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張松)報道:記者近日從吉林省政府獲悉,吉林省政府近日公布《吉林省關于加快光伏產品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128號)》文件。文件指出:吉林省將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并在國家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吉林省再補貼0.15元/千瓦時。同時,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對生產制造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吉林省將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和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對光伏發電項目給予一定的投資補助。鼓勵市、縣(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對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給予補助。
吉林省關于加快光伏產品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128號)建議如下:
一、加快推進光伏屋頂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鼓勵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在工商企業、大型會展場館、體育場館、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筑屋頂及空閑場地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黨政機關、醫院、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特別要鼓勵在新建屋頂上進行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
二、積極實施光伏地面電站建設。就電力供給而言,我省可再生能源中的水電、風電占有一定比例,但光伏發電剛剛起步。而我省的太陽能資源和西部的“三化草原”優勢明顯,除大力發展地面光伏電站外,還應積極開展光伏農業設施項目建設(光伏農業、光伏牧業),做到立體開發,增加項目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通過提高光伏發電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逐步實施火光互補、風光互補,進一步優化電源結構。
三、大力推進光伏照明。城市、重點鎮、產業園區、旅游風景區、新農村建設的新建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的照明設施,以及具備條件的城鎮道路交通信號燈等,優先采用太陽能光伏照明系統,并對現有設施逐步進行改造。
四、創新光伏發電管理模式。為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省級發改或能源局對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控制,對光伏項目實行屬地化備案管理,即裝機規模由省級發改或能源局下達到各市、縣(市),實行動態調整,具體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發改部門進行備案管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光伏產業建設和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對光伏發電企業以上網電價電費權、待發放補貼為還貸來源進行質押給予貸款支持。通過多種方式拓寬光伏企業融資渠道,緩解企業資金壓力,為光伏企業發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對光伏企業給予基準貸款利率優惠。
六、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一是加強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接入公共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接入用戶側分布式光伏發電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二是優化并網審批流程。各級電力部門要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審批流程,簡化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開通項目辦理“綠色通道”。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不同意光伏項目接入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向省級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光伏發電應用的支持,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建設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村,組織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補貼標準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省再補貼0.15元/千瓦時。二是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生產制造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兼并重組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和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對光伏發電項目給予一定的投資補助。鼓勵市、縣(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對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給予補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資源使用費等名義向光伏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
八、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積極有序發展地面光伏電站。在我省西部,要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積極推進土地租賃方式。在“三化草原”、廢棄礦山等開發利用困難的區域,大力開展投資建設光伏地面電站。對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并探索采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九、支持光伏制造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光伏發電企業競爭擇優,并在同等條件下就近采購光伏設備與產品。從轉換效率、成本優化、售后服務等方面入手,推廣高新技術和生產工藝,通過延長產業鏈,增強市場競爭力。
十、盡快制定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健康發展,應結合我省光伏產業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實施方案。
吉林省關于加快光伏產品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建議(128號)建議如下:
一、加快推進光伏屋頂發電。鼓勵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的方式,鼓勵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優先在工商企業、大型會展場館、體育場館、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建筑屋頂及空閑場地建設規模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支持在學校、黨政機關、醫院、科研單位和城鄉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頂推廣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特別要鼓勵在新建屋頂上進行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
二、積極實施光伏地面電站建設。就電力供給而言,我省可再生能源中的水電、風電占有一定比例,但光伏發電剛剛起步。而我省的太陽能資源和西部的“三化草原”優勢明顯,除大力發展地面光伏電站外,還應積極開展光伏農業設施項目建設(光伏農業、光伏牧業),做到立體開發,增加項目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通過提高光伏發電在可再生能源中的比重,逐步實施火光互補、風光互補,進一步優化電源結構。
三、大力推進光伏照明。城市、重點鎮、產業園區、旅游風景區、新農村建設的新建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的照明設施,以及具備條件的城鎮道路交通信號燈等,優先采用太陽能光伏照明系統,并對現有設施逐步進行改造。
四、創新光伏發電管理模式。為簡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省級發改或能源局對光伏發電項目實行總量控制,對光伏項目實行屬地化備案管理,即裝機規模由省級發改或能源局下達到各市、縣(市),實行動態調整,具體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發改部門進行備案管理。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光伏產業建設和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對光伏發電企業以上網電價電費權、待發放補貼為還貸來源進行質押給予貸款支持。通過多種方式拓寬光伏企業融資渠道,緩解企業資金壓力,為光伏企業發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對光伏企業給予基準貸款利率優惠。
六、完善并網管理和服務。一是加強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加強光伏發電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接入公共電網的配套電網工程、接入用戶側分布式光伏發電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二是優化并網審批流程。各級電力部門要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審批流程,簡化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開通項目辦理“綠色通道”。對家庭光伏發電系統實行一站式并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不同意光伏項目接入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向省級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光伏發電應用的支持,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建設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村,組織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補貼標準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省再補貼0.15元/千瓦時。二是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生產制造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兼并重組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和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對光伏發電項目給予一定的投資補助。鼓勵市、縣(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對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給予補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資源使用費等名義向光伏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
八、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積極有序發展地面光伏電站。在我省西部,要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積極推進土地租賃方式。在“三化草原”、廢棄礦山等開發利用困難的區域,大力開展投資建設光伏地面電站。對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并探索采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九、支持光伏制造企業做大做強。鼓勵光伏發電企業競爭擇優,并在同等條件下就近采購光伏設備與產品。從轉換效率、成本優化、售后服務等方面入手,推廣高新技術和生產工藝,通過延長產業鏈,增強市場競爭力。
十、盡快制定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健康發展,應結合我省光伏產業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