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610證券簡稱:愛康科技公告編號:2011-46
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同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太陽能電池板采購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合同簽署情況:
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與無錫盛康光伏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盛康”)簽署 18.33218MW 太陽能電池板采購合同(以
下簡稱“本合同”),本合同計價為市場價格。合同金額為 121,175,709.80 元人
民幣。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召開的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了《關于公司同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太陽能電池板采購合同的議案》。
該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本公司章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述議案無需提交股
東大會審議,本合同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情況
企業名稱: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冊號:320281400012394
注冊資本:7990 萬美元
法定代表人:吳向東
住所:江陰市臨港新城低碳產業園
登記機關:無錫市江陰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營范圍:研究、開發、生產太陽能電池及太陽能電池組件;從事上述產品
及配件、太陽能應用產品的批發及進出口業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
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未同無錫盛康發生類似業務交易。
三、合同主要條款
以下甲方為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為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一) 產品信息:
序號產品名稱產品規格數量(MW)單價(RMB/W)總價(RMB)
01太陽能電池板多晶硅 230-235 瓦組件18.332186.61121,175,709.80
合計(RMB 121,175,709.80 元)大寫:人民幣壹億貳仟壹佰壹拾柒萬伍仟柒佰零玖圓八角整(含 17%增值稅)
(二)質量標準:
根據 IEC61215 及 IEC61730 標準,產品輸出功率允許±3%公差;保證產品
在 10 年以內輸出功率在 90%以上,10-25 年期間輸出功率在 80%以上,保證產
品在正常的安裝和使用情況下不會出現其他質量問題。在質保期內,如出現質量
問題,甲方應以補發太陽能電池板或更換的方式按功率差額進行賠償。
具體質量標準見合同附件之《組件技術參數》《組件出貨檢驗標準》《產品
質量/責任保證書》。
(三)包裝和標簽:
(1)全部貨物的外包裝必須符合防漏、防潮、防震、防銹和防盜的要求,并
滿足長途運輸及多次裝卸的需要。
(2)每塊組件均應帶有序列號或者條形碼,并張貼標示產品主要參數的標簽。
(四)交貨地點和時間:
交貨地點和時間:見附件《交貨地點和時間表》。
(五)驗收條款:
乙方收貨時對貨物的數量、外觀及功率等進行檢驗后簽署《收貨單》。驗貨
過程中,乙方發現有漏項、缺件,甲方應及時補齊貨物;乙方發現產品不符合本
合同約定的要求,甲方應進行修理或更換。
(六)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合同簽訂后,乙方應支付甲方貨款總額的 50%作為預付款,剩余貨款于交貨
前支付。
(七)保密條款:
(1)本同所稱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圖樣、產品標準、質量標準、
參閱資料、工藝文件、產品技術,質量,工藝以及商業信息,技術方案、工程設
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
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
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產品標準、質量標準,等等。
(2)雙方對在交易過程中所知悉的對方的上述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并不向
第三人透露的義務,此外雙方應當告知并以適當方式要求參與本項工作之雇員遵
守本協議規定,若參與本項工作之員工違反本協議的規定,雙方應當承擔由此給
對方帶來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所發產品經乙方按本合同規定的標準驗收不合格,乙方有權暫停支
付與問題產品等值的貨款。
(2)若乙方不及時支付貨款,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滯納金。
(3)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甲方交付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違反本合
同第七條的規定,導致商業秘密外泄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帶來的直接
的經濟損失。
(4)雙方因本合同產生爭議而向對方累計支付的賠償金不應超過本合同總價
款的 20%。
(九)糾紛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友好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
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一)本合同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總收入的約 10%,本合同
涉及的 18.33218MW 太陽能電池板的采購主要是銷售給青海蓓翔用于太陽能電
站的建設,若收購成功,青海蓓翔將為公司控股子公司,預計協議履行對公司本
年度業績不構成重大影響;
(二)對上市公司業務獨立性沒有影響,公司不會因履行協議而與協議對方形
成依賴。
五、合同履行的風險分析
公司本次太陽能電池板的采購主要是銷售給青海蓓翔用于太陽能電站的建
設,若青海蓓翔履約能力下降,將會給本合同的履行帶來一定風險。
公司承諾將在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中持續披露該重大合同的生效及履行情
況。
六、備查文件目錄
1、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臨時會議決議。
2、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太陽能電池板銷售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太陽能電池板銷售合同
