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在回復記者時表示,能源法規定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在源網荷儲各環節作出制度性安排。
電源:能源法統籌發展和安全,對各類電源的發展原則作出規定,協同保障能源供應、推動轉型;根據電力系統調節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設燃煤發電,推動燃煤發電進一步向支撐性、調節性電源轉變。
電網:為更好適應能源轉型需要、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的重要講話精神、為能源領域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能源法明確加強網源協同,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一方面強化電網與電源尤其是新能源,在規劃、建設和運行等方面的協同,另一方面強調公共電網和智能微電網的有機協調,支持以智能微電網為代表的新型經營主體通過聚合分布式發用電資源,在促進新能源就近消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保障綠色用能需求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負荷:能源法支持開展需求側管理,發揮電價對用能行為的引導作用,規定用戶應當積極參與需求側響應,充分挖掘工商業、居民等用戶參與系統調節的潛力,提升電力供應的安全穩定性。
調節能力:能源法明確了抽水蓄能的建設原則,支持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為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供支撐。
堅持發揮規劃引領作用,持續完善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清潔安全高效發電、新型儲能、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等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技術創新應用,加快出臺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系統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重點任務落地見效。
圍繞提升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能源法支持推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煤電靈活性改造等各類儲能建設,健全需求側管理制度,供需協同發力保障電力可靠穩定供應。
能源法明確重點支持方向。圍繞能源高質量發展需要,能源法提出,鼓勵和支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氫能、儲能、能源節約等領域重大技術裝備和新材料創新和產業化,并強調以先進信息技術融合應用推動能源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和多能互補,為以科技創新開辟能源發展新領域新賽道、打造能源產業新增長引擎提供了法律支撐。
能源法確立能源供應服務責任制度,優先保障人民群眾用能需求。民生用能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社會穩定大局。能源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規定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負有保障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能源供應服務的義務,不得擅自提高能源價格、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并設立罰則,為人民群眾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能源法特別強調,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性能源供應短缺時,要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
附原文: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確立了能源領域哪些重要制度?記者專訪了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能源法為什么被稱為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統領性法律?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創新重要制度。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但長期以來缺少一部全面體現國家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明確各類能源功能定位和互補替代關系、規范能源活動相關方基本權利義務、促進能源單行法律法規銜接協調的基本法。出臺能源法,集中規定我國能源發展的大政方針、根本原則和重要制度,以能源法為統領搭建起能源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對保障能源安全、加快能源綠色轉型和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能源法在能源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統領性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了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長效保障機制。能源法宣示了國家的能源發展戰略,確立國家的能源管理體制,建立能源領域基本的法律制度,明確了從事能源活動的各類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為深入實施“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長效保障機制。
二是集中體現能源領域的共性法律制度。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單行法聚焦能源某一領域,調整的能源法律關系有一定局限性。而能源法規范的是能源領域綜合性、全局性的法律關系,是各類能源上中下游、產供儲銷等產業鏈供應鏈各環節關鍵共性的法律關系。
三是全面引領能源單行法的制修訂。能源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多數制定于十幾、二十幾年前,對標中國式現代化對新時代能源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能源各單行法律亟需加快制修訂。能源法在立法原則和法律制度設計等方面為能源各單行法律提供了基本依據,將加快能源單行法律的制修訂進程,推動形成統一規范、功能銜接、協調一致的能源法律體系。
能源法的頒布施行是我國能源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又前進了一步。今后,能源行業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構建以能源法為統領、以能源單行法為主干、以能源行政法規和規章為重要組成部分的能源法律制度體系,在法治軌道上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的能源保障。
問:能源法為什么為能源規劃設立專章?確立了什么樣的規劃體系和工作機制?下一步如何落實?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用中長期規劃指導經濟社會發展,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種重要方式。科學編制并有效實施國家發展規劃,有利于保持國家戰略連續性穩定性,集中力量辦大事,確保一張藍圖繪到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完善國家戰略規劃體系和政策統籌協調機制作出系統安排,明確了健全規劃制度體系、強化規劃銜接落實機制、加強政策協同配合的戰略方向和重點舉措。能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動力源泉,能源規劃是指導能源行業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將能源規劃工作有關規定和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推動能源規劃更好統籌政府和市場、當前和長遠、全面和重點、整體和局部,發揮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推動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
