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紐約獨立系統運營商(NYISO)啟動了美國首個分布式能源聚合商入市計劃,將小型光伏、戶用儲能和電動汽車等配網側負荷納入批發電力市場。從形式上看,分布式能源是一種綜合系統,涉及到各學科領域,對分布式能源的定義也是多樣化的,但普遍都包含了位置、裝機規模、技術使用和能源等基本要素。各國對于分布式能源也沒有統一的定義,美國能源部將其定義為是規模較小、靠近用戶、節能環保的能源系統;德國施耐德公司認為分布式能源是主要利用可再生能源為燃料來源的小型發電、儲電系統;紐約公共服務委員會則將其定義為一種分布在用戶端,能夠實現能源的綜合梯級利用并提升能效的供能系統。綜觀全球,美國分布式能源起步較早,是全球分布式能源發展的先行者,歷經數十年的發展,其制度體系愈加成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過總結美國分布式能源發展現狀,分析中美兩國分布式能源面臨的挑戰及發展差異,提出對我國分布式能源發展的相關建議。
美國分布式能源發展現狀
美國是全球分布式能源發展的先行者,隨著聯邦稅收激勵措施和州政府支持政策的實施,預計在2022~2027年,美國的分布式能源資源(DER)市場投資將翻倍,年投資額接近680億美元。此外,商業和住宅領域的裝機容量預計將比過去5年增長3.7倍。
美國分布式能源發展歷程
20世紀初,集中式發電系統的迅速發展,使得一些用戶意識到,安裝和使用自有電力設備在可靠性和經濟性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同時,某些公共事業單位,如電信中心、醫院和學校等,由于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的要求,開始自行建設電力設施以滿足其特定需求。這種小型用戶發電模式在某些情況下能夠替代當地電力供應商,為這些消費者提供所需的電力,從而為整個電力系統帶來積極影響。這一時期被稱為美國“傳統”意義上的分布式發電,其主要特征是規模較小,且以熱電聯產為主。
1978年,美國公布《公共事業監管政策法案》(PURPA),標志著分布式能源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該法案第210條將這類非公用事業發電的個體用戶稱為“合格設施”(QFs),并且提供財政激勵政策,鼓勵發展熱電聯產和小規模發電。此后,一些QFs開始向消費者提供電能。1992年,美國《國家能源政策法案》公布,法案允許非公共事業公司可以在整個能源市場進行公平競爭,進一步促進了分布式能源的發展。隨著2001年美國頒布IEEE(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ngineers)Standard 1547-2004“關于分布式電源與電力系統互聯的標準草案”,將分布式能源的發展推向標準化。
當前,光伏產業、微型渦輪機、燃料電池、數字控制技術及頁巖氣的開發,進一步拓展了“下一代”分布式能源的應用領域和機遇,使得根據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定制能源系統成為現實。這些技術的創新,加之消費者需求的不斷演變,以及電力和天然氣批發與零售市場的重組,為消費者利用分布式能源滿足自身需求提供了更加多樣化的選擇。
美國分布式能源的政策分析與市場環境
為了促進分布式能源的發展,美國制定了多項有效的能源法律法規。美國能源部(DOE)與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從節能和環境保護兩個維度推動分布式能源的進步。美國環保署還特別成立了分布式能源合作小組(Combined Heat and Power Partnership),明確指出分布式能源是一種經濟可行的清潔能源解決方案,并將其視為國家的優先事務之一。國家層面的政策有:1978年《公共事業監管政策法案》(PURPA)、1992年《國家能源法》、2001年IEEE Standard 1547-2004“關于分布式電源與電力系統互連的標準草案”、2005年《國家能源政策法案》(EPACT)、2007年美國新能源法案、2009年《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ACE-SA)》。各州和城市也制定了相關的政策措施,來激勵和推進分布式能源的發展。
2010年,各州政府發布了《清潔能源工作計劃》,旨在到2030年實現新增分布式能源裝機容量超過6500兆瓦,以達到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以加利福尼亞州為例,該州在分布式光伏發電裝機容量方面已顯著超過其他州。
美國的市場化機制通過競爭性電力市場和政策激勵,大力推動了分布式能源的廣泛應用。首先,電力市場的開放允許獨立發電商和用戶通過購電協議(PPA)直接參與電力交易,增加了分布式能源的市場機會。其次,聯邦和州政府提供的稅收減免和補貼政策,如《公共事業監管政策法案》和太陽能投資稅收抵免(ITC),降低了分布式能源項目的初始投資成本。美國的市場化機制通過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準入門檻,顯著促進了分布式能源的發展。
中美兩國分布式能源面臨的挑戰及發展差異
主要挑戰
