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A股市場絕地反彈,上證指數40分鐘內上漲1.57%,其重要推力在于銀行即將推出優先股。論及優先股,早已是現代企業股權制度的一部分,作為金融產品肯定不是創新。但在中國資本市場它還是鮮見的,特別是在探討境外上市的境內有競爭力光伏企業的融資之道時,筆者以為可以將其劃入創新之列。
優先股是相對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余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于普通股。早在1940年,美國的鐵路公司通過支付股息吸引投資者購買,美國股市第一次出現優先股這一概念。到2005年時,優先股的存量為1930億美元。其風險情況是,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間,只發生過1次優先股違約。
根據優先股的收益穩定和可以選擇退出的金融特性,筆者以為,可以將其作為類債券來考慮。“優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優先股股票實際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類似舉債集資的形式。”
發行債券無疑是企業的優選融資方案之一,但是對于境外上市的境內有競爭力光伏企業而言,在國內三大公開債券市場發行的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中,唯一可行的只有最后一種。但在當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大門對光伏企業似關未關、超日太陽首例債券違約的巨大負面影響下,事實上境外上市的境內有競爭力光伏企業發債幾乎無門,面對具有穩定收益的巨大市場空間唯有望洋興嘆。
年初時,筆者欣喜看到去年底公開的《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反復研讀,一個明確的感覺是:境外上市的境內有競爭力光伏企業發行類債券的機會來了。
首先,從發行主體的合法性來說,“意見”明確:“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這表明,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光伏企業具備在境內發行優先股的資格。
其次,從發行要約來說,“意見”明確:“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一)采取固定股息率;(二)在有可分配稅后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三)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四)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總之,無論確定性收益、參與公司管理受限和發行人回購約定,使得境外上市的境內光伏企業對于優先股可以具有發行債券的金融思維。
再次,不存在抵押問題。理論上,股權融資風險共擔,不存在抵押問題,“意見”更不會提及;現實中,光伏企業以往運用任何一種負債類金融產品,都無法回避抵押問題,優先股或許能夠改變這一被動局面。
征詢了數位金融朋友的意見,無一例外地認同筆者以上分析,市場上熱傳銀行將要發行優先股的信息,更加速了這一金融品種的可操作性。遺憾的是,目前境外上市的境內有競爭力光伏企業要想發行優先股,還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礙,這就是“意見”規定:優先股發行企業要“過去三年連續贏利”。眾所周知,過去三年全球光伏產業處于殘酷的整合之中,企業無不嚴重虧順。這意味著,光伏企業要想借用優先股融資還需兩年時間。
“過去三年盈利”幾乎成為中國所有金融產品發行的前置條件,它在有限控制風險的同時,難免限制了優質資產進入資本市場。市場的基礎是交易雙方的相互需求,資本的本質是購買未來,在光伏終端市場,未來的利潤空間是確定的,購買這一利潤空間的供需是存在的,據此發行優先股的基礎是成立的。國家為了鼓勵創新企業的發展,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已經改為“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
同理,境外上市的境內有競爭力光伏企業在發行優先股時為什么不能借鑒這一思維。什么叫改革?只是照搬一成不變的金融產品發行規定不是改革,結合中國光伏終端市場前景無限,針對有競爭力光伏企業確定性盈利預期,合理突破常規,制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融資辦法,才叫改革。
(作者系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首席光伏研究員、光伏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