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消息:2014年4月14日,美國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6.2條,就印度關于太陽能電池和太陽能電池組件的部分措施案(DS456)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成立專家組的申請。
2013年2月6日和2014年2月10日,美國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條和第4條、GATT 1994第22條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第8條就印度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劃第一期和第二期中規定的當地成分要求向WTO提起與印度的磋商申請。2013年3月20日和2014年3月20日,美國分別與印度就爭議事項進行了磋商,但磋商并未達成共識。美國稱,印度的相關措施違反了GATT 1994第3.4條,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第2.1條。美國的該項申請于2014年4月15日向WTO成員公布。
2013年2月6日和2014年2月10日,美國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條和第4條、GATT 1994第22條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第8條就印度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劃第一期和第二期中規定的當地成分要求向WTO提起與印度的磋商申請。2013年3月20日和2014年3月20日,美國分別與印度就爭議事項進行了磋商,但磋商并未達成共識。美國稱,印度的相關措施違反了GATT 1994第3.4條,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第2.1條。美國的該項申請于2014年4月15日向WTO成員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