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河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印發《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關于促進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若干措施(試行)》(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
《措施》指出,支持重大項目建設。針對鋰離子電池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芯模組、儲能變流器、電池管理系統、系統集成等環節的重點企業及重大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1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3000萬元。
針對鋰離子電池、等薄弱或缺失領域及儲能電池絕緣柵雙極型晶體管(IGBT)、金氧半場效晶體管(MOSFET)、數字信號處理(DSP)等關鍵元器件的重大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2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6000萬元。
原文如下: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印發《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
關于促進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全區各委(部)、局、辦,各鄉鎮(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關于促進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11月4日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關于促進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道路,以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為引領,推動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航空港區)鋰電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助推航空港區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新質生產力培育,結合航空港區發展實際,現制定以下措施。
一、重點支持機構和領域(支持范圍)
本措施重點支持領域:鋰離子儲能電池、動力電池、固態及半固態電池等技術方向的新型鋰電池材料、元器件(絕緣柵雙極型晶體管 IGBT、金氧半場效晶體管 MOSFET、數字信號處理 DSP 等芯片)、工藝裝備、電芯模組、儲能變流器(PCS)、電池管理系統(BMS)、能量管理系統(EMS)、 儲能系統集成(ESS)、關聯系統集成(含安全預警與狀態估計、高效滅火及防復燃等)、電池回收與綜合利用等重點領域鏈條。
政策資金支持的對象原則上為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生產經營、統計關系均在航空港區內,具有健全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且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創新平臺、檢測認證平臺等機構。
政策資金支持的項目須與航空港區簽訂入區協議,符合國家、河南省、鄭州市及航空港區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等相關規定;符合航空港區的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符合航空港區的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產業布局、節約集約用地、節能環保等規定要求。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搭建創新平臺。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布局建設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對經國家級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平臺,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資助;對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定通過的平臺,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資助。對新獲批設立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學者工作站,三年內最高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獲批組建的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給予一次性50萬元資助。
(二)支持突破關鍵核心技術。
對單位牽頭或參與承擔國家級項目的,按獲得國家實際資助金額的5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300萬元配套資助。對承擔省、市級項目的,按實際獲得資助金額的30%,給予單個項目最高150萬元配套資助,給予同一單位年度資助不超過最高500萬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校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小試平臺等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共性技術研發、檢驗檢測、安全預警等公共服務平臺,加快鋰電新能源產業關鍵核心技術轉化。對區內企業及研發機構在關鍵零部件及中高端裝備領域實現技術突破、填補國內空白并實現產業化的,給予相關項目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投資)最高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對本地企業購買省外先進技術并在區內轉化產業化的,按照實際成交額1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本地企業給予支持(技術吸納類補助)。
支持鋰電新能源產業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軟件首版次推廣應用,對經國家、省、市認定的“三首”產品,分別按照國家、省、市獎勵金額給予1:1 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四)支持重大項目建設。
針對鋰離子電池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芯模組、儲能變流器、電池管理系統、系統集成等環節的重點企業及重大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1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3000萬元。
針對鋰離子電池、固態電池等薄弱或缺失領域及儲能電池絕緣柵雙極型晶體管(IGBT)、金氧半場效晶體管(MOSFET)、數字信號處理(DSP)等關鍵元器件的重大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2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6000萬元。
針對技術改造項目,年度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及以下部分,按照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1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1000萬元;超出1億元部分,按照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的5%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不超過3000萬元。
(五)支持保障產業空間。
鼓勵高標準建設“鋰電新能源產業制造園區”,推動鋰電新能源產業生產制造環節集聚。鼓勵產權主體或運營商建設符合實際生產需求的產業空間,對新建項目按相比通用標準廠房增加投資的20%或對改造項目按實際投資的20%,給予產權主體或改造主體最高3000萬元資助。
對入駐“鋰電新能源產業制造園區”的鋰電新能源產業企業,可給予最高連續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資助,單家企業資助面積不超過20000平方米。
支持打造“鋰電新能源產業專業樓宇”,推動研發、設計、銷售等環節集聚。對入駐“鋰電新能源產業專業樓宇”的重點企業,經認定,給予其最高連續三年租金支持,最高資助標準為20元/平方米/月,單家企業資助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六)支持企業拓展海外市場。
支持鋰電新能源產業產品海外市場認證,對鋰電新能源產業領域新產品取得歐洲、東南亞、日韓、北美等國外市場準入認證的企業,按不超過核定的項目費用實際發生額的25%,給予單家企業每年最高250萬元資助。
支持鋰電新能源產業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降低國際貿易風險,對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的50%,給予單家企業年度最高200萬元資助,已獲市級資助的,市區兩級資助比例合計最高不超過100%。
(七)支持建立行業標準體系。
支持企業主導參與鋰離子電池、固態電池、儲能碳標識認證、儲能電池安全包裝等鋰電新能源產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按項目級別分別給予不超過80萬元、50萬元、20萬元資助。
(八)支持推動循環梯次利用。
鼓勵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提升回收處理工藝、完善流程,形成退役動力電池回收服務、電池組拆包、模塊測試篩選、電池再組裝利用、鋰鈷鎳錳等材料回收的綜合利用全鏈條產業體系,健全鋰電產業全生命周期資源綜合管理,打造鋰電池循環產業鏈。
(九)支持固態電池產業研發及產業化。
鼓勵固態電池產業發展,支持建立固態電池產業實驗室等創新平臺,支持突破固態電池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支持固態電池產業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固態電池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對發展固態電池產業的市場主體及機構按上述政策進行支持和獎補。
(十)支持產業基金參與項目建設。
支持龍頭企業、行業巨頭在航空港區投資鋰電新能源產業重大項目,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按市場化原則開展項目合作,由產業基金給予支持。產業基金以“參股不控股”為投資原則,參股行為不改變原較大股東的控股權。經航空港區投資決策管理委員會批準獲得航空港區產業基金參股的企業,在參股投資滿1年后,可提出回購相應股權,回購方式由雙方在參股投資協議中明確。具體合作事項按照政府產業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及雙方協議執行。
三、附則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航空港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與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享受場地使用補貼的企業,在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對外租售或改變房屋用途,凡在規定期限內租售或改變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場地使用補貼。企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獲得獎勵或補助的,退回全部獎勵或補助所得;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處理。
本措施由航空港區管委會負責解釋,發展和統計局(重點項目協調推進辦公室)具體負責。
本措施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區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或沖突的,依程序進行相應調整。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