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同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太陽能電池板采購
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合同簽署情況:
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與無錫盛康光伏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盛康”)簽署 18.33218MW 太陽能電池板采購合同(以
下簡稱“本合同”),本合同計價為市場價格。合同金額為 121,175,709.80 元人
民幣。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召開的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了《關于公司同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太陽能電池板采購合同的議案》。
該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本公司章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述議案無需提交股
東大會審議,本合同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情況
企業名稱: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冊號:320281400012394
注冊資本:7990 萬美元
法定代表人:吳向東
住所:江陰市臨港新城低碳產業園
登記機關:無錫市江陰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營范圍:研究、開發、生產太陽能電池及太陽能電池組件;從事上述產品
及配件、太陽能應用產品的批發及進出口業務(不涉及國營貿易管理商品,涉及
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未同無錫盛康發生類似業務交易。
三、合同主要條款
以下甲方為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為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一) 產品信息:
序號產品名稱產品規格數量(MW)單價(RMB/W)總價(RMB)
01太陽能電池板多晶硅 230-235 瓦組件18.332186.61121,175,709.80
合計(RMB 121,175,709.80 元)大寫:人民幣壹億貳仟壹佰壹拾柒萬伍仟柒佰零玖圓八角整(含 17%增值稅)
(二)質量標準:
根據 IEC61215 及 IEC61730 標準,產品輸出功率允許±3%公差;保證產品
在 10 年以內輸出功率在 90%以上,10-25 年期間輸出功率在 80%以上,保證產
品在正常的安裝和使用情況下不會出現其他質量問題。在質保期內,如出現質量
問題,甲方應以補發太陽能電池板或更換的方式按功率差額進行賠償。
具體質量標準見合同附件之《組件技術參數》《組件出貨檢驗標準》《產品
質量/責任保證書》。
(三)包裝和標簽:
(1)全部貨物的外包裝必須符合防漏、防潮、防震、防銹和防盜的要求,并
滿足長途運輸及多次裝卸的需要。
(2)每塊組件均應帶有序列號或者條形碼,并張貼標示產品主要參數的標簽。
(四)交貨地點和時間:
交貨地點和時間:見附件《交貨地點和時間表》。
(五)驗收條款:
乙方收貨時對貨物的數量、外觀及功率等進行檢驗后簽署《收貨單》。驗貨
過程中,乙方發現有漏項、缺件,甲方應及時補齊貨物;乙方發現產品不符合本
合同約定的要求,甲方應進行修理或更換。
(六)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合同簽訂后,乙方應支付甲方貨款總額的 50%作為預付款,剩余貨款于交貨
前支付。
(七)保密條款:
(1)本同所稱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圖樣、產品標準、質量標準、
參閱資料、工藝文件、產品技術,質量,工藝以及商業信息,技術方案、工程設
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
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
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產品標準、質量標準,等等。
(2)雙方對在交易過程中所知悉的對方的上述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并不向
第三人透露的義務,此外雙方應當告知并以適當方式要求參與本項工作之雇員遵
守本協議規定,若參與本項工作之員工違反本協議的規定,雙方應當承擔由此給
對方帶來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八)違約責任:
(1)甲方所發產品經乙方按本合同規定的標準驗收不合格,乙方有權暫停支
付與問題產品等值的貨款。
(2)若乙方不及時支付貨款,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滯納金。
(3)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甲方交付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違反本合
同第七條的規定,導致商業秘密外泄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帶來的直接
的經濟損失。
(4)雙方因本合同產生爭議而向對方累計支付的賠償金不應超過本合同總價
款的 20%。
(九)糾紛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同意友好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
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一)本合同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總收入的約 10%,本合同
涉及的 18.33218MW 太陽能電池板的采購主要是銷售給青海蓓翔用于太陽能電
站的建設,若收購成功,青海蓓翔將為公司控股子公司,預計協議履行對公司本
年度業績不構成重大影響;
(二)對上市公司業務獨立性沒有影響,公司不會因履行協議而與協議對方形
成依賴。
五、合同履行的風險分析
公司本次太陽能電池板的采購主要是銷售給青海蓓翔用于太陽能電站的建
設,若青海蓓翔履約能力下降,將會給本合同的履行帶來一定風險。
公司承諾將在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中持續披露該重大合同的生效及履行情
況。
六、備查文件目錄
1、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七次臨時會議決議。
2、無錫盛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太陽能電池板銷售合同》。
特此公告!
附件:太陽能電池板銷售合同
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