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目錄申報流程
1)管理模式
2006年至2011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電網企業將根據此方案支付給相關發電企業附加電價。2012年,為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2]102號),明確了由財政部負責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發放,將資金列入國庫基金管理,并對項目審核確認、資金撥付和清算工作做了明確規定。國家能源局配套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項目審核確認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2]78號)予以支持,并負責組織開展申請補助項目的審核確認工作。
2)補助目錄申報流程
2012年3月,為做好電價附加補助目錄申報項目審核確認工作,國家能源局委托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開發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信息管理平臺-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明確了審核確認工作的工作流程和審核確認原則,按照“信息備案、項目形式審核、項目初審、項目復核”等工作階段劃分。項目申報流程如下: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申報流程示意圖
1)信息填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公司和電網公司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信息管理平臺(http://www.renewable.org.cn/)完成擬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的信息填報工作;
2)形式審核: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對各項目公司和電網部門填報的申報項目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完成申報項目基礎信息、支持性文件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完整性的檢查;
3)初審及復核: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平臺對項目申報信息進行初審,由各省區財政部門牽頭,會簽省級能源、價格部門,并以正式文件將申請項目集中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三部委組織信息中心對上報的項目是否具備電價附加補助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4)發布目錄:通過審核確認的項目名單提交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由財政部發布最終補助目錄。
2、補貼資金撥付流程
撥付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號)和財政部發布《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
撥付范圍:符合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且列入補助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公共獨立系統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撥付標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認補助標準,對上網電量進行補助;公共獨立系統按照容量每年給予一次性補助;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
撥付流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接網工程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財政部撥付補貼資金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獨立電網所在省財政部門,并順序下達目錄內項目公司。對于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于年度終了后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財政部直接撥付資金至所在省財政廳,并順序下達目錄內項目公司。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和清算流程如下圖所示:
1)管理模式
2006年至2011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電網企業將根據此方案支付給相關發電企業附加電價。2012年,為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2]102號),明確了由財政部負責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發放,將資金列入國庫基金管理,并對項目審核確認、資金撥付和清算工作做了明確規定。國家能源局配套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項目審核確認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2]78號)予以支持,并負責組織開展申請補助項目的審核確認工作。
2)補助目錄申報流程
2012年3月,為做好電價附加補助目錄申報項目審核確認工作,國家能源局委托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開發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信息管理平臺-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明確了審核確認工作的工作流程和審核確認原則,按照“信息備案、項目形式審核、項目初審、項目復核”等工作階段劃分。項目申報流程如下: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目錄申報流程示意圖
1)信息填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公司和電網公司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信息管理平臺(http://www.renewable.org.cn/)完成擬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的信息填報工作;
2)形式審核: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對各項目公司和電網部門填報的申報項目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完成申報項目基礎信息、支持性文件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完整性的檢查;
3)初審及復核: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平臺對項目申報信息進行初審,由各省區財政部門牽頭,會簽省級能源、價格部門,并以正式文件將申請項目集中上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三部委組織信息中心對上報的項目是否具備電價附加補助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4)發布目錄:通過審核確認的項目名單提交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由財政部發布最終補助目錄。
2、補貼資金撥付流程
撥付依據: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02號)和財政部發布《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
撥付范圍:符合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且列入補助目錄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公共獨立系統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撥付標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認補助標準,對上網電量進行補助;公共獨立系統按照容量每年給予一次性補助;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全電量補貼的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
撥付流程: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接網工程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財政部撥付補貼資金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獨立電網所在省財政部門,并順序下達目錄內項目公司。對于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于年度終了后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財政部直接撥付資金至所在省財政廳,并順序下達目錄內項目公司。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和清算流程如下圖所示: