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分公司原黨委書記、代表段彥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段彥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九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春節至2023年9月,被告人段彥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副主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黨委書記、代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原油配置計劃調整、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12個公司和個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197萬余元,其中2500萬元系未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段彥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段彥修尚有2500萬元未實際取得,系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退繳,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