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省發改委印發《關于開展光伏行業統一大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重點整治光伏行業行政權力不當干預相關行為,促進光伏行業大規模、市場化、高質量發展。
文件指出,聚焦各市(縣、區)組織實施的光伏開發建設項目,核查項目在簽訂開發協議、項目申報、項目建設等環節存在的行政權力不當干預行為,重點整治產業配套、資金捐贈、限制競爭等六類。
一、強制產業配套
在相關文件中明確或者變相要求項目必須配套產業或者引入產業;雖未明文規定,但口頭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或對于沒有允諾配套產業的項目和投資主體給予阻礙或明顯歧視政策。
二、繳納(捐贈)各類資金或獲得其他收益
要求企業繳納高額保證金、投資合作保證金、項目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引入外資等,而后獎勵一定的光伏等新能源項目建設規模;二是獲取或限制項目的附加收益,如項目產生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所獲收益等。
三、變相限制競爭
與個別企業達成專項配套或捐贈條件,設定一定區域范圍內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獨家開發權,停止對其他公司正常備案。
四、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未有力落實
要求企業注冊地必須在當地等不合理條件,在光伏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篩選劃定注冊地在當地的企業開展業務,限制外地企業進入。
五、項目備案設置不合理前置條件
在光伏項目備案過程中,增加前置條件,變相提高企業備案門檻和審核難度,甚至無故暫停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
六、未按規定向個人戶用光伏用戶提供代備案服務
未按照相關規定,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文件表示,本次專項整治持續一年至2025年底結束,以問題最為突出的縣(區)一級為重點,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避免邊清邊增。對于發現強制產業配套等不當干預的,按“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整改,對相關政策進行廢止、修訂,未開工的項目取消,已開工的則需地方政府與企業協商,妥善處理。
具體文件見下: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展光伏行業統一大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陜發改能新能源〔2024〕2246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和科技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著力破除光伏行業行政權力不當干預,全面推進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印發《2024年度國務院推動高質量發展綜合督查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方案》相關任務,決定開展光伏行業統一大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結合我省深化“三個年”活動安排,重點整治光伏行業行政權力不當干預相關行為,通過整治形成一批務實管用的監管機制,營造公平公正的統一大市場環境,促進我省光伏行業大規模、市場化、高質量發展,有效支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建設。
二、重點整治內容
聚焦各市(縣、區)組織實施的光伏開發建設項目,核查項目在簽訂開發協議、項目申報、項目建設等環節存在的行政權力不當干預行為,主要整治以下內容。
(一)強制要求配套光伏產業鏈項目或其他類型項目
在相關文件中明確或者變相要求項目必須配套產業或者引入產業;雖未明文規定,但口頭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或對于沒有允諾配套產業的項目和投資主體給予阻礙或明顯歧視政策。
(二)要求繳納(捐贈)各類資金或獲得其他收益
要求企業繳納高額保證金、投資合作保證金、項目開發建設履約保證金、引入外資等,而后獎勵一定的光伏等新能源項目建設規模;二是獲取或限制項目的附加收益,如項目產生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所獲收益等。
(三)變相限制競爭
與個別企業達成專項配套或捐贈條件,設定一定區域范圍內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獨家開發權,停止對其他公司正常備案。
(四)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未有力落實
要求企業注冊地必須在當地等不合理條件,在光伏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篩選劃定注冊地在當地的企業開展業務,限制外地企業進入。
(五)項目備案設置不合理前置條件。
在光伏項目備案過程中,增加前置條件,變相提高企業備案門檻和審核難度,甚至無故暫停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
(六)未按規定向個人戶用光伏用戶提供代備案服務。
未按照相關規定,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整治措施
本次專項整治采取自查自糾、落實整改、健全機制和開展回頭看4個階段,專項整治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各市級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是本次專項整治工作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開展具體整治工作。
(一)自查自糾。
市級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要對照整治內容,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工作。應制定具體整治工作措施,對照項目清單,逐個進行自查自糾。
(二)落實整改。
對于發現存在強制要求產業配套、投資落地等不當干預行為的,各市(縣、區)按照“誰提出、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整改。對于已出臺、發現問題的政策文件,應依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文件要求,根據權限修訂、廢止。對于已簽訂開發意向協議但未實際實施的項目,各地方應及時停止不當干預行為,并對相關協議進行修改或取消。對于已簽訂開發意向協議且正在實施的項目,各地方應與開發企業協商,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三)健全機制。
各市(縣、區)要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解決一批光伏行業行政權力不當干預行為,違反統一大市場原則問題,要以問題最為突出的縣(區)一級為重點,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避免邊清邊增,并在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舉一反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監管,防止不當干預行為反彈,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長遠的制度機制。
(四)開展回頭看。
各市(縣)整改結束后,要開展自查自糾、問題整改和健全機制等問題回頭看,主要看問題是否全部見底、整改是否到位,機制是否健全等。對發現的整改不到位的,要提出整改限期。
各市級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于2025年6月30日前和2025年11月30日前分別形成自查報告和整治總體報告報送我委。我委將適時開展專項整治情況抽查,對專項整治不徹底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建議相關部門予以追責。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