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海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發布修訂后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其中提及支持范圍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清潔能源利用,重點用于支持風能、太陽能、潮汐能、氫基能源、燃料電池、儲能蓄能等開發應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區域集中供能等清潔能源利用,以及綜合能源站示范項目。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補貼或以獎代補的方式。 申請單位按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種進行申報。 同一個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享受。
此外,10月29日,自貿臨港新片區管委會還修訂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綜合能源站發展實施辦法》。其中也提到,為鼓勵先進,政策中規定綜合能源站如采用電化學儲能、 虛擬電廠等新興技術,可參照臨港新片區相應政策條款另行申 請其他補貼或激勵。
相關解讀及原文件如下:
關于修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加快臨港新片區特殊經濟功能區和現代化新城建設,形成綠色、低碳、循環,可持續的生產生活方式,結合臨港新片區實際,聚焦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的重點地域、關鍵領域及薄弱環節,擬修訂新片區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基本情況
2020年6月,我委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自貿臨管委〔2020〕43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實施以來,聚焦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的重點地域、關鍵領域及薄弱環節,顯著提升了臨港新片區節能減排和低碳發展水平。
二、支持范圍及扶持標準
(一)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重點用于支持調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勢企業、劣勢產能。
(二)工業節能減排。重點用于支持通過工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促進區內企業開展能源審計、能效診斷、電平衡、水平衡,鼓勵企業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設。
(三)生活性服務業節能減排。重點用于引導商場、賓館、飯店等開展對高能耗高排放設施設備的節能改造,綠色旅游飯店創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點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務公司為需求單位開展的前期診斷服務,以及實施合同能源所開展的技術改造。
(五)建筑節能減排。重點用于支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應用等。
(六)交通節能減排。重點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運輸工具(設施設備),推廣應用新能源、清潔燃料替代、尾氣達標提標處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清潔能源利用。重點用于支持風能、太陽能、潮汐能、氫基能源、燃料電池、儲能蓄能等開發應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區域集中供能等清潔能源利用,以及綜合能源站示范項目。
(八)大氣污染減排。重點用于支持高排放設施設備改造、主要污染物減排、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控制揚塵污染等。
(九)水污染減排。重點用于支持水環境質量改善、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污泥無害化處置和中水回用設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納管、污水管網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減排、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廢棄物減量和循環經濟發展。重點用于支持開展工業、農林、城建、拆違、交通、生活等領域廢棄物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深入推進垃圾分類和包裝減量,提高資源回收和利用率,推進再制造和園區循環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設等重點項目。
(十一)節能低碳產品推廣及管理能力建設。重點用于支持節能、低碳、環保產品推廣。支持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及充換電設施推廣等。支持節能低碳宣傳培訓、對標達標、能耗監測監控等能力建設及基礎工作。
(十二)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領域。
三、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補貼或以獎代補的方式。
申請單位按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種進行申報。同一個項目不得多頭申報、重復享受。
四、責任分工
由臨港新片區低碳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發改部門,以下簡稱“低碳領導小組”)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各相關責任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對符合第四條支持范圍的項目組織申報、評審,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并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等相關手續。
(一)低碳領導小組負責節能低碳產品推廣及管理能力建設、循環經濟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清潔能源利用等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
(二)高新產業和科技創新部門負責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業節能減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
(三)商業和文體旅游部門負責生活性服務業節能減排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
(四)建設和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節能減排、交通節能減排等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
(五)生態和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大氣污染減排、水污染減排、廢棄物減量等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
(六)辦公(審計)部門負責做好專項資金的審計工作。
(七)財政部門負責資金財務監理及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八)其他機關部門根據職責做好具體協同配合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關于修訂《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綜合能源站發展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雙碳”發展要求,進一步推動區域集中供能系統的高水平建設和運營,調動綜合能源站相關主體的積極性,擬修訂新片區綜合能源站扶持政策。
一、基本情況
2021年7月,我委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綜合能源站發展實施辦法》(滬自貿臨管委〔2021〕60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實施辦法》實施以來,臨港新片區建成能源站2座、在建能源站4座、籌建能源站8座、待建3座,政策有效提高了投資主體的投資熱情。
《扶實施辦法》發布以來,各方主要反映原政策對建設期能源站站房、管網扶持方式和力度沒有明確界定,相關建設主體對此存有疑慮。因此結合《實施辦法》開展首次評估工作的契機,我委開展了政策修訂研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后,結合評估結果,修訂了《實施辦法》,政策中明確了建設期能源站站房、管網補貼方式,細化存量鍋爐扶持、能源站用電容量核算等其他細節條款,以更好助力新片區能源站可持續發展。
二、支持范圍及扶持標準
(一)能源站站房建設扶持
在臨港新片區產城融合區范圍內納入綜合能源站專項規劃、建成投運后向所服務覆蓋區域內各用能單位提供冷能、熱能、電力等多類能源品種的綜合能源站,且能源站站房建設主體與擬供能區域投資主體不為同一家企業或為控股關系的綜合能源站房可以享受扶持。
1、對于與建筑結合建設的綜合能源站站房建設主體,采取以建筑空間原有使用功能替代性收益彌補站房建設投資的方式,于建成投產后每5年給予一次補貼,補貼對象為綜合能源站站房建設主體。若該建筑設施為能源站專用,則以節約成本為主要考量,統籌考慮實際情況確定補貼金額。
(二)能源站管網扶持
鼓勵采用管道共同溝、結合道路、綠化、河道等結建方式,以降低建設主體相關管道工程建設成本。
(三)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鍋爐扶持
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鍋爐的定額補貼維持上一版政策標準。滿足補貼申報條件、經評審確認后,分2年按6:4的比例進行發放,并根據當年度使用集中供能的情況進行認定。
(四)綜合能源站的用電容量核算
對綜合能源站的用電容量進行核算時,參考供能區域用能負荷折算豁免用電容量,并由電力公司進行相應核減。
(五)先進技術應用扶持
為鼓勵先進,政策中規定綜合能源站如采用電化學儲能、虛擬電廠等新興技術,可參照臨港新片區相應政策條款另行申請其他補貼或激勵。
(六)相關定義
如能源站達產期從項目竣工驗收后的次日起進行計算;能源站與用戶協商年最低負荷收取費用標準,全年最低負荷率原則上不低于用戶申請全年用能量的20%;接入費原則上按照項目施工許可證所述建筑面積。
三、資金申請流程
維持上一版政策不變:
1.扶持資金申請單位向管委會提交資金申請支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營業執照、項目工程合同、設備合同及發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文件、項目竣工驗收證明、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項目運營情況后評價報告等,具體材料視能源站申請特定階段政策扶持而定。
2.建設和交通管理部門牽頭成立評審工作小組,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第三方單位在接受委托后,30 個工作日內出具扶持資金審核意見。
3.資金申請獲得批復后,評審工作小組根據審核意見和資金使用規定,將扶持資金直接撥付到申請單位。同時,建設和交通管理部門與項目單位簽訂《臨港新片區集中供能項目政策扶持框架協議書》,明確扶持內容、扶持方式、扶持數額、資金使用計劃、違約處理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