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構紹興產業,重建紹興水城”戰略部署,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廣,積極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一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十二五”末,全市確保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實現較大提升;濱海產業集聚區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50兆瓦以上,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形成規模;光伏電池轉換效率、光伏發電系統集成能力不斷提高,發電成本顯著下降,光伏產業發展水平明顯提升。
三、工作措施
推廣屋頂光伏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在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會展場館、體育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筑屋頂建設規?;姆植际焦夥l電系統。支持在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鼓勵光伏一體化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加快推進示范區建設。以濱海產業集聚區為重點,制訂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發展規劃,探索規?;羞B片投資光伏發電建設試點,建立有效的光伏發電商業模式。加快推進示范區配套建設,為示范區提供專項并網服務,確保項目順利建成運行。鼓勵有條件的開發區申報光伏發電國家級示范區。
完善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積極發展和應用融合了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簡化審批程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區、縣(市)發改部門實行備案管理,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如無特殊原因,項目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未建成并網的,需重新備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需備案,但為更好地開展并網服務,由供電企業對該類項目提供免費登記備案服務。
完善并網管理。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其中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項目投資補助。對企業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經認定成效顯著并具有推廣價值的,按《關于進一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紹市委發〔2013〕53號)有關條款規定,給予項目投資額5%的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配套電量補貼。在紹注冊企業投資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
優化結算服務。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系統,由供電企業按月轉撥補貼資金。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鼓勵屋頂出租。鼓勵企業建設符合光伏發電技術標準的廠房,對新建工業園區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依據年碳排放量及社會、生態綜合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先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要積極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原則上要求建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加大金融支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根據分布式光伏能源特點,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加大對光伏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到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鼓勵創投、風投資金投資光伏發電。
加強節能扶持。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用能減量置換。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
五、組織保障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工作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建管局、市規劃局、市農業局、濱海新城管委會、紹興電力局和市金融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負責協調小組日常工作。各區、縣(市)也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制訂具體推進方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各領域的應用。市發改委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立項申報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指導工作;市經信委負責項目建設指導及節能扶持政策兌現;市科技局負責推廣光伏發電技術;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統籌及兌現工作;市國土局負責協調地面電站建設用地;市建管局負責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市規劃局負責項目選址規劃;市農業局負責農村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濱海新城管委會負責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試點建設;紹興電力局負責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并網及日常運行管理;市金融辦負責制訂落實相應的金融信貸扶持政策。
抓好宣傳推廣。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指導服務,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有序引導企業和社會投資光伏發電,積極營造發展氛圍;要通過實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設一批科普基地,推廣一批光伏技術,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和科普活動,促進光伏發電研發、制造和應用協同發展。
六、其他
已享受中央財政相關補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意見明確的投資獎勵或電量補貼。
本意見適用于市區(其中柯橋區、上虞區補助資金由區級財政保障),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20日
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光伏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3〕4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重構紹興產業,重建紹興水城”戰略部署,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示范先行,有序推廣,積極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一步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十二五”末,全市確保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實現較大提升;濱海產業集聚區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50兆瓦以上,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建設形成規模;光伏電池轉換效率、光伏發電系統集成能力不斷提高,發電成本顯著下降,光伏產業發展水平明顯提升。
三、工作措施
推廣屋頂光伏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在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專業市場、大型會展場館、體育場館、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筑屋頂建設規?;姆植际焦夥l電系統。支持在黨政機關、醫院、學校、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鼓勵光伏一體化項目。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新建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商業和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加快推進示范區建設。以濱海產業集聚區為重點,制訂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發展規劃,探索規?;羞B片投資光伏發電建設試點,建立有效的光伏發電商業模式。加快推進示范區配套建設,為示范區提供專項并網服務,確保項目順利建成運行。鼓勵有條件的開發區申報光伏發電國家級示范區。
完善配套電網設施建設。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積極發展和應用融合了先進儲能技術、信息技術的微電網和智能電網技術,提高電網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
四、扶持政策
簡化審批程序。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區、縣(市)發改部門實行備案管理,備案有效期為一年。如無特殊原因,項目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未建成并網的,需重新備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需備案,但為更好地開展并網服務,由供電企業對該類項目提供免費登記備案服務。
完善并網管理。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網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服務流程,明確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辦理時限,其中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建立簡捷高效的并網服務體系。進一步優化系統調度運行,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運行,除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限發限并。
項目投資補助。對企業投資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經認定成效顯著并具有推廣價值的,按《關于進一步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紹市委發〔2013〕53號)有關條款規定,給予項目投資額5%的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鼓勵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配套電量補貼。在紹注冊企業投資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國家0.42元/千瓦時、省0.1元/千瓦時補貼外,自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再給予0.2元/千瓦時的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
優化結算服務。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發電量和上網電量的計量和統計,建立雙向電費計量信息管理系統,由供電企業按月轉撥補貼資金。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余量上網部分實行全額收購,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相關服務費用。
鼓勵屋頂出租。鼓勵企業建設符合光伏發電技術標準的廠房,對新建工業園區廠房、大型公共建筑等屋頂,要求預留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安裝條件。鼓勵企業現有屋頂資源出租用于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依據年碳排放量及社會、生態綜合效益,提升有序用電等級,優先審批因轉型升級所需的電力增容需求。政府性投資建設的建筑物,要積極加快低碳化改造,其屋頂符合安裝光伏發電系統條件的,原則上要求建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
加大金融支持。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根據分布式光伏能源特點,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加大對光伏應用領域企業的信貸支持。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到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鼓勵創投、風投資金投資光伏發電。
加強節能扶持。對年綜合能耗超過5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建設屋頂光伏發電條件的新建項目,原則上要求利用屋頂配套建設光伏發電項目,進行用能減量置換。自發自用發電量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對參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根據其發電規模,在分配年度用能總量時予以適當傾斜,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予以優先支持。
五、組織保障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工作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建管局、市規劃局、市農業局、濱海新城管委會、紹興電力局和市金融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負責協調小組日常工作。各區、縣(市)也應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制訂具體推進方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明確責任分工。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在各領域的應用。市發改委負責光伏發電項目立項申報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區建設指導工作;市經信委負責項目建設指導及節能扶持政策兌現;市科技局負責推廣光伏發電技術;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統籌及兌現工作;市國土局負責協調地面電站建設用地;市建管局負責指導光電一體化建筑建設工作;市規劃局負責項目選址規劃;市農業局負責農村光伏發電應用工作;濱海新城管委會負責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試點建設;紹興電力局負責加強配套電網建設改造、項目并網及日常運行管理;市金融辦負責制訂落實相應的金融信貸扶持政策。
抓好宣傳推廣。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指導服務,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有序引導企業和社會投資光伏發電,積極營造發展氛圍;要通過實施一批示范工程,建設一批科普基地,推廣一批光伏技術,組織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宣傳和科普活動,促進光伏發電研發、制造和應用協同發展。
六、其他
已享受中央財政相關補助的項目不再享受本意見明確的投資獎勵或電量補貼。
本意見適用于市區(其中柯橋區、上虞區補助資金由區級財政保障),其他縣(市)可參照執行。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此件公開發布)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