配套工程與新型儲能項目建設需相互協調,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公平無歧視的電網接入。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電網配套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十四條新型儲能項目參照電源項目并網流程開展并網與涉網工程調試及驗收,電網企業應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明確并網要求及調試、驗收流程,積極配合開展新型儲能項目的并網調試和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新型儲能項目建成后,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網等專項驗收。在各專項驗收及全部設備試運行驗收通過后,由項目投資主體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邀請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參與,及時將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和相關材料上報項目備案單位,項目備案單位逐級上報至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五章 運行調度
第十六條電網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明確相關調用標準及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項目公平參與電力運行的調度機制,保障公平調用,并采取系統性措施,優化調度運行,科學優先調用,充分發揮新型儲能系統作用。項目業主要加強儲能設施系統運行維護,確保儲能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七條新型儲能項目以市場化方式為主,優化調度運行;不具備獨立條件的電源側新型儲能項目,可與所屬電源作為一個整體參與調度;對于暫未參與市場的新型儲能項目,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科學調度機制,提升項目利用水平。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做好新型儲能項目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項目單位應及時采取項目退役措施,并報告項目備案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六章 市場交易
第十九條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型儲能項目,可轉為獨立儲能,作為獨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涉及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一體化項目的儲能,原則上暫不轉為獨立儲能。
第二十條鼓勵在發電企業計量關口內并網的電源側儲能,保持與發電企業作為整體的運營模式,聯合參與電力市場。鼓勵在電力用戶計量關口內并網的用戶側儲能,保持與電力用戶作為整體的運營模式,聯合參與市場交易。
第二十一條電網側、電源側新型儲能項目投運后,可向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提供租賃服務。鼓勵新能源企業與儲能企業簽訂協議,由新能源企業支付儲能租賃費用,儲能企業按容量提供服務,采取雙方協商等方式形成租賃價格,鼓勵簽訂3~5年及5年以上中長期協議。
第七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二條新型儲能項目從規劃、選址、設計、設備選型、施工、調試、驗收、運行等實行全過程安全管理。投資主體承擔安全主體責任,將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應急處置機制、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等,嚴格執行電力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新型儲能項目建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主要設備及系統的設計、制造、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項目開工后應按規定開展質量監督,項目并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動力電池梯次利用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項目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管理程序,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新型儲能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履職盡責,并根據相關規定開展監督檢查、應急管理等相關工作;督促建設(運維)單位定期開展風險等級評估和隱患排查,建立相關工作臺賬,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點、危險源實施差異化治理,確保儲能電站運行安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施行期間,國家及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