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政策資金兌現導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合肥市農業委員會
合肥市財政局 合肥市供電公司
2013年7月17日
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政策資金
兌現導則(暫行)
為貫徹落實《合肥市關于加快光伏應用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實施意見》,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明確光伏應用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兌現流程,特制定本導則。
第一章 項目并網申請
第一條 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在項目建設前,均需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接入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即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MW的項目)需向項目所在地市級或縣(市)級電網企業申請;大型光伏發電項目(即以10(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或以10(2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但需升壓送出的發電項目)需向省級電網企業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1、接入并網申請表; 2、相關證明文件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情況說明(附表1)。
第二條 接受申請的電網企業對項目進行并網條件審核。對具備接入電網條件的項目,在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含個人)答復接入系統方案。
第二章 項目備案或核準
第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制,實行屬地管理,項目單位需向所在地市級或縣(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提出備案申請。各縣(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備案的項目,要定期匯總備案信息上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
申請材料:1、項目備案表(附表2);2、電網公司出具的接入電網意見函。
第四條 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并告知項目單位(含個人)。
第五條 大型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核準制。提供項目建議書;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城市規劃評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接入電網意見函等材料。
第六條 大型光伏發電項目的申請材料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轉報。項目核準后,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章 項目建設
第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進行,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八條 建于用戶內部場所且以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電源,項目單位(含個人)在項目備案或核準后、在接入系統施工前,將接入系統相關設計材料提交當地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根據情況出具圖審意見,項目單位根據意見開展工程建設等后續工作。
第四章 項目并網發電
第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主體工程及接入系統建設竣工后,項目單位(含個人)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申請。
第十條 所在地電網企業在接到項目單位(含個人)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服務,并與項目單位(含個人)簽訂發用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
第十一條 所在地電網企業在安裝計量裝置、簽訂發用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并出具驗收意見書。驗收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若驗收不合格,由電網企業提出解決方案,并在項目單位(含個人)整改合格后及時給予驗收、并網。
第五章 計量與上網電費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保障用戶使用網供電并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
第六章 光伏應用及產業發展資金兌現
第十三條 資金兌現程序
光伏應用及產業發展資金兌現需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上報、撥付等程序進行(如下圖)。
申 請
(每年3月1日-10日、
9月1日-10日)
受 理
(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經信委窗口)
審 核
(由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核)
撥 付
(市財政局將兌現資金直接撥付企業或個人)
上 報
(公示后的審核結果由四部門聯合行文上報市政府)
公 示
(審核結果分別在《合肥晚報》和市行政服中心大廳公示)
第十四條 申報條件及材料
一、光伏電站項目度電補貼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企業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在我市建設光伏電站,并已建成并網;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
5、 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二、專業化運營管理公司服務項目補貼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專業化光伏電站運營企業向我市光伏發電項目的單位(含個人)提供服務。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的運營管理合同書;
4、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三、光伏停車場(棚)、家庭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補貼
(一)申報條件:
在我市注冊、納稅的企業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在我市建設光伏停車場(棚),或我市轄區內居民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在家庭屋頂建設光伏電站。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個人身份證及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3、所在地能源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4、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多產多銷獎勵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生產光伏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企業;上一年度國內銷售量達到200MW以上。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企業完稅確認表(附表3);
4、上一年度光伏組件、電池片、逆變器在國內銷售明細表:附每一筆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按時間順序);
五、市外電站建設獎勵
(一)申報條件:以在我市注冊、納稅的光伏企業為主體,在市外投資的國內光伏電站或EPC總包(承包范圍包括組件)項目;項目全部使用由我市企業生產的組件和逆變器;
