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的通知,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明確了鼓勵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方向和要求。
根據文件,指導目錄劃分了鼓勵、限制以及禁止三大類,凡列入鼓勵類的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基礎上,要優先提供要素保障、優先辦理相關手續;限制類要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或標準;禁止類則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從細則來看,鼓勵類項目包括:光伏在避讓耕地、生態紅線、原生草原、天然林地等不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農用地的可按原地類管理;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區域選址建設大型光伏基地項目,利用采煤沉陷區受損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限制類項目包括:在灘涂、沼澤等濕地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則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內原則上僅允許在圍海養殖區、海上風電場區、電廠確權溫排水區、長期閑置或廢棄鹽田等四類已開發建設海域選址。
禁止類項目包括: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Ⅰ級保護林地和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占用耕地建設光伏方陣;占用河道、湖泊、水庫建設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
具體見下: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林業和草原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有關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的要求,通過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高自然資源要素配置與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結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制定了《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202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于開發利用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活動。
二、《目錄》包含鼓勵、限制和禁止三類事項。凡列入鼓勵類的項目,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基礎上,自然資源、投資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門可優先提供要素保障、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限制類的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或標準,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禁止類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規模的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之外,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項目屬于允許類,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三、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重點在盤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設項目首先要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建設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濕地等。各地要嚴格按照《目錄》有關要求,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依法依規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除依據有關規定不需用地預審的情形外,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項目。
四、各地要堅持底線原則,嚴格治理整頓當前土地市場中仍然存在的圈占土地、亂占濫用耕地等問題。針對養老地產、商業辦公、文旅古鎮、標準廠房等各類用地中存在的閑置浪費突出問題,要加強對土地供應、用地結構和時序、開發利用和價格變化等指標的分析研判,及時準確把握市場預期,從源頭上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切實提升國土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五、各地要注重適應性和差異性,在符合本《目錄》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自然資源要素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目錄,鼓勵和支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進一步提高要素保障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各地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或禁止限制目錄),應與本《目錄》的有關要求做好銜接。
六、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各地要嚴格規范審批,有關項目應符合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等國家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安全、環保、能耗、質量、自然資源利用方面強制性標準。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目錄》執行中,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產業政策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對鼓勵類、限制類或禁止類的項目另有規定的,按黨中央、國務院規定辦理。《目錄》執行中的問題,由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處理。
八、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將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適時修訂《目錄》。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98號)、《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1號)同時廢止。國家及有關部門新出臺的政策規定與本通知及其引用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