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歐委會公布了對中國雙反暫時的臨時性措施513/2013令,11.8%的稅率,比大家預期的都要低,這大概要多虧商務部的積極磋商與李總理的歐洲之行。但是,若8月6日起進一步磋商無進展,則將按照原來的稅率,即按平均47.6%稅率課稅。
歐盟的光伏雙反臨時性法案已經出臺,但作者發現在看似合理,邏輯緊密的513/2013法令背后,歐委會有不少值得商榷的邏輯與行為,就此列出一些,拋磚引玉與大家探討。當然,歐委會在調查過程中,只要流程合理,方法論成熟,相信就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中方企業也難以挑戰。但這些問題的存在至少值得我們去思考歐盟這次發起雙反行為的本質,并幫助我們認清其背后的邏輯與手段,從而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處理這些糾紛。
1.傾銷幅度的認定
在歐盟反傾銷幅度的認定上,之前已有多家媒體、多位專家作過解讀。因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一直不被歐盟承認,因此在確定某樣被反傾銷調查產品的正常價格的時,歐盟可以采用第三國產品的價格而不是我國供應商提供的同類型產品在中國國內銷售的價格,這使得我們在被反傾銷幅度的認定方面高出不少。根據IHS Solar組件價格研究,在歐盟反傾銷調查涵蓋期(2011年7月~2012年6月),中國供應商在中國內銷的光伏組件價格,基本上保持在比對歐出口價格低約5%~10%的范圍。此外,光伏組件出口商出口組件還能獲得17%的出口退稅。相信若中國被賦予市場經濟地位,能以其國內銷售價格為組件正常價格依據,基本可以確定不會被認定傾銷或者傾銷幅度會非常少。
2.傾銷造成歐盟產業受損害因果關系的判定
在歐委會513/2013法令E章(探討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的章節)的3.2節中,歐委會試圖論證其他一些因素是否也會嚴重損害歐盟光伏制造業,使目前歐盟光伏制造業的受到的損害主要由中國出口商傾銷行為造成的這一論斷不成立。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探討歐盟各國光伏固定上網電價的惡化,如補貼電價下降,補貼政策取消以及設置每年可享受到補貼的安裝上限造成歐盟組件需求的下降是否大到足已對歐盟光伏制造商造成當前這般的嚴重損害。
在該節總結中,歐委會談到歐盟各國光伏固定上網電價演變確實對歐盟整體需求有消極影響,但認為調查涵蓋期間(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歐盟市場的組件需求沒有因此而大幅下降(歐委會同比2011年全年與調查涵蓋期的需求,發現需求只是從19,878MW下降到17,538MW)。所以從市場需求的角度看,認為歐盟各國光伏固定上網電價的補貼惡化導致的歐盟市場少量需求減少不能否定中國出口商的傾銷行為對歐盟制造商造成的損害。
這個觀點的邏輯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我們都知道,在光伏補助大幅下調的背景下,市場對光伏組件的需求沒有大幅度減少主要歸功于光伏電站成本的快速下滑,其中電站軟成本(批文,各類評估,設計,施工等)下降幅度畢竟有限,所以光伏系統成本的下降主要由組件,逆變器等光伏部件的價格下降所驅動。若組件保持價格不變,那么那段時期歐盟市場需求量顯然會下降更厲害。為保證項目收益,歐盟系統集成商選擇更多地采購中國組件而不是向本土廠商采購,因為中國組件相對更便宜。從這個角度來講,補貼下降本身對歐盟光伏制造業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同樣在歐委會513/2013法令E章的3.6節202~203段中,歐委會試圖證明 “歐盟光伏制造業目前受到的損害是由歐盟光伏制造商成本控制不力,相關費用較中方企業比偏高造成”這一觀點不成立。論據是根據歐委會調查,歐廠的組件、電池生產成本在調查涵蓋期內穩步下降,但因中方光伏產品出口商存在傾銷行為,歐廠無法享受到生產成本下降帶來的福利。而中方在原材料與設備成本與歐廠比并沒有優勢,因雙方多晶硅成本類似,而雙方所用設備往往都有歐洲設備商提供。
這個觀點的也有一定問題。根據IHS Solar的硅料-〉組件的成本、價格研究,在歐盟雙反調查涵蓋的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間,硅成本在組件中的比重僅保持在20%左右,輔材與折舊占80%,其中輔材價格更是組件成本的主導因素。硅成本早已不再是當年決定組件成本的決定性因素。在中國尤其是長三角等地,光伏產業配套十分完善,各類輔材供應商數量眾多,十分有利于中方企業控制輔材成本。大多數材料的國產化,又往往使中企比歐廠更易獲得更便宜的“中國制造”的材料,因此,輔材成本控制更有優勢。而“中國廠所用設備多來自歐洲因此折舊成本與歐洲廠相似”,這一說法也并不成立。從硅片到組件生產各環節中,雖然中國生產商確有許多關鍵設備從歐洲進口,但更多設備已經實現了國產化,價格比歐設備廠提供的要便宜不少。因此在折舊年限、方式類似的情況下,只會更少。
因此,歐委會僅憑產品中一小部分成本相似(多晶硅)而無視更多的決定成本的因素,便認為中方企業成本控制未必比歐廠好,而判定歐盟光伏生產商自身成本控制不力不是造成其當前所受損害的主要原因很不嚴謹。
3.公共利益測試