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10兆瓦。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投資項目需提供在當地注冊的項目公司驗資報告、當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
3、EPC總包項目需提供中標合同;
4、當地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項目驗收報告;
六、承兌匯票貼現補貼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生產光伏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企業;發生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企業已承兌匯票貼現明細表:附銀行出具的每一筆匯票貼現費用單據或有效憑證(按時間順序);
4、企業完稅確認表(附表3);
七、蓄能項目獎勵
(一)申報條件:新引進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鋰電池、鈉硫電池和液流電池等蓄能項目。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
4、企業完稅確認表(附表3);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應在規定申報時間內報送申報材料。逾期沒有申報的項目,視為其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第十六條 光伏電站項目度電補貼、專業化運營管理公司服務項目補貼、光伏停車場(棚)、家庭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補貼的申報窗口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多產多銷獎勵、市外電站建設獎勵、承兌匯票貼現補帖、蓄能項目獎勵的申報窗口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經信委窗口。
第十七條 光伏扶貧項目按照市政府辦公廳《合肥市光伏下鄉扶貧工程試點實施方案》的規定執行,享受光伏電站度電補貼政策,資金兌現由各縣(市)扶貧辦統一集中辦理。
第十八條 本導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經信、市農委、市財政局、市供電公司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市發改委 63538412、63538430
市經信委 63538780
市農委 63538442
市財政局 63532356
市供電公司 63884045
附表2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表
蓋章/簽字:
注:本表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填寫
附表3
企業完稅確認表
納稅企業名稱(蓋章):
納稅人識別號:
現將《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政策資金兌現導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合肥市農業委員會
合肥市財政局 合肥市供電公司
2013年7月17日
合肥市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及政策資金
兌現導則(暫行)
為貫徹落實《合肥市關于加快光伏應用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實施意見》,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明確光伏應用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兌現流程,特制定本導則。
第一章 項目并網申請
第一條 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在項目建設前,均需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接入申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即指位于用戶附近,所發電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MW的項目)需向項目所在地市級或縣(市)級電網企業申請;大型光伏發電項目(即以10(2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電網,或以10(2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但需升壓送出的發電項目)需向省級電網企業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1、接入并網申請表; 2、相關證明文件及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情況說明(附表1)。
第二條 接受申請的電網企業對項目進行并網條件審核。對具備接入電網條件的項目,在2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含個人)答復接入系統方案。
第二章 項目備案或核準
第三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制,實行屬地管理,項目單位需向所在地市級或縣(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提出備案申請。各縣(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備案的項目,要定期匯總備案信息上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
申請材料:1、項目備案表(附表2);2、電網公司出具的接入電網意見函。
第四條 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并告知項目單位(含個人)。
第五條 大型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核準制。提供項目建議書;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城市規劃評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接入電網意見函等材料。
第六條 大型光伏發電項目的申請材料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轉報。項目核準后,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發改委)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章 項目建設
第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進行,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八條 建于用戶內部場所且以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電源,項目單位(含個人)在項目備案或核準后、在接入系統施工前,將接入系統相關設計材料提交當地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根據情況出具圖審意見,項目單位根據意見開展工程建設等后續工作。
第四章 項目并網發電
第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主體工程及接入系統建設竣工后,項目單位(含個人)向所在地電網企業提出并網驗收和并網調試申請。
第十條 所在地電網企業在接到項目單位(含個人)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口電能計量裝置的安裝服務,并與項目單位(含個人)簽訂發用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
第十一條 所在地電網企業在安裝計量裝置、簽訂發用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并網驗收及并網調試,并出具驗收意見書。驗收通過后直接轉入并網運行。若驗收不合格,由電網企業提出解決方案,并在項目單位(含個人)整改合格后及時給予驗收、并網。
第五章 計量與上網電費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保障用戶使用網供電并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
第六章 光伏應用及產業發展資金兌現
第十三條 資金兌現程序
光伏應用及產業發展資金兌現需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上報、撥付等程序進行(如下圖)。
申 請
(每年3月1日-10日、
9月1日-10日)