能源法立足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推動建立制度健全、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能源規劃體制。在規劃體系方面,能源法明確了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等,并明確了各級各類能源規劃的編制依據與銜接關系,構建了定位準確、邊界清晰、功能互補、統一銜接的能源規劃體系。在工作機制方面,能源法建立了能源規劃編制實施全周期管理制度,明確了不同能源規劃的編制主體,強調規劃編制要遵循能源發展規律,堅持統籌兼顧,強化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另外,還明確了能源規劃審批發布、評估調整等工作要求,加強了能源規劃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規劃科學是最大的效益,要提高規劃質量,堅持和完善有效實施機制。明年是“十四五”能源規劃實施的收官之年,也是為“十五五”能源規劃開局打下堅實基礎的關鍵之年,我們將嚴格按照能源法有關規定,扎實推動“十四五”能源規劃及各分領域能源規劃順利實施并做好總結評估。同時,堅持立足國內和全球視野相統籌、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統一、中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相貫通、全面規劃和突出重點相協調,扎實做好“十五五”能源規劃及各分領域能源規劃研究編制工作,以程序規范保障規劃質量。
問:能源法在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方面設立了哪些制度?對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發展方式將起到什么作用?
答:能源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加快能源轉型發展,實現能源永續利用,已成為各國共識。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是破解我國能源資源環境約束、推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徑。能源法將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確立為立法目的之一,完整地確立了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制度體系。
一是實行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明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25%左右、2060年達到80%以上。將該目標上升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將有力保障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二是設立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制度,意味著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指導各省級區域設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費比重目標,并確保實施。同時,要求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對消納責任主體作出規定。能源法將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費比重目標制度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上升為法律制度,為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奠定了制度基礎。
三是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明確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制度。目前,綠證已經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將綠證制度納入能源法,將進一步提升綠證的權威性、唯一性,充分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推動綠證在引領綠色能源消費、支撐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助力經濟社會全面綠色低碳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為推動綠色能源消費更好落地,能源法就擴大綠色能源消費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以及節約能源的產品和服務;能源用戶應當依法履行節約能源義務,各方積極參與綠色能源消費,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
下一步,我們將深入落實能源法要求,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深入落實可再生能源目標制度,有效壓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高質量建設綠證市場,構建強制消費與自愿消費相結合的綠色電力消費機制,加快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更好支撐全社會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問:能源法對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明確了哪些制度性要求?下一步,在新型電力系統的規劃、建設以及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如何落實好能源法的要求?
答:隨著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加快推進,電力系統的結構和形態發生深刻變化,運行機理和平衡機制面臨挑戰。202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深改委第二次會議上提出,要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對新時代我國電力事業的高質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清潔低碳、安全充裕、經濟高效、供需協同、靈活智能”是新型電力系統的基本特征,也是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目標方向。
能源法規定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在源網荷儲各環節作出制度性安排。
電源:能源法統籌發展和安全,對各類電源的發展原則作出規定,協同保障能源供應、推動轉型;根據電力系統調節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設燃煤發電,推動燃煤發電進一步向支撐性、調節性電源轉變。
電網:為更好適應能源轉型需要、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的重要講話精神、為能源領域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能源法明確加強網源協同,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
一方面強化電網與電源尤其是新能源,在規劃、建設和運行等方面的協同,另一方面強調公共電網和智能微電網的有機協調,支持以智能微電網為代表的新型經營主體通過聚合分布式發用電資源,在促進新能源就近消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保障綠色用能需求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負荷:能源法支持開展需求側管理,發揮電價對用能行為的引導作用,規定用戶應當積極參與需求側響應,充分挖掘工商業、居民等用戶參與系統調節的潛力,提升電力供應的安全穩定性。
調節能力:能源法明確了抽水蓄能的建設原則,支持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為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供支撐。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指示精神,國家能源局印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聚焦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亟待突破的關鍵領域和難點,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印發《關于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激勵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系統調節。
下一步,我們將以貫徹實施能源法為契機,堅持發揮規劃引領作用,持續完善體制機制,加快推進清潔安全高效發電、新型儲能、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等適應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技術創新應用,加快出臺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系統推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重點任務落地見效。
問:能源法在加強能源可靠供應方面設立了哪些基礎性制度?對提高我國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以及應對各種風險挑戰將發揮什么作用?