歐盟的雙反調查中采納公共利益測試。在采取傾銷幅度認定、產業損害標準以及反傾銷措施時,兼顧考慮公眾利益尤其是消費者與用戶(包括中間生產人)的利益, 在進行貿易保護的同時平衡各方利益。在光伏雙反的案例中,歐委會對五方面的利益相關方進行了公共利益測試,即歐盟光伏制造商(晶硅組件,電池,硅片),獨立光伏產品進口商(非中國出口方在歐洲設立的法人實體),設備及材料供應商,系統集成商及消費者。歐委會公共利益測試的結論表明,各方總體上認為對中國生產的光伏產品征稅的利大于弊(也包括考慮了對消費者的影響),因此,歐委會認為在公共利益方面,不存在具有說服力的理由,拒絕向中國生產的光伏產品征反傾銷稅。
可是IHS Solar發現,在其發放的150份公共利益測試調查問卷中,93份發到歐制造商,只有57份分發到了其他企業,見圖1。在這個當中,系統集成商僅收到13份問卷,而且其中僅有6份因被認定不完整而無效,剩余7家企業直接雇員總數為550人(另外歐委會承認,在36份參與測試的獨立光伏產品進口商中,應該有不少其實是系統集成商,但是在初裁調查時候無法明確這些企業的身份)。
圖1:歐盟針對中國反傾銷調查案中公共利益測試問卷分發情況
各方的態度差異明顯,歐盟制造商強烈呼吁征稅,據歐委會調查,這部分廠商在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期間,共計有直接雇員25,000名。
a. 36家參與測試的獨立進口商(其中有許多應為系統集成商,但是歐盟目前將他們劃為進口商)認為,若征稅會影響其經營。歐委會雖承認影響,但認為征稅目的僅為限制中國所涉產品出口而非不讓中國出口,征稅后進口商依然可以從中國進貨;且若進口商不從中國進口,可從其他地方進口,因此消極影響有限。
b. 設備及材料供應商們認為目前在中國的業務比例較高,若征稅將影響其利益;歐委會認為中國光伏產業產能已經過剩,所以歐洲光伏設備及材料廠在中國是市場的生意前景本身就不樂觀,而部分限制中國對歐光伏產品出口造成的設備及材料供應商在中國市場的損失會由其他區域廠商因受益于歐盟雙反決議加強購買力來彌補。
c. 系統集成商對此事的態度歐委會沒有在文件中披露,但是卻用了近1頁的篇幅(法令中243段~250段)反駁瑞士巴塞爾經濟研究機構Prognos關于光伏系統集成業雇用的就業人數過高而不可信,若歐盟對中國光伏產品征反傾銷稅,對這個行業的就業人口影響并不大,并認為許多光伏系統集成商有能力轉作其他類似的工作,因此征稅對系統集成商的影響是有限的。
d. 歐委會沒能找到任何消費者或消費者協會參加公共利益測試,但是認為征稅造成的光伏系統成本上升會由各類中間商銷納掉部分,因此對消費者利益影響有限。另外,若歐洲光伏制造業徹底退出,中國制造商將擴大其對市場的影響力并借此漲價,因此若不征稅限制,對消費者同樣非常不利。
IHS Solar發現歐委會在操縱整個公共利益測試的時候充滿著偏見與矛盾。一方面,問卷發放的對象數量存在明顯不平衡,大多數問卷發放給了支持征稅的歐盟制造商,而最有可能提反意見的系統集成商與消費者幾乎被忽略。歐委會的理由是很充分的,這些廠商在歐委會公布開展公共利益測試后沒有向積極參加,并“make themselves known”。但是,有許多資料表明,歐盟的公共利益測試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主觀性,一份來自瑞典國家貿易局的資料表明,歐盟在1998年到2010年發起的287起反傾銷案調查中,僅有4%不到因不符合公共利益測試而終止。回到本次光伏反傾銷案中如此少的消費者與系統集成商參與,不得不說歐委會確有主觀操縱測試結果的可能性。
另外,對于除歐盟制造商外的利益相關方提出的不同意見,從513/2013令中陳述的情況來看,歐委會往往采用避重就輕或迂回或想當然的方式予以回應,并最終判定若征稅,這些利益相關方不會受到大的消極影響。面對獨立進口商的擔憂,歐委會想當然地認為替換進口商與合作伙伴對獨立進口商很容易;面臨設備及材料商的反對時,歐委會想當然地認為中國外其他市場會幫助設備及材料商渡過難關;針對系統集成商顯然的不贊成聲音時,歐委會選擇的迂回方式,挑戰Prognos關于光伏業雇用的就業人數的計算(認為若征稅,265,000就業人口將受到影響),并由此得出征反傾銷稅對下游就業人口影響有限的結論。殊不知,即使按歐委會在513/2013令中所說的邏輯重新計算受征稅影響的就業人口,實際的光伏下游從業人員人數仍然會遠遠高于歐委會認定的歐盟光伏制造業的25,000人,但歐委會在513/2013令卻避重就輕不提這點。最后,在沒有消費者參與的情況下,歐委會想當然地認為,中國光伏廠商若有一日獨占歐盟市場,將聯合起來提高價格,使消費者受損,因此稅不可不征。徹底暴露了歐委會主觀上急于對中國光伏出口商征反傾銷稅的心態。
4.結論
整個反傾銷調查中,歐委會充分利用了規則賦予他們的權利,在傾銷幅度的認定,傾銷造成歐盟產業受損害因果關系的判定以及公共利益測試中,給出對于中方的不利判定。尤其在因果關系判定及公共利益測試中,加入了許多主觀判斷,左右了中歐光伏反傾銷案初裁結論的推出。但是,從現在到這個案子的最終定案還有5個多月的時間,也存在許多變數,當然,若沒有中央相關部委,領導在這件事上的關心,單憑企業很難實現逆轉,畢竟從上述對初裁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歐委會已經接近做到了欲將之罪,何患無辭呢?看似嚴謹調查方法論下,存在著許多主觀,不嚴密,甚至是有邏輯錯誤的論據
作者:顧理旻 (Glenn Gu) – 光伏高級分析師 IHS Sol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