受 理
(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經信委窗口)
審 核
(由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核)
撥 付
(市財政局將兌現資金直接撥付企業或個人)
上 報
(公示后的審核結果由四部門聯合行文上報市政府)
公 示
(審核結果分別在《合肥晚報》和市行政服中心大廳公示)
第十四條 申報條件及材料
一、光伏電站項目度電補貼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企業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在我市建設光伏電站,并已建成并網;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大型地面光伏電站項目)或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4、所在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
5、 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二、專業化運營管理公司服務項目補貼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專業化光伏電站運營企業向我市光伏發電項目的單位(含個人)提供服務。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的運營管理合同書;
4、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實際發電量證明。
三、光伏停車場(棚)、家庭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補貼
(一)申報條件:
在我市注冊、納稅的企業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在我市建設光伏停車場(棚),或我市轄區內居民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在家庭屋頂建設光伏電站。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或個人身份證及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
3、所在地能源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4、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書;
5、購入主要設備(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稅務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多產多銷獎勵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生產光伏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企業;上一年度國內銷售量達到200MW以上。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企業完稅確認表(附表3);
4、上一年度光伏組件、電池片、逆變器在國內銷售明細表:附每一筆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按時間順序);
五、市外電站建設獎勵
(一)申報條件:以在我市注冊、納稅的光伏企業為主體,在市外投資的國內光伏電站或EPC總包(承包范圍包括組件)項目;項目全部使用由我市企業生產的組件和逆變器;
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10兆瓦。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投資項目需提供在當地注冊的項目公司驗資報告、當地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
3、EPC總包項目需提供中標合同;
4、當地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項目驗收報告;
六、承兌匯票貼現補貼
(一)申報條件:在我市注冊、納稅的生產光伏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的企業;發生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企業已承兌匯票貼現明細表:附銀行出具的每一筆匯票貼現費用單據或有效憑證(按時間順序);
4、企業完稅確認表(附表3);
七、蓄能項目獎勵
(一)申報條件:新引進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鋰電池、鈉硫電池和液流電池等蓄能項目。
(二)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備案表);
4、企業完稅確認表(附表3);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應在規定申報時間內報送申報材料。逾期沒有申報的項目,視為其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第十六條 光伏電站項目度電補貼、專業化運營管理公司服務項目補貼、光伏停車場(棚)、家庭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補貼的申報窗口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發改委窗口;多產多銷獎勵、市外電站建設獎勵、承兌匯票貼現補帖、蓄能項目獎勵的申報窗口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經信委窗口。
第十七條 光伏扶貧項目按照市政府辦公廳《合肥市光伏下鄉扶貧工程試點實施方案》的規定執行,享受光伏電站度電補貼政策,資金兌現由各縣(市)扶貧辦統一集中辦理。
第十八條 本導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經信、市農委、市財政局、市供電公司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市發改委 63538412、63538430
市經信委 63538780
市農委 63538442
市財政局 63532356
市供電公司 63884045
附表2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表
蓋章/簽字:
項目 |
內容 |
說明 |
|
項目 資料 |
項目名稱 |
應包括投資人、建設場址和建設容量等主要內容 |
|
建設地點及安裝位置 |
按通信地址填寫,使用全稱。 |
||
建設方式 |
說明分布式光伏項目的建設方式,包括屋頂、南立面、BIPV、BAPV、區域內空地等 |
||
電力負荷用戶名稱及類型 |
電力用戶名稱以工商主管部門注冊證書名稱為準,負荷類型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布的電力用戶類型填寫,個人用戶按戶籍管理的戶主填寫。 |
||
電力消納方式 |
填“自發自用”或“合同能源服務” |
||
項目規模(kw) |
保留2位小數 |
||
項目投資(萬元) |
與電網產權分界點之內部分的總投資 |
||
年平均發電量(萬kwh) |
估算運行期平均年發電量 |
||
電力負荷用戶電價水平(元/kwh) |
保留4位小數 |
||
預計年補助金額(萬元) |
應根據當地脫硫燃煤標桿電價、項目用戶側電價和自發自用比例等參數,按相關主管部門政策估算項目預計年補助金額,保留2位小數。 |
||
電力負荷用戶用電峰谷電價(元/kwh) |
說明光伏電力負荷用戶用電峰谷電價具體情況,包括平峰、高峰價格水平和對應時段等 |
||
預計并網時間 |
|||
并網點電壓等級(kv) |
與電網產權分界點的電壓等級 |
||
項目 單位 資料 |
項目單位 |
以工商局注冊證書名稱為準,個人投資項目不填寫本項 |
|
項目單位性質 |
企業機構或個人 |
||
合同能源服務方 |
應說明服務內容,結算電費和接受補貼的主體,應附合同能源服務合同文本; |
||
法定代表人 |
在工商局注冊的法定代表人名稱,個人投資項目填寫戶籍管理的戶主 |
||
開戶行名稱 |
|||
銀行帳號 |
|||
聯系人及方式 |
項目單位指定聯系的專人,個人投資項目填寫投資個人 |
注:本表由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填寫
附表3
企業完稅確認表
納稅企業名稱(蓋章):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時間 |
征收部門 |
申報稅額 |
入庫稅額 |
|
2013年1-4季度 |
增值稅 |
|||
企業所得稅 |
||||
其它稅 |
||||
合計 |
||||
備注 |
||||
所在市區 稅務部門 審核意見 |
國稅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
|||
地稅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