答: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能源安全工作,多次指出和強調能源安全的極端重要性。當前,國際能源安全形勢復雜嚴峻,國內能源發展轉型各類問題疊加演變,在邁向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新征程中,我國能源安全面臨一系列風險挑戰。能源法把能源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在總則第一條中將“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確立為立法目的之一,通過確立能源開發利用、儲備調節、供應服務、應急管理等制度,在法律層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的制度體系。
一是健全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構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應體系。能源法把握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能源需求持續增長的趨勢,統籌當前和長遠、傳統能源和新能源,對各能源品種開發利用和生產供應消費各環節作出整體性制度安排。在大力推進非化石能源發展的同時,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產業結構,發揮煤炭在能源供應體系中的基礎保障和系統調節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合理開發可替代燃料,積極促進能源國際合作,多措并舉保障能源供應安全。
二是完善儲備調節制度,增強能源系統靈活調節能力。儲備調節是調控價格異常波動、穩定市場、引導預期的重要手段,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能源法設立了能源儲備制度,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的種類、規模和方式,推動構建產品產能產地儲備各有側重、共同發力的能源安全儲備體系。圍繞提升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能源法支持推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煤電靈活性改造等各類儲能建設,健全需求側管理制度,供需協同發力保障電力可靠穩定供應。
三是確立能源供應服務責任制度,優先保障人民群眾用能需求。民生用能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社會穩定大局。能源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規定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負有保障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能源供應服務的義務,不得擅自提高能源價格、減少供應數量或者限制購買數量并設立罰則,為人民群眾提供可靠的用能保障。能源法特別強調,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性能源供應短缺時,要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
四是完善應急管理制度,切實增強風險預防和應急響應能力。針對能源供應不穩定、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加以及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多發頻發等帶來的挑戰,能源法確立了應急管理制度,著力提升安全風險防范能力。應急管理一般包括預測預警、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響應和處置等方面工作。在總結我國電力供需監測預警等制度經驗基礎上,能源法規定建立完善能源預測預警體系,要求對能源生產供應和消費的情況開展常態化監測。規定國家、省、市、縣四級以及有關企業、用能單位分級制定應急預案,明確出現能源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能源應急狀態時,應當按照權限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和處置,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問:能源法設立了能源科技創新專章,重點明確了哪些制度?對加快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發展將起到什么作用?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能源技術及其關聯產業培育成帶動我國產業升級的新增長點,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隨著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推進,能源技術創新進入前所未有的密集活躍期。能源法在第六章對能源科技創新作出專章規定,從完善科技創新機制、明確重點支持方向、強化創新要素供給等方面確立相關制度,推動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為進一步提升我國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加快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一是完善能源科技創新機制。能源法將我國能源科技創新領域已經過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重要舉措上升為法律制度。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引領作用是我國獨特的優勢,能源法規定國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創新平臺,凝聚一批多學科、多領域科研人員聯合開展攻關,加快關鍵核心技術突破。重大能源工程為開展集成創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廣闊空間,能源法規定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和集成應用示范,將推動能源重大科技成果加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打通產業化的最后一公里。
二是明確重點支持方向。圍繞能源高質量發展需要,能源法提出,鼓勵和支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氫能、儲能、能源節約等領域重大技術裝備和新材料創新和產業化,并強調以先進信息技術融合應用推動能源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和多能互補,為以科技創新開辟能源發展新領域新賽道、打造能源產業新增長引擎提供了法律支撐。
三是強化創新要素供給。企業是創新的主體,是推動創新創造的生力軍。能源法明確加強政策、平臺、人才支持,推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在政策支持方面,規定國家完善產業、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能源法明確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提高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支撐能力。人才是第一資源。能源法規定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創新合作培養模式,一體推進教育、科技、人才發展,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下一步,能源行業將全面貫徹落實能源法確立的各項科技創新制度,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機制,激發創新主體活力,聚焦能源關鍵領域和重大需求加強科技攻關,大力發展新型能源技術及產業,為能源高質量發展貢獻蓬勃的科技力量。
問: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必須健全與之相適應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能源法在這方面設立了哪些基本制度?將發揮什么作用?