技術成熟度:盡管中美兩國在分布式能源技術領域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在技術的成熟度、經濟性和可靠性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挑戰,當下,市場活力尚未被完全激活,都需要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例如,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轉換效率、穩定性和使用壽命等方面仍有提升的潛力;分布式儲能技術在容量、成本和安全性等方面也亟需改進;智慧微網技術在信息通信、控制策略和系統集成等領域同樣需要進一步的創新。
市場環境:美國分布式能源已經有100多年歷史,但仍有很大的開發和應用潛能。分布式能源市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競爭環境和合作機制,其發展仍需依賴政策補貼,這使得在推廣和應用分布式能源項目時面臨諸多挑戰和障礙。例如,傳統電力公司對分布式能源項目的接入和并網存在一定的抵觸或拒絕態度;而電網基礎設施在接納和調度分布式能源項目方面也顯得不足或不夠適應。
政策法規:目前,各國在分布式能源領域的政策法規尚未達到完善和統一的程度,這導致在實施分布式能源項目時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和風險。例如,分布式能源項目的審批、監管和評估等環節缺乏清晰和透明的標準與流程;分布式能源用戶在與電網進行并網、交易等活動時,缺乏公正合理的價格機制和契約關系;此外,分布式能源項目在享受政府補貼或稅收優惠時,也缺乏有效且持續的保障措施。
中美分布式能源面臨的差異
發展規模:美國的分布式能源市場已經相對成熟且規模龐大,各種技術和商業模式層出不窮。與之相比,中國的分布式能源市場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潛力無限。
技術途徑:兩國在分布式能源的技術路徑上存在一定差異,如中國在光伏領域具有競爭優勢,而美國在儲能、智能電網等方面具有領先技術優勢。
市場模式:市場機制建設是影響能源政策實施效果的關鍵因素之一,中美兩國在這方面的體制安排有著明顯的差異。美國的分布式能源市場更加注重市場化,采用成熟的購電協議和租賃協議等模式;而中國則更多地依賴政府補貼和政策推動。
政策環境:在分布式能源的政策和發展方向上,兩國表現出不同的趨勢。近年來,中美兩國在能源結構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差異。盡管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不斷增加,但可再生能源在其整體能源消費中的占比仍然較低。中國的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相對而言,美國的能源結構則以石油和天然氣為主,且天然氣的使用比例逐漸上升,現已超過煤炭。相比之下,美國的能源結構更加多樣化,這使得兩國在分布式能源的發展路徑上存在顯著差異。
美國分布式能源發展對中國的啟示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分布式能源作為清潔能源,以綜合高效利用為特色,有助于推動我國能源綠色發展。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分布式能源發展(見圖),可以借鑒美國分布式能源發展經驗,探究對我國的啟示。
分布式能源的應用不僅保持了綠色環保的特性,還能有效降低因長距離傳輸導致的線路損耗,從而減少由此引發的環境污染。因此,科學合理地配置分布式能源發電機組將對環境保護產生更為顯著的效果。分布式能源建設的另一個重要出發點是提高供電可靠性,獲取比單獨通過電網供電更高的安全性。通過對2001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電力危機、2003年美加大停電事故和2008年中國南方凍雨災害現象的分析,大型電力傳輸線路通常采用架空方式布置,容易受到外部氣候條件的顯著影響。在極端天氣事件發生時,可能會導致多條輸電線路同時出現故障,從而使供電安全面臨一定的風險。分布式能源憑借其靈活性等優勢,能夠有效補充電力供應,成為提升供電安全的一種新途徑。
結合上述探討,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進一步完善分布式能源參與電力市場機制與商業模式。提升分布式能源參與電力期貨、現貨、輔助服務等市場的靈活性,挖掘企業和居民等用戶與電網交互的多樣性;同時,加快儲能、氫能等技術與分布式風光資源融合,鼓勵以虛擬電廠等商業模式參與市場,增強分布式能源與電網互動友好性,有助于實現分布式能源的規模化和可持續性消納。
二是促進分布式能源向空間維度延伸,將分布式能源與鄉村振興緊密結合。布局農村地區新型配電網建設,推進分布式光伏接入電網承載能力評估工作,加強農村光伏配置儲能的調度運用管理,并完善其參與電力市場實施細則,建立起以惠民利民為重點的利益聯結分配機制,引導農村地區電網的新業態新模式有序發展,輻射帶動鄉村產業提檔升級、拉動產業鏈延伸,提升發展內生動力。
三是促進分布式能源向時間維度延伸,分階段促進分布式能源發展,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在分布式能源發展起步階段,注重安全性工程及網架增強工程投資;在發展推廣階段,通過數字化技術實現對分布式能源系統的遠程監測、控制和優化管理,提高運行效率;在迅速發展階段,完善并網標準,采取積極的引導措施,促進分布式能源向智能化、低碳化方向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