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日前出臺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太陽能、降水等氣候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而且探測出來的資源屬國家所有。這一舉措雖然受到公眾強烈批評,但當地仍盛贊其為“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法制化進程中重要里程碑”,中國氣象局也公開力挺黑龍江省的地方立法:“氣象法確實沒有規定風能和太陽能的所有權問題,但是憲法里有規定是屬于國家所有,公眾擁有使用權”。
該舉措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地方立法,而且對其他地方和部門的權力擴張具有傳染性,也事關企業與公眾的基本民事權利的保護問題,筆者在此從法律角度對其做一些分析。首先,該規定違反了《物權法》確立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作為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了世界通行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并在第45條第1款嚴格限定了國有資產范圍:“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反對解釋,法律沒有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都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以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風能太陽能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根據《物權法》任何人均可開發并取得對風能太陽能的物權。根據《立法法》第87條,超越權限或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應予改變或撤銷。
在“條例”明顯挑戰《物權法》底線并賦予當地氣象部門行政許可特權的情況下,中國氣象局不僅不旗幟鮮明地予以反對,反而力挺。中國氣象局首先承認,《氣象法》確實沒有規定風能和太陽能的所有權問題;但避重就輕地拿出《憲法》作為擋箭牌,認為“《憲法》里有規定是屬于國家所有,公眾擁有使用權”。遺憾的是,中國氣象局對《物權法》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和國有財產的法定邊界視而不見。更嚴重的是,即使翻遍《憲法》全文,也找不出“風能太陽能屬于國家所有”的條文。
從行政法角度看,該條款違反了《行政許可法》,也混淆了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行政許可法》第11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但是,“條例”不但沒有鼓勵公民與法人積極開發與利用風能太陽能,反而要求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并將探測出來的資源收歸國有,顯然與行政許可的宗旨背道而馳。而且,《行政許可法》原則上將設定行政許可的立法權限收歸法律,對于國務院行政法規中的行政許可增設項目則嚴格限制,對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項目更是嚴格限定。雖然該法第15條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由于風能太陽能不屬于有限自然資源,因此黑龍江省人大依然找不到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再倒退一步,即使黑龍江省人大有權設置風能太陽能探測的行政許可,也得不出風能太陽能屬于國家所有的結論,因為前者屬于行政關系,或者屬于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
該條款也違反了普通民眾的法律邏輯,堪稱荒謬。按照這一條款的思維方式,空氣也可規定為國有資產。老百姓以后要呼吸空氣也不行了,因為涉嫌侵占國有資產。按照這一思維方式,倘若大風與太陽強光給民眾的人身財產權利帶來損害,國家作為大風與陽光的所有權人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法》對所有受害人的巨大損害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巨甚至超過了國家出售風能太陽能的有限收益。有關方面對此是否已經做好了充分的預算和心理準備?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該舉措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地方立法,而且對其他地方和部門的權力擴張具有傳染性,也事關企業與公眾的基本民事權利的保護問題,筆者在此從法律角度對其做一些分析。首先,該規定違反了《物權法》確立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作為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了世界通行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并在第45條第1款嚴格限定了國有資產范圍:“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反對解釋,法律沒有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都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以及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風能太陽能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根據《物權法》任何人均可開發并取得對風能太陽能的物權。根據《立法法》第87條,超越權限或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應予改變或撤銷。
在“條例”明顯挑戰《物權法》底線并賦予當地氣象部門行政許可特權的情況下,中國氣象局不僅不旗幟鮮明地予以反對,反而力挺。中國氣象局首先承認,《氣象法》確實沒有規定風能和太陽能的所有權問題;但避重就輕地拿出《憲法》作為擋箭牌,認為“《憲法》里有規定是屬于國家所有,公眾擁有使用權”。遺憾的是,中國氣象局對《物權法》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和國有財產的法定邊界視而不見。更嚴重的是,即使翻遍《憲法》全文,也找不出“風能太陽能屬于國家所有”的條文。
從行政法角度看,該條款違反了《行政許可法》,也混淆了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行政許可法》第11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但是,“條例”不但沒有鼓勵公民與法人積極開發與利用風能太陽能,反而要求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并將探測出來的資源收歸國有,顯然與行政許可的宗旨背道而馳。而且,《行政許可法》原則上將設定行政許可的立法權限收歸法律,對于國務院行政法規中的行政許可增設項目則嚴格限制,對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項目更是嚴格限定。雖然該法第15條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由于風能太陽能不屬于有限自然資源,因此黑龍江省人大依然找不到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再倒退一步,即使黑龍江省人大有權設置風能太陽能探測的行政許可,也得不出風能太陽能屬于國家所有的結論,因為前者屬于行政關系,或者屬于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
該條款也違反了普通民眾的法律邏輯,堪稱荒謬。按照這一條款的思維方式,空氣也可規定為國有資產。老百姓以后要呼吸空氣也不行了,因為涉嫌侵占國有資產。按照這一思維方式,倘若大風與太陽強光給民眾的人身財產權利帶來損害,國家作為大風與陽光的所有權人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法》對所有受害人的巨大損害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巨甚至超過了國家出售風能太陽能的有限收益。有關方面對此是否已經做好了充分的預算和心理準備?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