答:擁有超大規模且極具增長潛力的市場,是我國發展的巨大優勢和應對變局的堅實依托。近年來,隨著能源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多元主體競爭格局初步形成,需要不斷完善能源市場基礎制度設計,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為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具體來看,能源法主要作出了三方面制度設計:一是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作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統一的能源交易市場有利于實現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內暢通流動。能源法要求加快建立統一的能源市場基礎制度,完善能源交易平臺功能,規范能源市場監管制度,更好發揮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二是加強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市場化改革。能源法要求區分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構建科學有效、協同聯動的能源監管體制機制。規定對自然壟斷環節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管作用,體現落實國家戰略、履行社會責任等政策導向,防止自然壟斷環節經營企業利用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扎緊監管制度的“鐵籬笆”。規定競爭性環節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防止不當行政干預和經營主體操縱市場,為各類經營主體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三是完善能源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能源法規定能源定價機制要基于能源資源狀況、產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關系、可持續發展等因素綜合確定。在市場化定價的基礎上,還要充分發揮政府的價格調控作用,做好能源價格監測分析和風險防控,在市場失靈時,政府要及時制定科學合理的調控措施,維護群眾和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圍繞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下一步,能源行業將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認真貫徹落實能源法關于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管有效的能源市場體系的要求,持續深化能源市場化改革,加快構建與新型能源體系相適應的能源體制機制,為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制度保障。
問:能源法對能源監管作出哪些基本規定?將如何指導能源監管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型能源體系建設需要?
答: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關鍵是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的有機統一。能源行業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有形之手”的有為善為,以高質量監管保障法律制度、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市場建設各項任務落實落地。在總結過去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和經驗做法的基礎上,能源法對監管職責、重點和方式作出規定,推動構建統一高效、規范有序的能源監管制度體系。
一是明確監管職責。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監管工作,各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協同負責能源開發、利用、市場運行等方面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區域內的能源監管,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職責明確的監管體系。
二是突出監管重點。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是能源監管的重要職責,能源法在加強能源開發利用、健全能源儲備體系、落實能源保供責任、安全生產等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壓實企業和相關部門的能源服務和保供等責任。電網、油氣管網具有自然壟斷屬性,是能源監管的重點。能源法規定健全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制度,依法加強對能源領域自然壟斷業務的監管和調控,強化對自然壟斷企業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規劃任務、履行國家安全責任、履行社會責任、市場交易等方面監管。能源法還重點要求加強管網公平開放監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確保各類經營主體公平接入。
三是創新監管方式。協同監管是整合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的現實需要,能源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監管協同,明確跨部門協同監管的法定義務,切實增強監管合力。能源法明確要求建立能源監管信息系統,加強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用等級評價,督促各類市場經營主體依法依規經營、履行保供穩價義務。
下一步,我們將以能源法確立的能源監管基本制度為基礎,加快能源監管法規制度制修訂,進一步完善能源監管制度體系;嚴格落實監管職責,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執法,著力提升監管質量效能;聚焦能源市場、自然壟斷環節等領域加大監管力度,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著力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為新時代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來源:國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