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唐山市支持新能源體系建設 若干政策(2024年修訂版)》的通知。
通知指出:獎勵燃料電池汽車推廣。加快推進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群建設,對納入城市群示范任務的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氫能供應、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項目,根據示范任務完成情況,市財政按照國家獎勵標準給予一定比例配套獎勵。
落實加氫站建設補貼。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擴建)投運的車用社會經營性固定式加氫站和企業自用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在1000公斤及以上,氫能供應指標通過國家考核的加氫站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2023年建成投運的加氫站補貼200萬元;2024年建成投運的加氫站補貼100萬元;2025年建成投運的加氫站補貼50萬元。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加氫站建設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
原文如下:
唐政辦字〔2024〕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體系建設若干政策(2024年修訂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31日
唐山市支持新能源體系建設若干政策(2024年修訂版)
為加快新能源體系建設,有力推動新能源重卡推廣、公共領域電動汽車推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制氫廠加氫站換電站建設、風電光伏項目推動、儲能及虛擬電廠項目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等工作,特制定如下具體政策措施。
一、簡化審批程序
1.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審批。
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2.高壓充電設施報裝。
明確高壓充電設施報裝申請資料收取要求:(1)用電主體資格(包括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2)用電地址產權證明(土地證或房產證等)。對外運營充電站(含對外運營的重卡充電站)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必須包括充電設施運營類項目。對外運營充電站(含對外運營的重卡充電站)必須符合當地政府充電網絡規劃要求。
二、強化財政金融政策支持
3.對購置新能源重卡提供金融支持。
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對符合審批條件的新能源重卡企業提供資金支持5000萬元。
4.支持新能源車輛租賃平臺建設。
鼓勵新能源融資租賃平臺公司開展新能源車輛融資租售業務,市財政對融資租賃平臺公司運營給予適當支持。鼓勵租售平臺開展低首付、低月租、長租期套餐服務。
5.免收充電基礎設施占地費用。
鼓勵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所轄范圍內公共區域及停車場免收充電基礎設施占地費用,市直相關單位協助申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優惠政策和上級資金支持。
6.獎勵燃料電池汽車推廣。
加快推進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城市群建設,對納入城市群示范任務的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氫能供應、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項目,根據示范任務完成情況,市財政按照國家獎勵標準給予一定比例配套獎勵。
7.落實加氫站建設補貼。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擴建)投運的車用社會經營性固定式加氫站和企業自用固定式加氫站,日加氫能力在1000公斤及以上,氫能供應指標通過國家考核的加氫站運營主體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2023年建成投運的加氫站補貼200萬元;2024年建成投運的加氫站補貼100萬元;2025年建成投運的加氫站補貼50萬元。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加氫站建設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
三、加大政策扶持
8.放寬對新能源車輛的管控。
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對企業使用的新能源重卡(純電、氫能)及新能源輕型貨車不予管控,鼓勵企業置換新能源車輛。
9.優先保障新能源車輛通行。
對新能源輕型廂式貨車及封閉式貨車不限行或僅在高峰時段限行。
10.支持多種形式儲能發展。
鼓勵建設共享型儲能電站,新能源發電企業采用購買或租賃方式獲得共享儲能電站服務。鼓勵新能源電站以自建、租用或購買等形式配置儲能,以共同建設、租賃容量的模式實現配置儲能,發揮儲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
四、完善價格費用機制
11.提升工業用電峰谷電價價差。
支持我市工業用電峰谷電價浮動幅度進一步提高,降低新型儲能購電成本。
12.減免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費。
新能源汽車在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不含醫療機構)可免費停放1小時,1小時以后按照普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90%收取停車費。新能源汽車在政府定價的醫療機構停放的,仍執行現行優惠政策,即第1小時免費停放。
13.完善充電設施電價機制。
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容量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經營性(按營業執照認定)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兩部制用電價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電費。在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接電的,按工商業兩部制1-10千伏電度電價標準執行。其他充換電設施(含未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充換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參照主體用電性質執行相應電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其他充換電設施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工商業電價,其中接電容量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執行工商業兩部制電價。
14.完善電動汽車充換電價格機制。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充換電服務費,費用由市場化機制形成。
15.探索綠碳積分消費模式。
根據新能源汽車行駛里程,每10公里累計1個綠碳積分,綠碳積分可用于抵充充電費用、停車費等車輛使用成本。
五、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16.加強配套電網建設。
供電部門做好電力報裝、配套電網工程建設工作,加大配套電網建設投入力度,為充電設施建設留足電力容量,滿足充電設施負荷要求,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使用過程的用電安全,切實做到“設施建設、電網先行”。
17.支持重點區域充電設施建設。
既有居住區固定車位充電基礎設施應裝盡裝;新建居住區嚴格落實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確保固定車位按規定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鼓勵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老舊小區基礎類設施改造范圍,并同步開展配套供配電設施建設。鼓勵運營企業“統建統服”,統一提供建設、運營、維護等服務。
六、強化規劃和土地保障
18.加強空間規劃統籌。
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作用,落實“多規合一”,將加氫站、制氫廠、充換電站等新能源項目專項規劃建設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為項目建設提供空間保障。建成區應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城市更新等統籌規劃,支持盤活利用現有加油站改(擴)建加氫、充換電等新能源設施。鼓勵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充換電等新能源設施。
19.強化土地要素保障。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優先保障加氫站、制氫廠、充換電站、新能源汽車整車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發等新能源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20.優化土地供應方式。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加氫站、制氫廠、充換電站、新能源汽車整車或重要零部件制造及科技研發等新能源項目用地需求,合理編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并及時供應,做到應保盡保。鼓勵通過彈性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等方式供應新能源項目用地。
七、強化科技創新
21.支持新能源技術引進。
對企業從國務院及各部委直屬的科研院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引進風電、光伏、氫能、儲能等新能源技術,按合同當年實際支付技術交易費用的50%進行獎補,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2.支持建設新能源產業研究院。
對企業與“雙一流”建設高校在唐共建(或“雙一流”建設高校獨立建設)新能源產業研究院,并經市級部門認定或掛牌,且每年度與唐山本地企業技術轉讓或技術服務合同實際發生額達到500萬以上的,按照合同實際發生額的10%給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3.支持新能源創新平臺建設。
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新能源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示范企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資金補助。
24.支持新能源產品創新。
對新認定的國家、省首臺(套)新能源產業相關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獎勵。
25.支持新能源企業研發投入。
鼓勵新能源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新能源領域科技型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符合《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的同時享受先進制造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6.支持新能源制造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對引進來唐新能源領域工業企業(不含中省駐唐企業)就職的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35周歲以下,含唐山籍),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補貼,期限為1年。
八、支持新能源企業做大做強
27.支持新能源裝備企業發展壯大。
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5億元規模,利潤率達到全省同行業平均水平以上的新能源裝備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可根據經營業績提前申請獎勵,由相關部門制定標準并認定后予以提前支付。對新認定的在新能源裝備領域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國家級新能源裝備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單項冠軍產品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獲評省級新能源裝備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單項冠軍產品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建新能源裝備制造項目形成的新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每家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以上支持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未涉及的原有政策,按照原政策條款繼續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上支持政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調整,以上級或本級最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