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中對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提出了六項要求。其中,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成為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按時發放的重要保障。
基金難以滿足需求
根據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其中,電價附加和專項資金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主管。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等相關項目開發。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于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趙玉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去年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基金有財政部的專項資金約100億元,電價附加差不多有200多億元,但是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的不斷發展,基金還是不能滿足日益增長可再生能源裝機量的需求。
“去年全國共約5萬億度的銷售電量,按照8厘/度的電價附加,這部分能收到約400億元,但是由于其他的一些因素,電價附加的規模只有200億左右。”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紅煒對記者說。
有業內人士指出,過去電價附加一直被作為電網企業收入的一部分,一些地方對電價附加征收所得稅,從而導致電價附加資金大幅縮水。如果再取消地方自行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減免政策,加強征收和使用各環節的管理,做到應收盡收,一年可增加可再生能源基金近200億元。
源自何處擴大基金規模?
據了解,我國2006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按照中標價格收購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規火電上網標桿價格的部分,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標準最初為2厘/千瓦時,2009年11月起調至4厘/千瓦時,2012年1月起調至現行的8厘/千瓦時。
對于李總理所提出的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的要求,在趙玉文看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到1分或者1分2厘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中央政府決心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規模,增加財政專項資金的投入也不是沒有可能,我們政府也是有這個能力的。
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電價附加可以隨著可再生的發展規模動態增加,這就為電價附加的調整提供了政策依據。
紅煒對記者表示,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勢必要提高電價附加,由此也造成電價的上漲,按照一些地區“階梯電價”的做法,多用電多交電價附加也是在情理之中。
還有專家指出,隨著可再生能源的不斷發展,為合理確定征收額,電價附加或“量出為入”,即按照每年的可再生能源基金需要的補貼額度來確定電價附件的征收標準。
現階段我國每年新能源并網裝機以約35%的速度增加,但新能源和火電的發電成本差額在減少,如此一增一減,等額附加就能支持更多新能源裝機。并且,每年售電量的增加也變相的擴大了基金的規模。
基金難以滿足需求
根據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其中,電價附加和專項資金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主管。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等相關項目開發。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于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趙玉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去年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基金有財政部的專項資金約100億元,電價附加差不多有200多億元,但是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的不斷發展,基金還是不能滿足日益增長可再生能源裝機量的需求。
“去年全國共約5萬億度的銷售電量,按照8厘/度的電價附加,這部分能收到約400億元,但是由于其他的一些因素,電價附加的規模只有200億左右。”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紅煒對記者說。
有業內人士指出,過去電價附加一直被作為電網企業收入的一部分,一些地方對電價附加征收所得稅,從而導致電價附加資金大幅縮水。如果再取消地方自行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減免政策,加強征收和使用各環節的管理,做到應收盡收,一年可增加可再生能源基金近200億元。
源自何處擴大基金規模?
據了解,我國2006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按照中標價格收購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規火電上網標桿價格的部分,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標準最初為2厘/千瓦時,2009年11月起調至4厘/千瓦時,2012年1月起調至現行的8厘/千瓦時。
對于李總理所提出的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的要求,在趙玉文看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到1分或者1分2厘都是有可能的。如果中央政府決心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規模,增加財政專項資金的投入也不是沒有可能,我們政府也是有這個能力的。
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電價附加可以隨著可再生的發展規模動態增加,這就為電價附加的調整提供了政策依據。
紅煒對記者表示,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勢必要提高電價附加,由此也造成電價的上漲,按照一些地區“階梯電價”的做法,多用電多交電價附加也是在情理之中。
還有專家指出,隨著可再生能源的不斷發展,為合理確定征收額,電價附加或“量出為入”,即按照每年的可再生能源基金需要的補貼額度來確定電價附件的征收標準。
現階段我國每年新能源并網裝機以約35%的速度增加,但新能源和火電的發電成本差額在減少,如此一增一減,等額附加就能支持更多新能源裝機。并且,每年售電量的增加也變相的擴大了基金的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